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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谈国土资源法律体系升级期盼

最后更新时间:2024-04-1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3496 浏览:57672
论文导读:国家又通过《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来限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自由流转,如果土地需要流转成城镇建设用地则必须首先由国家征地,补偿标准明显低于市场,补偿范围和标准不是通过市场机制来决定而是由政府单方决定,实际上就是低价征地高价出让,形成土地“剪刀差”。由此政府获得了天价的土地垄断利益,成为地方财政的主要来源
国土资源法治事关公民社会最基本的物权,从保护土地财产权到构建完善矿业权制度,深化改革,释放制度性红利,归根到底要实现“法治突围”。
7月底召开的政治局会议,决定将于10月在北京召开中国第十八届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主要议程只有一个: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理由。
翻阅历届四中全会资料可见,多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为主要内容。此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实属首次,预示着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将更加注重法制建设和法治理念,也将推动中国在多方面、深层次的立法突破和司法改革。
经过了三十多年的高速发展,中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但同时也面对了巨大的挑战,各种发展瓶颈理由凸显,改革步入深水区。面对理由之多,困难之大,矛盾之复杂,认识之不统一,前所未有。这种形势,对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发展过程中做出过巨大贡献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征地制度改革、城市用地审批制度改革、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等都是躲不开、绕不过,必须下大力气解决的理由。以改革创新国土资源工作的难题,已成为国土资源系统上下的共识和自觉行动。
国土资源法治事关公民社会最基本的物权,从保护土地财产权到构建完善矿业权制度,深化改革,释放制度性红利,归根到底要实现“法治突围”。
眼下看,土地管理法修改加紧推进;长远看,出台土地法已成共识。从紧迫性看,征地制度改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不动产统一登记等现实理由,使国土资源法治保障成为当务之急。
土地管理法之憾
我国现行的土地法律制度是以《土地管理法》为基本框架,由一系列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组成的制度体系。现行《土地管理法》自1986年通过以来,历经1988年、1998年、2004年三次修订,在适应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发展中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该法仍明显存在权属不清、与民争利土地财政等严重理由,亟待从立法上予以解决。
【观点】现行《土地管理法》四大弊端
(浙江省合一律师事务所主任 许乙川)
第一,从立法背景看,《土地管理法》第1条规定,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推动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一立法理念体现出较强的历史局限性。它主要是从为国家工业化获取土地、资金的便利高效低成本角度出发来设计土地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土地管理法》从深层作用看并非是全新地创造一种土地权属与管理关系,而只不过是把建国初国家将土地全部公有化的思路沿袭以立法固定化了,尔后再融入改革开放后的农村土地承包制等新事物。在改革开放前,国家获取快速工业化资金的来源主要依靠计划经济时代的工农产品剪刀差来实现,实质上是农民为城市工业化作出巨大牺牲;而在改革开放后,在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发展中,国家又通过《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来限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自由流转,如果土地需要流转成城镇建设用地则必须首先由国家征地,补偿标准明显低于市场,补偿范围和标准不是通过市场机制来决定而是由政府单方决定,实际上就是低价征地高价出让,形成土地“剪刀差”。由此政府获得了天价的土地垄断利益,成为地方财政的主要来源,有“土地财政”之称。
第二,从土地流转制度层面看,《土地管理法》第54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从该条款来看,我国土地流转存在明显的“双轨制”。其本意是便于关系国计民生的公益性事业降低成本、优质低耗地提供各种民生服务。但是这一理论上的美好设想在实践中却常常走形。
第三,从征地层面的制度规范看,《土地管理法》落后的立法理念使其成为赋予政府无限权力随意低价征地的暴力武器。虽然2007年施行的《物权法》第42条、第43条和第132条正面规定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公平原则、足额补偿原则、保障征地农民权益原则等,但这些概括性、非刚性的规定,完全失之于宣示性、口号性,没有规定任何法律后果,只是简单呆板地重复政策精神,属于“僵尸型立法”。
第四,从土地用途管理角度看,现行《土地管理法》强调土地用途管制,还没有摆脱传统建设用地管理模式的束缚。其中第4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由于我国依法行政理念与制度建设尚有待进一步落实,规划领域也表现出明显的人治特点,即土地用途规划一旦作出后不能保持相对稳定,而是随着领导的意志转变而转变,随着领导的更替而更替。
矿产资源法不足
伴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已成为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产业之一。尤其是湖南这样的资源大省,矿业经济实现了快速发展。但也带来了环境恶化、资源浪费、矿难事故频发等一系列社会理由。如何对矿业资源进行科学管理,以保障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已成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理由。
1996年国家对1986年颁布的《矿产资源管理法》进行了修正。但仅是正对部分内容的修正而非大法的修改,其内容体制和体例仍然存在不少突出理由,难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这种立法的滞后性,已经直接影响到矿业权的合理设置,矿业权人权益的平等保护,矿业权市场的有效运转以及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等。可见,既有矿产资源保障日益成为解决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制约,以及自上而下普遍关注资源理由的社会基础的存在,使一部适应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要求的全新的《矿产资源管理法》的出台已成为必定。为此,200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加快《矿产资源法》修订工作。但截至2011年,先后形成了《矿产资源管理法》修改稿10余稿,但由于一些关键性理由社会各方未达成立法一致意见,近十年论文导读:的《矿产资源管理法》修改工作也仅停留于讨论起草阶段,未能形成实质性进展国土资源法律体系升级期盼论文资料由论文网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地址.。论文资料由论文网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地址.上一页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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