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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社会学视野中李某某案件

最后更新时间:2024-01-1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971 浏览:20649
论文导读:
法社会学研究案件需要引入诸多的参考因素,法律量的变化将对案件的决断产生影响。该文以李某某案件为例,分析案件中的社会影响因素,从而验证案件中的社会参考系数对于案件本身会产生一定的决定作用,以此在法律实践中引起法律工作参与者的关注与重视。
传统现代法学一般将法律区分为两个维度:第一个维度是实体的,包括它的内容和目标。什么样的行为被禁止和限制?其具体条文的目的是什么?第二个维度是程序的,具体规定法律规则如何被制定和实施。什么决定其真实性?诉讼如何开始?什么时候证据可以在法庭上作为呈堂证供?但是,就像不同的案件在实体上和程序上是不同的一样,案件在社会作用上也是不同的:谁起诉谁、谁支持谁、谁裁决谁的案件。由此得出,法律的第三个维度就是社会学的维度。每个案件都有其相应的社会特征,而正是这些特征决定了案件的处理。法律不仅是规则和逻辑,它也有人性,离开了社会环境,法律将是不可理解的。一句话,法律是与社会相关的。
《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一书的作者布莱克在书中直面司法中的差别待遇,根据美国司法实践中研究发现,处理富人告穷人的案件,与白人告黑人案件一样,比穷人告富人、黑人告白人适用的“法律量”( 法律量,是施加于个人或群体的政府权威的数量)更多。处理陌生人之间的争议往往比处理熟人之间的争议在执行法律的力度上严格。根据布莱克的理论,对案件影响的因素可以归结如下四种:对手效应、律师效应、第三方效应、讲话方式。
对手效应,即分析案件中对立双方的社会地位,根据双方地位的差异可以将案件分为四种类型,双方均处于高社会地位或者双方均处于低社会地位或者称之为下行的案件,即罪犯的社会地位低于受害者(被告地位低于原告)或者称之为上行的案件,罪犯的社会地位高于受害者(被告地位高于原告)。通过实证研究,我们发现世界各地及贯穿历史的一条法律行为的原理:下行的法律严于上行的法律。我们还可以将不同社会地位结构,按引起法律量最多者到引起法律量最少者排序。下行的案件引起最多的法律量,其次是发生在高社会地位的人们之间的案件,再次是发生在低社会地位人们之间的案件,上行的案件引起最少的法律量。律师效应即是指律师个人的社会因素对于案件当事人的影响。一个律师自身社会地位的高低,对于案件介入的时间,参与的方式都会对整个案件的法律量产生影响。第三方效应即是指案件中的法官、检察官、或者陪审员等非案件双方当事人对这个案件的影响。他们的社会地位、年龄、性别、案件当事人的关系远近等等都会或多或少影响着最终的结果。讲话方式,官司的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他们语言的表达方式。言语方式的“有力”还是“无力”,提问风格温和还是犀利,回答态度谦恭还是傲慢等等都可能以细小的方式影响着案件的审判。
引入近期的一个典型案例,2013年备受关注的李某某等人案件。李某某案,此案让人看到在当前社会,该文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主办的《环球市场信息导报》杂志http://总第535期2014年第03期-----转载须注名来源某些特权一直若隐若现地挑战着法律刚性。李某某案件从某种层面已经超越法律范畴,从罪与罚的关系演变为一个社会学热点事件,从一起简单的案上升到特权与平民两个阶层之间的权利抗衡。在此过程中,法律既是双方使用的决胜工具,也是两个社会阶层纷争的最终裁判。2013年9月26日,法院一审宣判李某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13年11月27日,李某某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算是对这一案件有了结果。然而这个案件的结果究竟是否公正,或者是否是符合司法作用上的公正,或者是民意作用上的公正呢?
按照布莱克的分析模型,李某某案件属于上行犯罪,他在司法地位中占有绝对优势,理应容易获得官司的成功,或者至少是较为轻的刑罚。然而事实恰恰相反,究其根源,在中国广大民众的思维中,他是强权的代表,李家相对强势的社会地位,加之李某某之前的劣迹,因此该案自始即被描绘为京城恶少弱女子的悲情故事。优势的社会地位不再是决胜的因素,反之李家之子的身份使他成为口诛笔伐的靶子。考量案件中的另一因素讲话方式,无疑在此案中他们的方式是失败的。
综上所述,李某某的案件似乎是突破了布莱克的普适模型,分析其中的中国特色,我们不难发现李的案件深受社会舆论。批评者认为,申辩可以,但不应通过媒体。但其实双方都已在利用媒体说话,而且女方获得的舆论支持已远盖过李家。在民众看来强势者横行不法令人憎恶,普通百姓维护自己权利的确是更加艰辛。因此,同情弱者是广大民众最直接的反应。但在公共舆论中,强弱却往往恰恰颠倒过来:对弱者无限声援,对强者无限讨伐,甚至夸大事实或宁愿相信流言。就算强权者受点委屈,也属矫枉过正的平衡。此说貌似公允,但过犹不及。“法律并不总能主持公道”,这不能成为个案中无限支持弱者、否认强势者权利的理由。有罪推定和诛之后快的舆论一边倒的案件中,“强者”或“石头”反而可能成为平息舆论的牺牲品。
沃尔特·李普曼说过,我们不是先看见再定义,而是先定义再看见。现在官、权、富、钱等一个个已经俨然成为敏感词汇,但凡是有所涉及的案件,都会引起舆论的轩然大波。现在的李某案如此,几年前的药家鑫案亦是如此。我们如今出现只要只言片语便能定罪判刑的奇怪现象,若是这些富二代、官二代们打了架、杀了人,那都是早早判个十年八年,甚至是判处死刑才是大快人心、伸张正义、维护法治。但是给他们换个身份,当他们只是我们中普普通通的一员,同样的犯罪在他们身上得到的反而会是民众的同情与理解,我们会在他们的身上找到人性的闪光点,为他们的暴行做出合理的解释。倘若一旦有了富二代、官二代的标签,他们的一切都不足一提,药家鑫的杀人恶魔之手凭什么去演奏钢琴。这慢慢容易演化为公众的集体非理性。非理性是会互相传染、共振的。这可能会给社会带来更大的戾气,风险和成本极高。这使理由的解决仰赖舆论的关注,而非法律,从而会刺激制造悲情甚至捏造事实以吸引眼球的做法;也会鼓励“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会闹全解决”的超规则现象。如此下去,作为“规则之治”的法治,又如
何预期。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shxslw/lw20797.html上一论文:浅谈水利工程的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