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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理由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1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3563 浏览:107364
论文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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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武汉工程大学研究所创新基金,项目编号CX2013055。
摘要:2009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在全国百分之10市、县、区、旗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试点,近5年来,新型农村社会养事业老取得显著成效。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无捷径可走,须踏踏实实、逐步推进,在实践过程中加速完善和发展。同时,我国现阶段养老形势严峻,要求农村养老建设在稳步推进的同时注重效率,及时分析并解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中出现的多种理由,力争以现行社会环境为基础,尽最大可能推进其建设与完善。
关键词: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引言
近年来,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不断推进,但整体上仍处于试点阶段,存在覆盖面相对较窄,保障水平相对较低;社会养老资金筹集难度较大;养老制度间衔接性不强;管理机制相对缺乏,基金增值较难;养老立法相对滞后等理由。本文主要针对我国新农村社会现存养老理由进行分析探讨,以期为我国新农村社会养老事业的深化开展提供有益的理论支持和实践引导。

1.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

近年来,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养老理由,随着农村人口老龄化日趋严重,政府也在不断探索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但从整体上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中国的普及率还较窄,保障水平也很低[1]。社会养老保险金数额人均每年上升趋势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比例也在增加,总的来说,增长缓慢且替代率低。如果参保农民选择最低等级金额为100元,根据基本养老金和个人退休帐户计算策略能够得知,每年的养老金的人均金额为800多元,仅为人均消费支出占20%左右;如果参保农民以500元的最高金额等级参保,每年应接受养老金额为1300多元,也仅占人均消费支出占40%以下,虽然有一定程度的改善,但结合我国农村地区的实际支付能力,仍有相当一部分农民,特别是中西部农民负担不起如此支付标准[2]。可见,我国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水平较低,不能完全满足农村居民的养老需求。

2.资金筹集难度大

资金理由是我国现阶段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推进的最大的障碍,直接影响到以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有机、可持续发展。当前,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用主要来源于个人支付、集体融资和政府的支持。因此,在加强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支持力度前提下,从个人和集体角度展开分析,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资金理由的解决具有深远作用。

2.1 个人筹资能力分析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可支出性收入的提高也有很大的提高。但一方面,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均衡,东、中、西地区农民收益水平存在较大差距。东部沿海地区的居民的支付能力较强,而在中西部地区的农民支付能力相对较弱[3]。另一方面,我国城乡差距依然较大,与城市居民相比,由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差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导致保险倾向于选择最优质市场,不利于调动农民积极性的保险,从而难以筹集资金。

2.2 集体筹资能力分析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条件较好的村集体要补贴参保农民,但由于我国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东部沿海地区乡镇企业数量大,农民能够得到一定的补贴,在中西部,尤其是西部欠发达地区乡镇企业数量少,规模小、经济落后的集体无法为农民提供保险补贴。因此,除了个别乡镇企业较发达地区能够提供集体补助外,大多数农村集体补助成为空谈。

2.3 地方财政筹资能力分析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地方政府应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另外,在发放环节,东部地区地方财政按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55元/人/月)给予50%的补助,中西部地区不补[4]。东部地区的富裕县地方政府压力较小,而中西部,热别是中西部数百个靠财政维持的贫困县,容易形成代际供养的现收现付制。

3.制度之间缺乏衔接性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虽然重加入社会保障政策,但在实践中,由于相关系统设计实施的政策不完善,使连接过程出现困难。此外,尽管农村社会保险的预期是服务不同的人群,但许多并发系统必定会导致多元机构重复保障现象,不仅造成人力、物力、财力浪费,管理混乱,也造成了农村社会养老资源分配的不均,因此科学建构整个系统,重塑各环节之间的衔接是现阶段农村社会养老面对的一大课题。

4.缺乏有效管理机制,管理水平落后

4.1 管理体制不顺,执行机构缺位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管理新体系主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在具体实践中,出现了上有政策、下有策略的管理不完善状况,下级政府对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养老金对发送与接管等基础工作上重视程度不够,加之具体管理的滞后,最终影响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事业的有机开展。

4.2 基金保值增值难

根据国务院《指导》,新农村养老基金暂定为县级管理[5]。为确保基金投资的安全性,多数县级政府采用将基金存入银行稳定获取利息的形式,收益率较低,会影响到农民长期支付意愿;此外,基金管理机制的不健全,基金监管不完善,挪用、动用风险存在,不利于养老资金的稳定运营。

5.新型农村社会养老立法滞后

新农村社会养老制度的可持续发展,须以法律为保障。目前,中国尚无相关健全的法律,所有新的农业保险体系主要是些当地法律法规法,层次低、体系不健全,无法系统引导。导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无法建立长效机制,不利于农村社会养老事业的发展。从国外经验看,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必须加强立法,只有通过相关法律规制约,进行相关权利和义务规定,才能切实保障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稳定性。
6.结语
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从试点到推广,迄今已5年有余,党对农村养老的高度重视和各级政府的坚定决心,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事业成效明显,覆盖面在不断扩大,保障水平在逐渐提高。但我们必须承认,新型农村社会养老的推进过程中也凸显了一些理由,尚需理论分析,实践探索,逐步完善。同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理由的分析和解决必须扎根于国情,注重速度和效率,注重公平正义,统一短期目标与长远利益,不断反思推理由、修正健全, 最终真正实现惠及亿万农民老年生活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制度。论文导读:

参考文献:
[1]席超超.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初探[J].陕西师大学报.2013,06(40):17-18
[2]林晓兰.农村社会保障的制度建构及其实践策略[J].华东理工大学学报.2010,06:32-35
[3]周方遒.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相关理由研究[J].理论探讨,2012,06:118-120
[4]耿永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需要注意的几个理由[J].特区经济,2011,12:87-87
作者简介:
李丛青(1989.11-),女,回族,河北 研究生在读,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马克思主义经济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