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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高校生就业困境及法律保障深思

最后更新时间:2024-04-0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080 浏览:15355
论文导读:
【摘 要】分析大学生就业目前状况,针对大学生就业过程中存在的就业歧视、无劳动合同及实习期内工伤难于认定等理由,提出有关大学生就业权利法律保障完善的倡议。
【关键词】就业;就业推动法;劳动合同法
高校毕业生就业已成为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中越来越突出的社会热点理由,随着中国高等教育从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的转变,越来越多的青年人获得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但随着中国经济的转型,就业矛盾日益突出。同时,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存在就业歧视、无劳动合同及实习期内工伤难于认定等常见法律理由,因此完善大学生就业权利法律保障刻不容缓。

一、目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基本形势

众所周知,持续的欧债危机、美债危机等导致全球经济低迷,很多外企的全球市场不好,经济增长速度持续放缓,企业招聘量自然缩水。由于高校扩招和教育产业化政策推行,大学生人数的增幅远远超过经济增长所需要的人才增长,2013年全国高校应届毕业生规模达700万。而2013年截止7月底数据统计,当年企业校园招聘计划总量和招聘岗位数量仅为2012年的80%左右。
另一方面,企业对人才招聘的质量把控上更加严格。往年企业大量发布招聘,是因为企业在发展期需要大量的人员补给,企业也认为一些急需的人才可以在工作过程中逐渐培养的,这也为一部分专业不对口的大学生解决了就业的理由。然而当经济不景气的时候,企业普遍实行保守的发展战略和紧缩的财务战略,一方面人力资源的补给大幅减少,另一方面用于培养与培训的费用也大幅减少,招聘时会对相关专业的大学生更加优中选优,从而提高了大学生就业难度。
再则,多数大学毕业生将目光聚焦在一线城市,而选择中部二线城市的大学生仅占总数的6%,只有不到4%的大学生愿意到其他城镇,非城镇和其他地区工作,导致就业竞争过于集中。

二、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过程中存在的理由

(一)劳资双方地位不平等,就业歧视现象严重

就劳动关系自身特点而言,其具有从属性。劳动关系虽然是依据平等的关系建立起来的,但一旦建立,劳动者即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双方形成隶属关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管理权。这种从属性的关系使劳动关系脱离民事关系。因此,无论在劳动力市场整体还是在微观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处于不平等的状态。特别是女大学生就业因劳动力市场上的性别歧视理由,就更是困难重重。虽然大学生就业平等权受到严重侵害的理由有很多,但从根本上讲,其主要根源是法律规制的不足。

(二)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的签订,大学生合法权益无法保障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劳动合同制度的核心,事关劳动合同者权益保护。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用人单位出于降低用工成本的利益驱动,为逃避缴纳社会保险和解雇成本的法律责任,故意拖延签订劳动合同。由于缺少书面劳动合同,在争议处理时,劳动者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三)试用期的滥用

某些用人单位虽然和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但滥用试用期。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新录用的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审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继续进行工作的期限。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的立法初衷是帮助用人单位以最低的成本风险争取优秀人才加入,推动劳动者的风险意识和竞争意识。但用人单位却扭曲原立法意图,一方面试用期长短及试用期的工资由用人单位单方决定,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利于试用期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的存在作用荡然无存,反而成为用人单位损害劳动者合同权益的有力武器。

(四)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工伤难以认定

大学生实习期间,一旦出现工伤,如果进行事后救济,以及如何通过法律过法律手段对大学生合法利益进行有效的保护已成为专家学者们关注的热点。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意外伤害,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但我国法律对在校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还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在劳动部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理由的意见》中,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因此不能适用《劳动法》中有关工伤赔偿的规定获得救济,而由于实习生也不具有工作保险赔偿的主体资格,因此也不能适合《工伤保险条例》,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严格作用上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不能适用《劳动法》,不能通过工伤赔偿获得救济。实习生也不具有工伤保险赔偿的主体资格,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大学生实习期间工伤保障呈真空状态。

三、大学生就业权利法律保障之完善

(一)完善《就业推动法》,保障平等就业

《中华人们共和国就业推动法》的实施,应该说是就业受歧视的劳动者的福音。它采取多项措施推动劳动者平等就业,无疑是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新的权利保障书。然而,由于《就业推动法》不是专门的反就业歧视立法,故对就业歧视的一些专门性理由未作规定或规定不足。另一方面,《就业推动法》出台之后,虽然规定了受歧视者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对用人单位实施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及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等都未作专门具体的规定。这些仍然会给处理就业歧视的司法实践带来不便。
因此,笔者为就对就业歧视以专章加以规定,内容应包括歧视种类、判断标准、专门的监督机构和救济机构等,同时可以在《就业推动法》中授权国务院根据本法制订关于大学生就业歧视的管理和监督实施条例,以便有效的加强对大学生就业歧视的专门监督,从而保障大学生就业的平等权。

(二)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中有关试用期的规定

我国《劳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困境及法律保障的深思相关范文由写论文的好帮手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合同法》对试用期的约定次数、劳动酬劳、具体期限、解约条件、用人单位违反试用期的法律责任均作了明确的规定。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往往通过约定试用期条款来短期使用劳动者,以降低用工成本,实际并没有与劳动者真正建立长期劳动关系的意愿,此时大学生应该提高自身法律意识,详细了解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和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修订《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大学生实习期间安全

实习生与企业之间应该是一种劳务关系,应适用民事法律,按一般民事侵权来处论文导读:
理。但鉴于目前毕业生实习的情况增加,要更加有效的保护大学生利益,我国应该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把实习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的事故纳入工伤保险体制。这样,既维护了学生的权益,也为学校和实习单位分担了风险。从某种作用上讲,也有利于消除企业的顾虑,调动他们接受实习学生的积极性,为深入进行的高等教育改革创造宽松的社会环境,为人才培养提供更好的法律保护。
在大学生就业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理由,法律对大学生的就业保障作用,不仅体现为事后的救济,更多的是要事先预防,因此尽快完善法律条款,为大学生就业创造宽松的法律环境,同时加大对大学生劳动保障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以有效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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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聂杜艳.浅析新《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的影响[J].法制与社会,2008(8).
[3]梁军.增强大学生就业竞争力的深思[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