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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论保证期间法律性质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1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3025 浏览:57151
论文导读:
摘 要:保证是日常生活当中经常发生的法律行为,而保证期间作为保证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我国立法中的创举,同时也是担保法上最有争议的制度之一。本文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在论述保障期间的法律性质之前,首先从学界对保证期间的定义入手,阐述了保证期间的特点,从而得出笔者对保障期间定义的结论;第二部分论述了保证期间法律性质的三种观点;最后一部分是结论。期望通过本文对保证期间法律性质的分析,对司法实践操作和立法的修改能有所助益。
关键词: 保证期间 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

1.保证期间之概述

1994年在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理由的规定〉》(后简称《保证规定》)中首次规定了保证期间。保障期间的相关规定之后又出现在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后简称《担保法》)中。
"保证期间"这一概念出现后,对保证期间一系列理由的争议就从来没有停止过。尤其是对保证期间的性质理由一直众说纷纭。2000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理由的解释》(后简称《担保法解释》)试图止息对保障期间一系列理由的争议,但其某些规定与《担保法》矛盾,使有关保证期间的争议进一步升级,给司法审判带来了许多难题。本文从保证期间的概念入手,阐述保证期间的特点,进而论述了保证期间的法律性质,以期能够厘清保障期间的法律性质。
对保证期间法律性质的研究并不是仅仅为了解决理论上的争议与法条上的冲突,更重要的是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理由,从而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1学界对保证期间的定义

我国《担保法》第一次使用了保证期间这一概念,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 年9 月29 日通过的《担保法解释》对保证期间作了进一步详细的解释。但是两者不但都未对其进行定义,而且在具体的规定上还存在不少矛盾之处。学界就保证期间的定义存在较大的争议,司法界也存在不一致的认识。
保证期间,按照通常的界定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但这种界定的不足之处是显而易见的,在某些情况下超过了该期限的保证人并非能够免责,而是要继续承担保证责任。还有一种界定是从保证人的角度,即保证期间是保证人允许的债权人能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间。还有一种与此相似的解释,保证期间是指保证人能"容忍"的债权人不积极行使权利的最长期间。还论保证期间的法律性质由优秀论文网站www.7ctime.com提供,助您写好论文.有的学者从债权人行使权利的角度予以界定,保证期间,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一般保证情况下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或者在连带保证情况下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期间。如果债权人没有在该期间内主张权利,则保证人就不再承担责任。

1.2保证期间的特点

上述定义均将视角局限在某一个或几个方面,并不建全面。笔者试图在综合分析保障期间特点的基础上,对其特点进行剖析,以便全面、客观地揭示保障期间的含义,最终得出保证期间的定义。
保证期间制度是一项技术型措施,其目的是为了平衡保证人与债权人的法律地位。笔者认为保证期间具有五个方面的特点:(1)保证期间的设置目的是平衡保证人与债权人的法律地位;(2)保证期间是根据保证人与债权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3)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不一定会承担保证责任;(4)在保证期间内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须基于两个条件:第一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二是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5)如果以上两个条件成就,保证人不能以保证期间为由主张免责;如果条件不成就,保证人则免除保证责任。
1.3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总结出保证期间完整的概念:保证期间是旨在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根据双方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一段期间。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于该期间届满之前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一般保证情况下);或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情况下),债权人作出上述行为的,保证人不得以保证期间为由主张免责;反之,保证人免责。

2.保证期间之法律性质

众所周知,保证期间的法律性质界定是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实务届的重大难题。理论界与实务界对这个理由的争论从来没有停止过。我国对保证期间许多模糊、含混、甚至相互抵触的规定是导致这些争论的主要理由。因此,厘清保证期间的法律性质,是科学合理设计保证期间制度的基础和前提。保证期间的概念、保证期间的计算、保证期间的约定、保证期间与主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等理由都与保证期间的法律性质有直接的关系。目前我国学界关于保证期间法律性质的争议,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观点。

2.1保证期间属于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论认为,从本质上讲保证期间就是诉讼时效时间,它应当属于一种特别的诉讼时效,是一种保证诉讼时效或者保证时效。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理由:
第一,保证期间具有与诉讼时效相同的法律效力。与诉讼时效一样,保证期间确定了义务人应承担义务的期限。第二,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设置的目的相同。即都是为了稳定社会经济关系,尽快结束权利人长期不行使权利的状态;都是通过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从而便于法院及时、正确地处理民事纠纷。第三,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是相同的。开始计算之日都是权利人能够行使权利之日。第四,根据《担保法》第 25 条第 2 款和第 26 条第 2 款的规定可知,保证期间的法律效力与诉讼权的行使直接相关,而在一般保证中,如果债权人已经对债务人提起了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那么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则又表明这6个月法定的保证期间事实上是《担保法》针对不定期的保证规定的特别的短期诉讼时效。

2.2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论认为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是基于三个理由:第一,尽管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但不能因此而认为保证期间属于保证合同中的诉讼时效期间,因为诉讼时效是法定的期间,而不能由当事人双方任意约定,但是原则上保证期间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第二,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没有主张权利,那论文导读:求权的一种效力存续期间,也就是保证合同的效力存续期间,当保证期间届满时即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而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没有消灭,义务人只是享有了相应的抗辩权而已。因此,保证期间是完全符合除斥期间特点的。第三,除斥期间虽然原则上应当法定,但并不完全排斥当事人的约定,某些国外的立法就有除斥期间可以由
么保证人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据此可知保证期间是由法律规定的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一种效力存续期间,也就是保证合同的效力存续期间,当保证期间届满时即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而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没有消灭,义务人只是享有了相应的抗辩权而已。因此,保证期间是完全符合除斥期间特点的。第三,除斥期间虽然原则上应当法定,但并不完全排斥当事人的约定,某些国外的立法就有除斥期间可以由当事人约定的规定。相关范文由写论文的好帮手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