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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要求、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与记者职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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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
【摘要】记者从事职业活动,受制于新闻专业要求、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一部分记者在理解三者关系方面,或常常发生自我困惑,或其作为令人困惑。困惑背后深层次的理由,是这些记者存在着不容忽视的误识。媒体及其从业者披露信息和表达意见时,违背新闻专业要求和新闻职业道德的突出表现,主要有:一是不辨真假地传播网上信息;二是不顾及后果地转发网民的意见;三是直接传播网络谣言。近年来,记者从事本职工作时违背社会公德之事时有发生。当事人往往以职业的特殊要求为由罔顾社会公德,将专业要求放在高于社会公德的位置上。道德有不同的层面。在道德的系统结构中,社会公德处于上位,新闻职业道德处于下位。记者的职业活动必须接受社会公德的规范和约束。
【关键词】专业要求;职业道德;社会公德;记者;制约;分析
引言
记者从事职业活动,无疑受制于新闻专业要求、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与新闻专业要求比较接近的概念是新闻专业主义精神。但笔者认为,在本文中,还是用前一个概念更为合适。新闻专业要求,是新闻职业活动对记者提出的相应要求,包括专注于发现新闻线索,想方设法挖掘具有新闻价值的事实,对所要报道的事实进行多源求证、反复核实,排除干扰对事实作真实和客观的报道,恰到好处地以新闻特有的方式干预社会生活,遵循新闻规律,具备敬业精神,恪尽职守当好社会瞭望哨,等等。除此之外,还要求新闻业务达到专业水准。新闻专业要求,涵括了精神要求和业务要求两个层面的内容。
职业道德,是特定职业的从业者所应恪守的与该职业相适应的操守,属道德规范范畴。新闻职业道德,是新闻工作者所应当遵循的与其专业特点相关联的职业道德,体现了行业的特殊性。比如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采用正当的手段获取消息源,真实地报道事实和提供信息,为提供重要新闻线索者保密,等等。《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修订版)就新闻职业道德作出了全面而明确的规定。在新闻领域,专业要求与职业道德是基本一致的,且有着交叉和重合的部分。而在遵从专业要求方面做得出色的记者,在恪守新闻职业道德方面也一定相当自觉和出色。
社会公德,则是全社会成员不分职业、不分界别、不分年龄、不分地域、不分民族,都必须遵守的公共道德。专业要求与职业道德,两者有一个既各自又共同与社会公德相吻合的理由。
一般而言,有着自己执着追求的记者对专业要求都比较看重,这是理所应当的。当然,情况也并非一概如此。置新闻专业要求于不顾及由此而导致的违背新闻职业道德的现象,不乏其例。而在某些情况下,一部分记者在理解专业要求、职业道德与社会公德的关系方面,或常常产生自我困惑,或其作为令人困惑。困惑背后深层次的理由,是这些记者存在着不容忽视的误识。
上篇
在自媒体时代,人人手中都握有处于移动状态的信息接收器和可用于相对自由发声的“麦克风”。对于公众而言,他们获取新闻信息有着多个渠道,新闻传媒所作传播只是他们接收信息的一种渠道(当然是十分重要的渠道)。除此之外,社交类媒体是公众接收信息包括新闻信息的另一个重要渠道。由于众多的人拥有自媒体,因此这一渠道所提供的新闻信息的量足够巨大。
自媒体是传播新闻信息威力巨大的媒介。在传播新闻信息的过程中,由于自媒体的拥有者往往是事件发生时即在现场的目击者,占尽了第一时间、“我在现场”、耳闻目睹等优势。以新闻时效性和丰富性两方面而论,传统媒体及其从业者不是自媒体及其拥有者的对手。人数不占优势和传播内容受到严格把关的媒体记者,在以上两个方面不可能胜过无处不在的“全民记者”;但是,他们却完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取胜——为受众提供确凿的、高质量的信息和有采访深度和深思深度的报道,提供有见地的评论。新闻传媒与自媒体拼抢时效是必要的,但因此而放弃对新闻真实性的不懈追求,在这一方面降低标准,这与新闻专业要求和职业道德规范是背道而驰的,当是一种误识。
在自媒体时代,在网络环境中,众声喧哗是舆论常态。在此情境中,新闻传媒及记者并不能自己降低要求而随便发声、胡乱发声。媒体发声理由,很有讲究。应该发声而不发声,三缄其口,是谓不作为;该及时发声而未及时发声,这是未及时作为,基本属于不作为范畴。再就是不负责任地发声,这是不当作为。不作为所涉的是失职;乱作为中的一部分情况,涉嫌违背新闻职业道德专业要求、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与记者职业活动由优秀论文网站www.7ctime.com提供,助您写好论文.。
那么,媒体及其从业者披露什么样的信息和发出什么样的声音,就属于违背新闻专业要求和新闻职业道德了呢?
其中,大致有如下三种情况:
一是不辨真假地传播网上信息。不管有没有传播虚假或不实新闻信息的主观故意,记者(编辑)对网上信息不加甄别就进行传播,这明显是与新闻专业要求和新闻职业道德规范相违背的。新闻传媒及记者(编辑)负有传播真实新闻信息的神圣责任。要确保传播的是真实的新闻信息,就不能道听途说,也不能捕风捉影。现在的理由是,一些记者由于调查研究的功课做得不好,就很容易被假象欺骗,然后又借助于自己所掌握的媒体进行再传播,以假象广为示人。在此过程的前一阶段,某些记者(编辑)是受蒙骗者,受到虚假信息的欺骗和危害;在后一阶段,他们则又成了虚假信息的传播者,客观上帮助首发虚假信息者欺骗了为数不少的受众。
以前些时候一小女孩为中暑晕倒的环卫女工撑伞事件为例,其实报道此事的媒体及记者是有值得反思之处的。记者如果向当事人之一的环卫女工做一点稍稍有点深度的采访,或者向另一当事人即小女孩询问若干个有利于了解事情原委的理由,或许就不至于轻易上当受骗,不至于对虚假的信息进行大范围传播。虽然特定媒体及记者不属于故意违背新闻专业要求和新闻职业道德,但是其行为所造成的客观效果说明,在遵从新闻专业要求和新闻职业道德方面,特定主体是存在欠缺的。
二是不顾及后果地转发网民的意见。作为舆情,网民的意见需受到尊重,情绪应得到关注。因为其中有不少是民声、民心的真实反映,值得予以重视。但是,这不等于某网民怎么说媒体就可以跟着怎么说。无论是按新闻专业要求还是新闻职业道德规范,面对网民的意见,记者都必须有相应的积极论文导读:,作了应和式及注脚式的报道:萧敬腾7月21日的北京演唱会遇到了60年不遇的大雨,上海开票会也遇到了台风,最近一个多月没有下雨的南京,在萧敬腾演唱会那天也下起了雨。这样的报道显然是不合适的。巧合就能说明萧敬腾是“雨神”吗?人世间果真有所谓的“雨神”吗?作为大众传媒,将萧敬腾说成“雨神”并进行广为传播又有什么积极作用
作为,而不能不由分说地照抄照传网民存在偏颇的意见。2013年的夏季,对于我国不少地区的人们来说,高温、久旱、酷暑委实难以忍受。公众急盼降雨、降温,心情可以理解。有媒体根据网友的“萧敬腾近来大部分演唱会那天都会下雨因而是‘雨神’”的说法,作了应和式及注脚式的报道:萧敬腾7月21日的北京演唱会遇到了60年不遇的大雨,上海开票会也遇到了台风,最近一个多月没有下雨的南京,在萧敬腾演唱会那天也下起了雨。这样的报道显然是不合适的。巧合就能说明萧敬腾是“雨神”吗?人世间果真有所谓的“雨神”吗?作为大众传媒,将萧敬腾说成“雨神”并进行广为传播又有什么积极作用呢?或许是记者觉得挺“逗”,于是就随随便便发声,然而这有可能对受众产生误导,似乎不应是恪守新闻专业要求和新闻职业道德的记者所为。三是直接传播网络谣言。前些时候被揭露出来的“拆二立四”及“秦火火”等人,数专业要求、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与记者职业活动由优秀论文网站www.7ctime.com提供,助您写好论文.度制造网络谣言,而一些媒体则受其蛊惑并助其传谣。“拆二立四”在事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变本加厉策划了许多虚假新闻,在看到传统媒体跟进报道的时候,我甚至会有快感。”[1]明明面对的是虚假新闻的变本加厉的策划者,而一些媒体却以此为信源,很快跟进、照抄照传、深信不疑,其理由是在遵守专业要求方面打了折扣,与新闻职业道德反其道而行之。明知是谣言却还加以传播、自己甘愿充当传谣工具,沦落至此的媒体,在中国大陆恐怕是为数不多的;然而愿意跟进“拆二立四”及“秦火火”所制造的谣言并进行再传播的媒体,却并不是孤例。有关媒体及记者(编辑)在新闻专业要求和新闻职业道德方面的缺失,发人深省。
应该说,现实中不可能存在这样一种逻辑:帮助传播了谣言的媒体是严格恪守新闻专业要求和新闻职业道德的媒体。同样也不可能存在如下逻辑:严格地恪守新闻专业要求和新闻职业道德的媒体,会自觉不自觉地传播网络谣言。责任感与敬业精神是记者抵御网络谣言的利器。责任感会让人产生不畏艰苦核实信息的源源不断的驱动力;敬业精神会使特定主体一丝不苟,连一个可疑的细节也不放过。而具有责任感和敬业精神,则是新闻专业要求和新闻职业道德的题中应有之义。
下篇
近年来,记者从事本职工作时违背社会公德之事时有发生。当事人往往以职业的特殊要求为由罔顾社会公德,将专业要求放在高于社会公德的位置上,这是不恰当的,当是又一误识。那么,专业要求与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之间的关系究竟是怎样的呢?下面就此进行探讨。
新闻专业要求的内涵已如前文所述,此处略述新闻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记者从事采写工作,他们以此为自己的职业。应当说,这与医护工作者以医护工作为职业、教育工作者以教育工作为职业有着类似之处。特定职业,对从业者有着与该职业相适应的道德要求,这就成为职业道德规范。而为确保社会秩序的正常和全社会的稳定,社会成员在道德方面必定有着共同的规范性约定。只要生活在社会之中,人们就必须共同恪守一系列社会道德,谓之社会公德。
在通常情况下,特定群体必须遵循的具有某种特殊性的职业道德,与社会成员必须共同遵守的社会公德之间并不存在矛盾。这是因为,从事具有某种特殊性职业的人员,在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本身就是社会成员。社会的任何一个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天经地义;而且他们也完全可以在社会公德所允许的范围之内,做好自己具有某种特殊性的职业工作。
以新闻报道言之。新闻工作的特殊性大致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记者必须不遗余力地发现新闻线索,寻找具有富含新闻价值的事实,所报道的内容必须具有较高的新闻价值。只有报道的事实具有较高的新闻价值,受众的新闻需求才可能得到较大程度的满足;而不具备新闻价值的事实,则不值得报道,即使报道了也不会受到受众的广泛关注。二是及时地报道刚刚发生或正在发生的具有新闻价值的事实。及时报道,才可能体现新闻必备的品格,才配叫作新闻。在传播科技高度发达的当今时代,新闻更是必须追求和凸显时效性。新闻以此区别于同样需要秉笔直书的历史。三是真实地报道具有新闻价值的新闻事实。笔者曾将新闻所要求的真实性概括为“据实报道”“如实报道”。新闻以此区别于同样强调真实性、同样是人类社会生活反映的文学。四是用具有新闻价值的事实说话。新闻不仅要用事实说话,而且要用具有新闻价值的事实说话,而不是用抽象的议论代替对事实的报道。
再以新闻评论言之。所评论的现象具有认识价值,才值得据此做成评论,受众的明理才可能得到满足。评论及时,才可能具备并体现现实针对性。
以上这些就构成了新闻的特质和新闻工作的特点。在这里,体现其特点的关键词是:真实、及时、报道(评论)、新闻价值(认识价值)、事实(社会现象)。在以上诸点上,中外新闻工作者共识颇多。新闻传媒所刊播的新闻事实,必须真实、及时。如果不是事实,或者虽是事实但不具备新闻价值,对于媒体来说都不值得报道;如果对事实的报道是失实抑或是虚假的,那么就欺骗了受众,败坏了新闻的名声。寻找具有新闻价值的事实并及时真实地加以报道,这是记者的天职。
可见,事实的新闻价值对于新闻报道来说是十分重要的;但是,如果对此强调过了头,则可能会发生偏颇。新闻价值的要素之一,是事实的异常度。它涉及事实的不同寻常之处。事实与通常情况有所不同,就有可能会引起受众的关注甚至深究。在受众注意力资源日益成为紧缺资源的今天,报道此类事实是吸引人们眼球的策略之一。如果此类事实体现出正面的性质,如此做法并不为过;如果事实具有负面性质,记者对此所作报道毫不顾及社会效果,这就很不恰当了。因此早在2000年,笔者就提出了关于“新闻价值的双重标准”的观点,认为新闻价值是记者取舍新闻事实的重要标准但并不是唯一标准。除此之外,应该还有一种标准即社会价值标准,用来衡量对事实进行报道以后对社会有利还是有害。[2]一味搜异猎奇,是畸形新闻价值观的体现。循着畸形新闻价值观进行新闻工作,就可能超越新闻职业道德的底线。
有例为证。2013年7月,韩国一家电视台对本国一男子纵身跃下大桥的全过程进行了直播论文导读:
。从异常度的角度看,此事实不能说没有新闻价值;但全程报道所折射出的有关记者的新闻价值观,显然已到了畸形化和极端化的程度。由此引发争议是必定的,类似事件时有发生。普利策新闻奖获奖作品《饥饿的苏丹》,曾引发空前争议。在我国,类似的例子也并不鲜见。
2005年,福建厦门一摄影记者在暴雨中候拍骑车人跌入被水淹没的大坑的景象,受到公众谴责。2010年“7·16”大连新港输油管道爆炸后的第三天,浙江籍自由摄影师江河来到了事发地。他用334秒时间、68张照片,记录了两位消防战士被油污吞噬的全过程,并将一部分照片在网上加以发布,受到网友质疑。以上诸案例,触到了同一个理由:新闻专业要求与新闻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之间一旦发生矛盾,应当如何处理?应当说,上述案例中的特定主体都不乏专业精神,在遵从新闻职业道德方面似乎也无可厚非,但是他们都有违社会公德。
笔者认为,道德有不同的层面。在道德的系统结构中,处于上位的是社会公德。这是任何社会成员或者说只要是社会人都必须恪守的道德,是必须接受的规范和约束。比如说,不能见利忘义、不能损人利己、不能见死不救、不能落井下石等等,都是社会公德所包含的内容。在道德的系统专业要求、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与记者职业活动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结构中,处于下位的是职业道德。不同的职业(行业),因其性质和特点不同而对道德有着不尽相同的要求。医生、教师、记者、公务员,职业(行业)不同,与之对应的职业道德各自包含了体现其特点的相应内容。
就专业要求、职业道德与社会公德的关系而言,在多数情况下,前者与后者并不是互相对立、互相排斥的。应该说,遵从社会公德是记者恪守专业要求和职业道德的前提。居于上位的社会公德,对居于下位的各行业的职业道德有着统摄作用。具体到韩国一电视台全程直播某男子跃下大桥的案例,其实,这既不能用新闻专业要求、职业道德来解释,又明显违背了社会公德。全程直播这一事件,只能说明这家电视台及其记者的新闻价值观出现了严重理由:对人的生命的即将毁灭视若无睹,以猎奇的方式追求所谓的新闻价值。这是新闻价值观的严重扭曲。而如此处置该事件,更是与社会公德严重背离的。
退一步讲,记者(主要是摄影记者或摄像记者),如果面对的是抓拍特别具有新闻价值的画面与救人于险境之间的两难选择,那么我认为,应当坚持并倡导:不容分说,救人(世间万物中最宝贵的是人),将恪守社会公德置于首位。没有什么比救人、比珍惜人的生命更重要的。此时,居于上位的社会公德尤其应当发挥作用。正如范以锦所说:“当你的采访与履行社会公德发生矛盾时,必须坚持公德优先的原则。记录事实是新闻记者的职责所在,但履行这一职责要经得起道义的检验。”[3]
参考文献:
[1]史竞男,邹伟.“看到传统媒体跟进,我有快感”——与犯罪嫌疑人“秦火火”和“立二拆四”面对面[N].文汇报,2013-08-22.
[2]论新闻价值的双重标准[J].新闻界,2000(4).
[3]范以锦.职业道德与新闻道德、社会公德孰轻孰重——剖析韩国KBS电视直播事件[J].新闻与写作,2013(9).
(作者为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编校:郑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