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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遭受暴力侵害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

最后更新时间:2024-04-1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6612 浏览:22281
论文导读: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未成年人生活在社会这个大家庭中,离不开一系列相互作用的社会系统,其中包括政府、社区、公益组织等,下面分述它们的作用:(一)政府部门政府部门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作用主要表现在它既是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者又是保障其实施者,政府的有关部门制定保护未成年人的政策法规,并通过民政机
【摘要】未成年人遭受暴力侵害案件频发,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也越来越受到重视。我国现行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有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社会保护是其中重要环节。尽管社会保护中政府、社区、公益组织都发挥着作用。但仍然存在着政府不能及时介入、社会发挥作用不够、社区和公益组织发挥的作用不够、相关的法律法规不能发挥其作用以及公民法律意识淡薄的理由。通过对这些理由的探讨,寻求建立机构、完善机制和相应的法律法规、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等策略来保护遭受暴力侵害的未成年人,使得未成年人可以健康快乐的成长。
【关键词】未成年人;暴力侵害;社会保护
近年来,社会上发生了很多未成年人受暴力侵害的案件:贵州一女童长期遭受父亲鱼线缝嘴、开水烫头等;海南6名小学生被校长带去“开房”;常德某小学六年级学生遭学校三名女生围殴①等等。这些本来应为未成年人提供保护的人或组织却成为了侵害其权益的施害者,在媒体这些案件之后,我们总是在谴责家长、老师、学校,在谴责他们的同时,是否也应认识到社会做得也不够呢?研究未成年人遭受暴力侵害的社会保护制度很有必要。

一、未成年人遭受的暴力侵害

通过梳理这些案件我们可以发现,未成年人遭受的暴力主要来自三个方面:其一是家庭,父母是孩子的直接监护人,家庭是孩子生活时间最长的地方,但是大多数父母秉持“棍棒底下出孝子”的传统教育理念,孩子稍微有些错误便棍棒相加,使得父母暴力侵害儿童的事件频发;其二是学校,未成年人遭受来自学校的暴力侵害包括教师和学生,教师借批改作业的名义性侵学生、幼儿园教师儿童、某学校几名学生围殴同学类似的案件频频发生,说明这些人不知法、不懂法甚至知法犯法,也暴露出学校管理制度的漏洞;其三是社会,主要是一些违法犯罪人员,来自违法犯罪人员的暴力侵害并非这几年才有,而是古已有之,如儿童被拐卖、被侵犯等等。

二、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制度目前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未成年人的保护分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社会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一环。社会看似与未成年人未直接接触,但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未成年人生活在社会这个大家庭中,离不开一系列相互作用的社会系统,其中包括政府、社区、公益组织等,下面分述它们的作用:

(一)政府部门

政府部门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作用主要表现在它既是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者又是保障其实施者,政府的有关部门制定保护未成年人的政策法规,并通过民政机构等政府部门来保障这些政策法规的实施。
(二)社区
社区是未成年人居住的家庭所在地,社区环境的好坏对未成年人遭受暴力侵害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好的社区环境可以降低暴力侵害的发生率,即使是发生以后也能尽快的得到救助;坏的社区环境容易滋生犯罪,给未成年人造成极大的风险,发生暴力侵害后,也不能及时得到救助。

(三)公益组织

公益组织是保护未成年人的新生力量,其中包括一些慈善组织、基金会等,任何弱势群体最需要的无异于人财物,这些组织可以通过发起或组织一些活动,使这些遭受暴力侵害的未成年人得到更多的关爱。

三、遭受暴力侵害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中存在的理由

(一)当家庭监管失位时,政府不能及时介入

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一般情况下是与未成年人的利益是一致的。但当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时,此时父母作为监护人的地位便会丧失。未成年人由于年龄比较小,他们或者没有求助的能力;或者有求助能力,但向邻居、老师求助后,他们也束手无策,不知道该向哪个部门反映。此种现象的背后,折射出的是制度的不健全和机构层面的匮乏。制度方面,我国没有建立起遭受暴力侵害未成年人发现、报告和响应机制,没有对遭受暴力侵害未成年人科学的处理程序和及时的救助规定;机构层面,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机构来处理遭受暴力侵害未成年人事件。

(二)社区和公益组织发挥的作用不够

我国的社区组织主要为基层组织,在农村城市地区分别表现为村委会和居委会。基层组织在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中,本应在家庭和政府之间起到桥梁作用,但是在实践中,基层组织在处理遭受暴力侵害未成年人事件时,所秉持的理念经常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闻不问;再加上有的基层组织单位管理较差,给未成年人创造了一个非常恶劣的成长环境。公益组织作为保护遭受暴力侵害未成年人的新生力量,本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然而在实践中作为公益组织的慈善会和基金会对未成年人投入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却非常少。

(三)《未成年人保护法》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以及公民的法律意识淡薄

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尽管有“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的规定,但是由于《未成年人保护法》没有较为细致的规定,也没有配套的法规规章,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②。

四、完善遭受暴力侵害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机制的策略

(一)设置机构处理遭受暴力侵害未成年人的事务

机构的设置可以有两种做法:其一是设立专门的保护机构。笔者的构思是设立未成年人防治暴力侵害部门,下设四个科室,包括预防宣传科,其主要职能是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遭受暴力侵害事件的发生并加强普法宣传教育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工作科,其主要职能是受理未成年人遭受暴力侵害的事件并进行评估分类以及协助司法部门完成工作;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服务科,其主要职能是帮助解决未成年人在遭受暴力侵害后的心理健康理由;救助站,其主要职能是在经过司法程序后,对该类未成年人提供救济和帮助③。其二是在原有机构的基础上增加职能。如可以遭受暴力侵害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由优秀论文网站www.7ctime.com提供,助您写好论文.赋予儿童福利部门保护遭受暴力侵害未成年人的职能,相应的职能可以参照专门保护机构。

(二)需建立完善的社会保护机制

更好的保护遭受暴力侵害未成年人的权益,离不开完善的社会保护机制,笔者以为可以按照如程图构思,具体详论文导读:
见后面说明:
“发现报告机制”是指在父母、亲属、老师、社区发现未成年人有遭受暴力侵害的事件发生后,应立即将情况报告给相关部门。
“评估分类机制”是指相关部门在受理未成年人遭受暴力侵害的事件后遭受暴力侵害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应对其进行评估分类,主要看其是否要经过司法程序、是否有必要撤销监护人资格。
“协助救助机制”分为协助机制和救助机制。协助机制是指进入司法程序后,相关政府部门应对司法机关予以协助,具体措施包括协助门、人民法院调查处理该案件以及代为提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诉讼;救助机制是指经过司法程序后,对遭受暴力侵害未成年人的救助,具体措施有为该类未成年人提供临时安置并帮助解决后续安置理由,采取的策略和标准可参照我国政府部门对困境未成年人的救助办法,还有就是对未成年人心理理由的救助。

(三)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可以借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一些原则和规则,如儿童最佳利益原则;同时进一步修改完善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民法通则、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与之配套的法规和实施细则,落实其可操作性;加快制定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遭受暴力侵害法的步伐,就此类理由做出具体和系统的规定,明确政府及职能部门、司法机关防治暴力的职责及救济措施,强化施暴者应负的法律责任④。

(四)加大普法力度,增强全社会的法制意识

对不同的社会主体,有针对性的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的普及与宣传。普法的形式应多样化,如可以采取讲座、印发宣传手册或是建立一些普法宣传流动站等等;普法的主体也不应局限于政法部门,包括学校、公益组织也可参与其中。通过一系列的普法教育来提高整个社会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让暴力远离孩子们,为孩子们创造一个健康、安全的家庭环境和社会环境。
五、结语
未成年人被侵害的事件频发,如何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在实践中成为难题。保护未成年人仅依靠家庭和学校是不够的,应建立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联动机制,而且社会应在现有基础上承担更多的责任。未成年人是我们民族的希望,保护未成年人就是保护我们的未来,为未成年人撑起一片蓝天,确保他们健康快乐的成长,让暴力远离未成年人,是我们社会各界义不容辞的责任。
注释:
①来源于网络资料.
②吴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之社会保护机制研究[Z].第三届中国青少年发展论坛,2007.
③张伟.儿童家庭与社会保护机制探析[J].西北法律评论,2010.
④张伟.儿童家庭与社会保护机制探析[J].西北法律评论,2010.
参考文献:
[1]佟丽华.未成年人法学社会保护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张文娟.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机制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3]张伟.儿童家庭与社会保护机制探析[J].西北法律评论,2010.
[4]吴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之社会保护机制研究,第三届中国青少年发展论坛,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