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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市场主导下政府金融监管行为法律理由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0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826 浏览:17279
论文导读:还有就是引入社会监督力量,加强社会舆论监督。二、武汉市政府金融监管的不足武汉市政府为发展金融圈,在立法和机构设置上作出了一定努力,但在实际操作中还是存在一定理由,具体表现在:(一)金融立法方面的缺陷从宏观上分析,武汉市在金融立法方面,只是提供原则性的指导方针,缺少具体的实施规则,在实践中很难进行
【摘 要】《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理由的决定》中明确要求我国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发展市场主导型经济,深化金融改革。但是全面深化金融改革不能忽视政府对金融业的监管作用。对金融业的监管一般都是由政府来组织和实施的,我国就形成了“一行三会”对金融业实施分业监管的格局。但是不论金融监管的具体形式如何演化,政府都当仁不让地成为监管的主体。对政府行为的法律规制也就成为影响我国金融业健康发展的关键。文章从武汉市政府对金融业的监管实际出发,探析政府监管中的法律理由。
【关键词】金融监管;政府行为;机构设置;立法
改革是发展的永恒主题,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中之重就是金融改革,因为金融是现代经济的血液。虽然我国已经发展市场主导型经济,但是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不可忽视。目前金融改革关键一步还是政府对金融进行监管,它是一国政府职能的具体职责所在。在金融业快速发展的今天,随着金融业发展越来越专业化,体系化,政府对金融业的监管职能也呈现出多元化和功能化、具体化的特征。即便是在市场主导下的金融,也必须由政府进行立法和监管。政府在金融监管具体过程中,要秉持消除金融风险、维持金融稳定的理念,这样才能监督管理好金融机构。在金融出现风险甚至是危机时,政府必须承担风险或危机所消耗的对危机进行治理的成本,也就是说政府是金融失败成本的最主要的承担者。当然政府同时也是金融平稳运转的最大受益者,比如武汉市,在金融发展势头良好的机遇期,武汉的金融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7%以上,成为中部地区金融中心。所以在对金融进行监督管理时,政府行为的有效实施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一、引子——武汉市政府金融监管的举措

自国家提出“中部崛起”重要战略决策时起,武汉就牢牢抓住机会开始建设区域性金融中心,推动“城市圈”的发展。一般从理论层面上说,政府对金融业实施监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有政府授权这个专门的监管机构对金融业实施监管,二是政府直接实施各种政策和手段对金融业进行监管。从实际操作层面上讲,在对金融业实施监管中的政府行为主要有:宏观上制定有关金融监管的立法并组织实施,制定指导金融业发展的政策方针;微观上建立监管机构并授权监管机构实施具体监管,比如对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进行审查、对金融机构进行破产清算并组织市场退出、建立金融系统的信用体系等等。笔者查阅一些文献,对于武汉市政府在金融监管方面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武汉市政府监管立法

监管的立法,一般认为立法应该独立于政府之外并不受政府的制约,实际上国家立法不会也不可能脱离政府的影响,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是直接体现政府意图的。广义上政府行为应包括立法及司法部门的行为,因为立法以及司法也具有规范和调节经济行为能力。武汉市政府在坚持和遵守现有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等一系列基本法律框架内,结合2008年湖北省颁布的《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在2013年上报了《武汉市金融改革创新总体方案》,重点在金融改革创新和先行先试、金融基础设施与载体建设、发展与利用资本市场、金融生态与人才建设、金融区域合作与交流五个方面取得突破;同时发布《武汉区域金融中心总体规划》和《武汉区域金融中心空间布局规划》等19个子规划。这是紧跟当前时事发展作出的战略决策,这些法规的出台,推动了武汉市金融的发展,据有关数据统计,金融机构在汉签约入驻的后台服务中心达31家,位列全国第一;证券、期货业单位102家,保险公司54家。

(二)武汉市政府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

由于市场规律具有固有的滞后性、盲目性自发性等缺陷,在市场主导型的经济模式下,特别是在法律不健全的发展中国家,容易诱发金融风险以及金融危机。政府必须采取各种手段去应对,这主要体现在对金融机构的救助方面,这是金融监管的最后一道闸门。政府行为是否及时有效直接关乎金融业能否维持和复苏,继而间接影响到一个经济体甚至是全世界范围内经济的复苏与发展,所以在这一层次上的监管更为重要。监管机构的设置是否合理会直接影响监管效率,那么也就突出了监管机构设置的重要性。至此,武汉市政府在遵循“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机构设置的模式下,成立武汉市金融办公室对金融业进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涉及拟定武汉市金融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统筹武汉市企业融资工作,参与武汉市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协调地方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指导金融服务社会民生工作,维护金融秩序,化解金融风险等。
同时武汉市政府为建立多层次的监管体系,会同审计、财会和评估咨询等部门对金融机构多管道进行监管,还有就是引入社会监督力量,加强社会舆论监督。

二、武汉市政府金融监管的不足

武汉市政府为发展金融圈,在立法和机构设置上作出了一定努力,但在实际操作中还是存在一定理由,具体表现在:

(一)金融立法方面的缺陷

从宏观上分析,武汉市在金融立法方面,只是提供原则性的指导方针,缺少具体的实施规则,在实践中很难进行操作。武汉市金融办公布的工作职责主要是原则性的规定,基本上都是纲领性文件,没有完备的具体配套实施细则。
首先,关于金融立法的法律位阶比较低,大都是地方出台的一些行政法规和规章;其次,即便是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也比较笼统,缺少实践操作制度的规定;最后是对金融违法的法律责任承担规定不合理,单纯对金融机构进行处罚,没有涉及企业高管个人责任,权利与义务极大的不对等。在惩罚措施上大多数只是简单的经济和行政处罚,很少涉及刑事处罚。
另一方面,金融监管立法尚未理顺各个监管主体之间的职责权限。也即武汉市多层次监管体系在法定职责这一方面规定不明确,只是给出指导性意见,监管部门之间的分工与协市场主导下政府金融监管行为的法律理由由优秀论文网站www.7ctime.com提供,助您写好论文.调存在理由,这样容易出现监管真空地带或者重复监管的现象,造成金融监管效果和效率的低下,直接影响整个金融市场的发展。市场主导下政府金融监管行为的法律理由由提供海量免费论文范文的www.7ctime.com,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zdlw/lw36145.html上一论文:试析肖像权法律保护若干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