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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肖像权法律保护若干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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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omain},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益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肖像权所保护的客体是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它直接关系到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及其形象的社会评价,是自然人所享有的一项重要人格权。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根据宪法原则制定的民法通则充实了保护人格尊严的
摘要: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物质文明的发达,肖像权在现实社会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日常生活中也出现了许多侵犯肖像权的案件,但是我国民法对
其规定的内容却过于简单,以致使公民肖像权的保护遇到一些司法困境。目前,在我国关于肖像权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几个新理由,比如说集体肖像权存在的争议、死者是否具有肖像权等理由,它们的
存在在理论界有很大争议,这些争议用传统肖像权理论很难解决。因此,本文试以集体肖像权、死者肖像这两部分为主要内容,分别对其争议内容进行分析,提出解决理由的合理策略,以期对解决肖像
权若干理由有所帮助。
关键词:肖像权;集体肖像权;死者肖像
1006-026X(2014)02-0000-02
肖像权,是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肖像权法律保护若干理由的由提供海量免费论文范文的www.7ctime.com,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益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肖像权所保护的客体是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它直接关系到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及其形象的社会评价,是自然人所享有的一项重要人
格权。
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根据宪法原则制定的民法通则充实了保护人格尊严的内容,特别是在民法通则中对公民肖像权保护进行了明文规定,其第100条规定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肖像权。”
上述的这些规定更具体的保护了我国公民的肖像权。但在公民肖像权保护这一方面,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仍有很多未解决的理由,如关于死者肖像权的保护、集体肖像权在现实社会中的争议等理由。都
值得我们关注。

一、集体肖像权的法律保护

(一)集体肖像权存在的理论争议

2003年5月12日,百事可乐有限公司与姚明签订代言合约,使姚明成为百事可乐的代言明星,但与此同时未与姚明签订合约的可口可乐公司,竟然在其新推出的产品包装罐上,印上了三名中国男篮的照
片,并且姚明居于中间位置。姚明对可口可乐公司未经同意而将其肖像用于商业代言的行为表示强烈的。2003年5月23日,姚明委托律师向上海市中院起诉。姚明在起诉书中请求法院判令可口可乐公
司停止将其肖像及姓名用于产品外包装的行为,并在全国性新闻媒体上公开承认侵权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同时判令可口可乐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经济损失人民币1元。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有无集体肖像权,使用集体的肖像是否侵犯了作为“集体”一员的个人的肖像权。“集体肖像权”的概念是因“信禾公司侵犯三军仪仗队整体肖像利益”一案被提出来的,但是
目前对于集体肖像权的存在、内涵和外延理论界尚存在很多争议。
虽然很多学者主张集体肖像权不存在,他们认为只有公民才能成为肖像权的主体,其他任何社会团体和组织等都不享有肖像权。因为“肖像是自然人形象的外在表现,反映的是自然人的外部生理特征”
,因此,肖像权只能自然人享有。针对这一理解,法学界似乎没有什么异议。任何权利都是法律赋予的,“集体肖像权”一说显然无法律依据。笔者认为“集体肖像权”这一概念虽无法律依据,但有其
存在的必要性,所以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集体肖像权的法律界定

“肖像权”本来是个很好理解的概念,但加上“集体”两字就会让人产生误解。笔者认为,要想界定“集体肖像权”,先要了解“集体”的含义。“集体”一词在平常作用上来说,应是“整体”、“大
家”之意。由此得出,“集体肖像权”指的是整体的肖像权,是不同于“个人肖像权”的另一种肖像权。
具体来说,集体肖像权应是指数个特定或不特定人的肖像的集合体,是数个肖像在同一载体中的使用,具有同一性与独立性的双重性质。在法律作用上来说,各肖像权人在照片上享有独立的人格权,而
在物理上集体肖像权又具有不可分的性质,全体肖像权人对该集体肖像有不可分的精神和物质利益。在“姚明诉可口可乐”案中,姚明、巴特尔、郭士强对各自的肖像都享有独立的肖像权,但在物理上
,三者的肖像在同一载体上,使用其中一人的肖像不可避开的会使用到其他人的肖像。

(三)集体肖像权的法律保护途径及策略

目前,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解决集体肖像权的策略,在现存的众多途径中,许多学者也有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共有关系途径是解决集体肖像权的最佳途径。我们要明确的是集体肖像权不能共有,但在集
体肖像中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承担具有相对的共同性。“所以在集体肖像的当事人中存在内部关系,一起对肖像权益行使权利、承担义务,而从外部看,任何第三人又同时负有不侵害集体肖像人权利的
义务,从而形成一种准共有关系,更有利于维护集体肖像人的合法权益”。如前文所述,集体肖像的利益本质上是一种人格利益,只不过其权利主体、权利结构复杂,还需要借助关于其他权利或法律关
系的法律规定,通过法律解释类推适用方能在理论上自圆其说。具体而言,对集体肖像权,一要类推适用关于肖像权的法律概念;二要类推适用共有关系。

二、死者肖像的法律保护

(一)死者肖像存在的理论争议

1996年11月,浙江省邮政局发行了2000套《纪念鲁迅诞辰115周年纯金纯银邮票珍藏折》。鲁迅之子周海婴看到以后,以邮政局侵犯“鲁迅肖像权”在全国范围内第一次提起了关于“死者肖像权”的诉讼
。这是一个涉及到死者肖像权的案件,这个案件当时在全国产生了很大影响,并且类似案件也层出不穷。但对于“死者肖像权”这一概念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因此,对于此概念存在很多理论争议值得
我们探讨。
公民死后肖像的保护无疑是人身权利保护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关于自然人死后是否还具有肖像权,学界存在两种主要的争议:一种主张认为法律赋予公民的一些民事权利并不会因该公民的死亡而消失。肖像权法律保护若干理由的由提供海量免费论文范文的www.7ctime.com,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zdlw/lw36100.html上一论文:研讨试用买卖合同若干法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