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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建国后国家与社会组织关系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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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教育事业”。在这一阶段,社会组织获得了一定的成长机会和发展空间。据民政部统计,1989年初,全国性社团已发展到1600多个,相当于“”前的16倍,地方性社团猛增到20多万个,相当于“”前的33倍。80年代末,国务院相继发布《基金会管理办法》、《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这三项法规的出台使社会
【摘 要】建国后受改革开放等因素的影响,国家与社会组织的关系发生了较显著的变化,从国家一元统摄模式转向与社会组织的合作模式,文章对这一变化历程进行了梳理并探究了在此变化中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变化过程。
【关键词】国家;社会组织;公共服务

一、国家一元统摄模式(新中国建国至改革开放前)

“政府通过直接垄断社会权力和资源,通过制度和计划对社会资源进行分配,政府是社会的权力中心和管理中心,NPO受到严格的限制,发展空间极小,成为政府治理社会的助手。”
1950年9月,政务院第五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指出全国性及地区性的社会团体均应在相应的政府部门申请登记。“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应向人民内务部申请登记。业经批准登记的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应向其活动地区的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应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登记,由省(市)或人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时转呈直接上级政府备案。”1951年3月内务部制定了《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施行细则》,将社会团体主要分为人民群体团体、社会公益团体、文艺工作团体、学术研究团体和宗教团体及其它合于人民政府法律组成的团体等六类,并规定“社会团体应接受该管人民政府对工作上的指导,并协助人民政府进行经济、文化、国防等各项建设……”,在这一阶段,社会组织的自主性发展受到严格制约,据统计,截至1965年,中国大陆有全国性的社会团体近100个,地方性社团6000多个。从1966年——1976年的十年间,中国社会发展进入停滞阶段,社会组织陷入发展“瘫痪期”,社会团体登记工作停顿。由此可见,新中国建国后到改革开放前,由于国家掌握全部社会资源再加上对社会组织发展的严密制约,建国后社会组织发展缓慢,它更没有机会和能力向政府、社会提供公共服务。

二、从国家对社会组织的管制走向不对等合作阶段(1978年后至今)

改革开放后,随着中国的对外开放、国家对垄断资源管理的放松及民间资源的日益增加,再加上社会对这些公共服务的强烈需要及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出现“政府失灵”的状况,政府办社会的局面得到转变,政府开始欢迎民间资本和社会力量进入公共服务提供领域。198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在这一阶段,社会组织获得了一定的成长机会和发展空间。据民政部统计,1989年初,全国性社团已发展到1600多个,相当于“”前的16倍,地方性社团猛增到20多万个,相当于“”前的33倍。80年代末,国务院相继发布《基金会管理办法》、《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这三项法规的出台使社会组织管理的法律框架初步形成。特别是1989年出台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确立了社会组织登记的双重管理体制。《条例》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推动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均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登记。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后,方可进行活动……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经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负责日常管理。”1997年十五大报告中提出要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1998年6月,国务院批准在民政部成立民间组织管理局,同年10月,国务院发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其中《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修订版的出台将社会组织双重管理模式进行了制度化确认。由此可见,尽管国家从上世纪80年代起就赞同和欢迎民间资本和社会力量进入公共服务提供领域,然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方面国家又设定双重管理模式,这实质上标志着国家仍然对社会组织的发展进行着较为严密的管制。
即便如此,国家仍然顺应社会的需要给予社会组织越来越高的重视,在这一阶段社会组织发展中出现了两个亮点:
第一,民办非企业单位逐渐引起国家的关注。根据学者邓国胜的研究,民办非企业单位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开始兴起,但从1996年开始,国家才正式出台文件提出民非的概念。(邓国胜,2005)1996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正式将原先由国家兴办的事业单位后转成由私人或社会出资兴办的民办事业单位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与“社会团体”相并列。正是在这一年,民非才统一归口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其非营利性质得以正式确立。1998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 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这是首次在法律上明晰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概念。民非主要包括教育类,如民办大学;卫生类,如民办医院;文化类,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科技类,如民办科学研究院;体育类,如民办体育俱乐部;劳动类,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政类,如民办福利院;法律服务业,如民办法律援助中心等。与此同时,民政部原社会团体管理司改为“民间组织管理局”,民间组织于是成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统称。

二、在这个阶段社会组织开始进入公共服务提供领域,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趋势跃显。

1995年,上海市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基金会、上海基督教青年会和罗山街道办事处共同创建了总投资450万元,占地面积5000多平方米,集社区教育、文化、服务为一体的罗山市民会馆。罗山市民会馆最典型的特点是政府出资兴建公共设施,社会组织负责运营,并承接部分政府直接管理的服务项目,如999市民求助和信息中心。在罗山会馆的建设中,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提供土地和房屋并承担改建的土建费用,上海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基金会运用社会捐款投资会馆的主要设施,基督教青年会承担会馆的管理的共建方式,三方达成了“共建协议”。罗山市民会馆的出现满足了社区居民的需要,成为当时一种新型的提供公共服务的模式,受到群众的热烈欢迎。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shxlllw/lw34598.html上一论文:谈述社会排斥对消费者行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