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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价值及其限制法律深思

最后更新时间:2024-01-3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0539 浏览:142699
论文导读:
摘 要 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 世界人权公约和各国宪法都普遍对该权利进行了规定,公民正当的行使权已经获得共识,而且该权利的入宪是国家、社会化的重要标志,本文阐释了对于人类发展所承担的重大作用,但同时清醒认识到了权利的行使不是无边无际的。这对于公民如何行使具有现实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隐私权 限制

一、公民享有权利的作用

(一)有助于人们增进知识和追求真理

马克思曾说过:“发表意见的自由是一切自由中最神圣的, 因为它是一切的基础。”豍每个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但整个生命共同体对知识及真理的追求是无限的,所以如果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去探寻世界,发现真理,自由地发表自己的观点与认识,真理将会在与谬误的不断碰撞中为公众所发现。而且密尔在《论自由》中讲述了意见自由同真理的关系,“假如那意见是对的,那么他们是被剥夺了以错误换真理的机会;假如那意见是错的,那么他们是失掉了一个差不多同样大的利益, 那就是从真理与错误冲突中产生出来的对于真理的更加清楚的认识和更加生动的印象。”豎

(二)维持和保证社会稳定的必由之路

为人们宣泄内心的不满提供了可能,国家的政策、路线虽然是集思广益的结果,但不可能让每个人都满意,决策往往是符合绝大多数人的意志,所以就必须让有意见的人自由的抒发内心的不满,这是即是的表现,更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必定选择。另外,可能会带来思想上的混乱或社会的不稳定,但是这不足以成为论自由的托辞,更何况,如果堆积一些影响社会稳定理由,就应该让公民说出来,让舆论进行热议,从而为变革提供舆论支持和智力保障,赋予公民权是让公民宣泄不满的出气口,是社会变革的智慧之源,是维持社会稳定的必由之路。

(三)推动自我价值实现与全面发展

“人即便甘于服从, 也是为了换取可能的自由。”豏因为自由是人生而具有的属性,自由是人们存活和发展所渴望得,“人有了自由,在主观上,就会精神振奋,激发智慧,努力使自己的智力和体力得到全面而充分的发挥;在客观上,影响和制约其能力发挥的否定性因素就会大大减少甚至消失,人就能自由的行动。”豐然而人们只有首先能够自由表达自己意愿才谈得上自由发展,才能拥有实现自我价值的动力,如果连一个想自由表达观点的环境都不具备,个人的全面发展或许将成为海市蜃楼。

二、关于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深思

我国现行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的自由,第51条也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 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表明我国公民享有的是存在有宪法界限的。但是我国对限制的规定是不明确的,什么样的情况属于损害国家、集体、社会的利益,它并没有赋予公民更明确的自由言论领域,因言获罪或因发表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批评的言论而遭到不公正待遇的事件时有发生。正如约翰.罗尔斯说的那样,“一个得到适度而良好管理的社会的基本制度不会如此脆弱或如此不稳定, 以至于会仅仅用颠覆性主张就可以颠覆之。”豑笔者赞成涉及公共性质的言论不应该受限制的观点,我国宪法也应该体现这一点。“在政府无能, 官僚腐败, 权力失控, 民不聊生之时,如果公民和社会组织还有适度的, 则可借自由的言论进行舆论抵抗,对专横的政治也可以遏制其发展, 保护人民的权利。”豒由于我国公权力过于强大,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的日益发展,行政干预不断增强,行政权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阔,权力的膨胀滋生了很多违法乱象;加之历史上的我国专制文化盛行,官本位思想根深,公民自由、权利意识淡薄,公民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公民尚无经常行使批评、倡议政府的习惯,所以更应该赞成对公民发表政治性言论的权利进行保护的立场,让公权力接受舆论监督。

(一)明确限制性法律规定

即使政府要论自由也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否则政府就无权论自由,我们不能惩罚一个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行为,对于言论行为的违法与否,公权力部门应该给予界定,或设置一些构成条件,否则,仍然会存在执法的随意性,对于的具体限制必须做到有法可依,例如完善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中关于言论限制的具体规定。1919年发生在美国的抵制征兵案中,联邦最高法院霍姆斯大法官提出了针对言论的“清楚与现存危险危险”的司法审查标准,即如果政府要论,就必须证明言论所产生的危险是清楚的,是已经或即将发生的,否则将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二)对的限制不能过于吹毛求疵

的重要价值是不容置疑的,但是为了鼓励公民畅所欲言的表达自己内心世界的真实想法,政府不能对公民的言论,尤其是较为激烈、甚至有所夸大的成分动则进行打压限制,公民批评官员的权利不仅是个人自由,而且对法治建设大有裨益,假如公民在发表对某一事物的看法时必须考察它的来源或是否有确凿的根据,那么没有人可以保证做到。为了保证畅所欲言,即便说错了也不应该随便惩罚;每句话都必须正确,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那么今后谁还敢说话,只要主观上没有恶意即可。的最高境界在于公民能够没有后顾之忧的表达,自由的探讨、传递各种不同的观点。如果没有这个过程,我们将无法在这个纷繁复杂的社会里,发现什么是正确的,什么是错误的。

(三)放宽针对公权力监督的言论

针对公权力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言论应给予最大的容忍度。我们也必须鼓励公民行使言论监督的权利,只有对公权力的批评给与最大程度的忍让,相关部门才能在种种社会言论中发现贪腐或渎职的事实。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64年的“纽约时报案”中提出针对官员的言论的法律规则,如果是官员控告他人的诽谤,那么官员必须证明被告带有“实际恶意”,其实也就是要求被告必须有明知故犯的前提,显而易见这中证明的价值及其限制的法律深思由优秀论文网站www.7ctime.com提供,助您写好论文.规则难上加难,当然并不是鼓励大众不负责任的任意批评,我们也希望公民在行使权论文导读:未必总是准确的言论,人民应该享有最大限度的监督权和知情权,官员应该大度,或许这也是为官的代价。注释:豍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1).人民出版社.1965:573.豎密尔.论自由.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17.豏曲广娣.及其与自治的关系—解读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比较法研究.2009(5).豐卓泽
利的时候尽可能的提供准确的信息,但是也必须看到,当把一种良好愿望强制性的转换成硬性的法律制度,就必定对公民的及批评、倡议、监督公权力部门带来不便,在法治国家,官员必须容忍公民未必总是准确的言论,人民应该享有最大限度的监督权和知情权,官员应该大度,或许这也是为官的代价。
注释:
豍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11) [M].人民出版社.1965:573.
豎[英] 密尔.论自由 [M].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17.
豏曲广娣.及其与自治的关系—解读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 [J].比较法研究.2009(5).
豐卓泽渊.法的价值论[M].法律出版社,1999:394.
豑[美] 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M].译林出版社.2000:368.
豒郭道晖.论作为人权和公民权的表达权[J].河北法学,2009(01).
作者简介:华(1989-).男.汉.河南固始人.四川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宪法学,行政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