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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涉外不动产继承法律适用理由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2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4263 浏览:11756
论文导读: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国际间的交流的越来越频繁,涉外不动产的继承理由受到我国司法部门的重视。将理论结合实践,将这一理由展开系统的研究和阐述,以期将涉外不动产的继承准确理解和适用,具有重要的现实作用。
【关键词】涉外不动产;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法律适用

一、涉外不动产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涉外继承是指在继承关系的构成要素中有一个或几个涉及国外的继承,即有涉外因素的继承[1]。涉外不动产的继承即为在不动产的继承关系中有一个或几个涉及国外的继承。涉外因素是指在继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或与继承遗产有关的法律事实有涉及外国的因素。主要体现在主体涉外、客体涉外及继承有关的法律事实涉外。从理论上说,某项不动产继承关系只要涉及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便构成涉外不动产的继承,要由相应的涉外继承法律规范来加以调整。涉外不动产继承主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其一,涉外不动产继承中至少有一个涉外因素;其二,涉外不动产继承主要是通过国际私法的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其

三、涉外不动产继承关系的案件实行专属管辖。

二、各国关于涉外不动产继承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

一般来说,涉外继承涉及三个方面的法律理由:第一个是在发生涉外继承时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第二个是处理涉外继承的准据法,即按照冲突法规范的指引,用以使继承权得以实现的实体法。第三个是当发生继承权纠纷时案件的管辖理由,都是由哪一国家法院按照什么原则行使管辖权,做出有效判决。涉外继承关系包括涉外法定继承、涉外遗嘱继承和涉外无人继承遗产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各国及国际公约对于这三种涉外继承关系的准据法选择,都有不同的规定。关于涉外继承的准据法的选择,从有关国际条约和国内法的规定看,大致可分为两种:单一制和区别制。涉外不动产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一方面是遗嘱方式的法律适用,另一方面是遗嘱实质要件及效力的法律适用。关于遗嘱方式的法律适用,基本上有两种不同的主张。一种是区别制,即区分动产遗嘱和不动产遗嘱分别适用的准据法。另一种是遗嘱方式统一适用立遗嘱人属人法或立遗嘱地法。遗嘱实质要件及效力的法律适用方面,在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实践中通常适用以下原则确定遗嘱实质要件及效力的准据法:遗嘱人的本国法、遗嘱人的住所地法、区别制以及遗产所在地法。在涉外无人继承不动产遗产的继承关系中,对于无人继承的财产,不管这种财产是本国公民死后留下的,还是外国人死后留下的,当今各国的做法,都是把它转为国家所有。

三、我国涉外不动产继承的法律适用

我国在涉外不动产继承的准据法原则上采取区别制,这种区别制既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我国《继承法》第36条对涉外不动产的继承的法律适用理由作了明确的规定,其要点有三:
(一)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二)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涉外不动产继承的法律适用的原则有: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原则;没有国际条约(或我国声明保留条款)的,采用区别制的做法。关于涉外无人继承不动产遗产的处理理由,我国《民法通则》和《继承法》均无明确规定。但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规定,“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对于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的无人继承的不动产遗产,除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以外,均依我国的法律即不动产所在地法处理。同样,我国《继承法》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的成员的,归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即不动产的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四、涉港澳台不动产继承的法律适用

香港、澳门回归后,我国出现了“一国两制”的局面,在调整继承关系时体现了大陆与港澳不同的主张,因此区际的继承法律冲突不可避开。就中国内地而言,涉港澳台区际继承案件一直成为区际民事纠纷中数量较多且复杂的案件,存在着“单一制”和“区别制”的矛盾。中国内地及香港地区、澳门地区、台湾地区的民事立法中,法定继承都是主要的继承方式。澳门地区关于法定继承的法律规定是采取“单一制”的典型。从法定继承方面来看,香港地区冲突法采取“区别制”,其实际做法是,动产继承依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不动产继承依不动产遗产所在地法。而台湾地区关于区际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采用“单一制”和“区别制”两种制度。中国内地及香港地区、澳门地区、台湾地区法律选择规则在确定法定继承准据法时,都将选择范围设定在被继承人属人法和遗产所在地法两个方面,这是符合继承关系的特性的,其差别主要在于是采用“区别制”还是采用“单一制”确定法定继承的准据法[2]。
五、结语
涉外不动产的继承,是涉外继承中重要的一部分,它的法律适用理由关系到我国公民的切身利益,同时也与国家的利益密不可分。不动产的继承最重要也是最多的一条原则为:不动产的继承,适用不动产遗产所在地法律。我国在处理不动产的继承时,也多根据这一原则,来解决其中的纠纷。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大学第13批学生科研课题立项一般项目“涉外不动产继承的法律适用理由研究”(项目编号:Y13C121)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刘艳慧(1990.10-- ),女,山东聊城人,本科,现就读于江苏大学文法学院法学专业,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学。刘何佳(1996.08—),女,江苏南通人,现就读于江苏大学文法学院法学专业,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参考文献:
[1]巫昌祯.婚姻与继承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2]向在胜.海峡两岸涉外继承法律适用法之比较研究[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2012.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slflw/lw47125.html上一论文:试析法律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