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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息网络传播权上利益协调

最后更新时间:2024-04-0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3206 浏览:155469
论文导读:,付费阅读负担太重让他们更倾向于后一种网站。还有读者表示,若是高品质小说,即使在网络上看过也还是会考虑购买实体书,作者的利益并不会因此缩减,但如果付费阅读则很有可能不会再买书,因为“成本太贵”。二、实质:两“权”的利益平衡作者、读者与两类网站的纷争,反映到法律上就是著作权的界限理由,即作者行使信息网络
摘 要:在网络阅读成为潮流的今天,作者和读者的利益剧烈碰撞,网络服务商随波逐流,引发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法律构建和司法实践方面的众多争议。本文试图以小说阅读类网站为切入口,探究如何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才能做到多方的利益平衡。
关键词:信息网络传播权;网络阅读;利益平衡
自2012年《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公布以来,引发了各界的激烈讨论,尤其是一众网络作家的尖锐质疑。2013年1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下称《条例》)修订并颁布,仅对罚款部分作了修改,并没有进行其他大的改动。事实上,社会各界对这两份法规的密切关注是对现实需要的反映:随着传播技术日新月异的进步,著作权的触角逐渐从现实世界延伸到互联网世界,遂产生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在“全民创造”的互联网时代,作为私人权利的著作权与大众读者的利益之间不可避开地发生摩擦,法律该如何调整这似乎水火难容的两方权利?本文基于对小说阅读类网站的分析来对这个理由进行探讨。

一、主题引入

自1997年“榕树下”原创文学网站建立以来,网络文学捧红了一批年轻实力派作家,才华横溢的他们迅速成名,每出版一本书都赚取丰厚的版税。由此,人们看到了网络文学的无双魅力,网络骤增、文学网站泉涌……同时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读者也从纸质阅读为主逐步变成钟情网络阅读。于是,一批提供小说阅读信息网络传播权上的利益协调论文资料由论文网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地址.的网站横空出世,最初提供免费阅读,后基于作者和网站运营商的盈利目的,许多网站开始了对读者的收费。
1.小说阅读网站的一般盈利模式。目前,小说阅读类网站一般有两种盈利模式:其一为注册会员收费阅读模式,即网站要求读者进行注册成为会员,并通过技术手段,使读者在阅读了一部作品的少量章节后,需进行付费才能继续阅读剩余章节。其二为广告引入免费阅读模式,即网站通过提供免费小说阅读来吸引网站流量,由此获得广告商的青睐,通过提供广告窗口来收取广告商的费用以支撑网站运营。
2.利益之争。显然,作者和读者会出于自己利益的考虑而选择不同盈利模式的网站。作者希望阅读自己作品的读者进行付费,于是选择注册会员制的网站来投放自己的作品,所获收入按照事先的约定与网站分成。因此,注册会员制的网站所提供的作品一般能得到著作权人的授权。
而面对今天像快速消费品一般的网络小说,读者却希望阅读的成本越低越好,第二种免费阅读网站正能迎合读者的需要:除非读者想要第一时间阅读更新章节,否则只要打个时间差就能在免费阅读的网站看到更新内容。显然,这类网站绝大部分都不会获得作者授权。
后一类网站的明显侵权行为使众多网络作家义愤填膺,市场的流失让他们急切地希望有法律武器能捍卫自己的利益。而读者认为,现在的网络小说品质普遍较低,很多作者为赚取更多利益故意将小说“注水”,付费阅读负担太重让他们更倾向于后一种网站。还有读者表示,若是高品质小说,即使在网络上看过也还是会考虑购买实体书,作者的利益并不会因此缩减,但如果付费阅读则很有可能不会再买书,因为“成本太贵”。

二、实质:两“权”的利益平衡

作者、读者与两类网站的纷争,反映到法律上就是著作权的界限理由,即作者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收益和网络领域公众低成本行使阅读权的冲突。
1.信息网络传播权。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其具体内容包括权利人的许可权和获取酬劳权,赋予权利人的保护手段包括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同时,信息网络传播权有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例外。
2.公众阅读权。联合国《图书馆宪章》规定:“每个人都有阅读的权利,社会有责任保证每个人都有机会享有阅读的利益。”因此,公众阅读权以阅读的自尊、自主、自由、平等为主要内容,旨在保护公民通过阅读获取知识和信息,提高自身素养,进而提高整个民族的文化素质[1]。可见,在我国还是发展中国家的当下,保护公众阅读权有着非比寻常的作用。
3.权利的冲突。从法理而言,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读者的阅读权应该相辅相成。但从长期实践来看,两者在经济利益上却产生了剧烈的摩擦。
信息时代的三大定律说明网络发展的迅速与变化的频繁,正是这一特性使网络的社会性功能十分突出。在互联网进入中国之初,我国并没有正式出台针对网络社交和信息交流的专门法律,网民们对网络资源的利用一定程度上十分自由,甚至在公众心里已经形成这样的思维定势:资源放到网络上就意味着默许公众自由传输和应用分享,公众不必为此支付任何费用。
然而随着网络资源的开发利用,资源的创造者们越发意识到网络的巨大盈利空间,于是就像网络阅读从免费到付费一样,资源收费渐增,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公众阅读权的冲突只是冰山一角。由于利益双方欠缺直面的场合,所以居间想要开发盈利的网络服务商也逐渐参与到这一场牵连甚广的纷争之中,甚至出现著作权人直接以侵权网站为被告提起的诉讼。
理论上,我们应该鼓励权利人保护自己的权利。但是综合整个社会大环境来看,我们不得不正视一个理由,即网络的存在和网络传播的作用在于最大限度地满足全球化的信息交流,并不断加强和扩大全球资源共享。因此,在以数字化形态传输的领域,著作权相关法律应该在保护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同时,注意予以一定程度的限制,引导利益主体解决纠纷,充分发挥网络空间的应有作用,推动社会文化的传播和发展,保障公众阅读权的实现。

三、现有法律构建的理由

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和《条例》确有很大的进步,也更能适应社会目前状况,在此不多言。但受社会的急速发展和法律无可避开的滞后性的影响,现行法律法规仍有其缺陷和不足,围绕本文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题下面尝试列举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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