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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述第三方支付法律关系

最后更新时间:2024-04-1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3056 浏览:155759
论文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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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网络购物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来进行网络交易。但是,在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总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纠纷。而造成纠纷的理由,主要是在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运作的整个流程的不同阶段中会形成买方、卖方、买方银行、卖方银行和第三方网上支付服务商等几个甚至多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为了能更好的分清责任和解决纠纷,对双方之间、三方之间甚至多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做一个梳理尤为必要。本文通过对不同交易过程中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总结出其基本特征,对不同主体间交易的法律关系予以定位,以待更好的解决网络交易纠纷。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法律地位;法律关系
第三方支付是一种新型、复杂的商业交易模式,不同于传统的交易模式,其资金流和物流在时间和空间上是分离的。第三方支付可以比较有效地保障了货物质量、交易诚信、退换要求等环节,在整个交易过程中,都可以对交易双方进行约束和监督。在不需要面对面进行交易的电子商务形式中,第三方支付为保证交易成功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因此随着电子商务在国内的快速发展,第三方支付行业的规模也在不断扩大。

一、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法律定位。

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法律地位的确定是解决其金融监管理由的基础,决定着第三方支付机构法律监管的机构、措施和力度。
2010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首次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界定为“非金融机构”。将第三方支付机构定性为金融机构的理由是,第三方支付机构在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时,扮演了信用和交易的角色,对资金转移起到了信用担保的作用,①具有提供方便、快捷的银行通道服务的性质,其服务具有一定的金融属性,应将其纳入金融机构的范畴。根据该办法规定:非金融机构从事支付服务,主要是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机构提供一种资金转移服务,而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支付机构不得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经特别许可的除外。②现阶段,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核心业务是提供资金转移服务,这本来是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支付结算最终要依赖银行的参与而不能独立完成。所以,虽然第三方支付机构为了自身利益,一再强调自己仅仅是机构,但其在为电子商务买卖双方提供货款支付的同时,掌握了大量的客户资金,其行为实际上具有银行的某些特征,应当将其界定为“准金融机构”③。

二、 第三方支付中的法律关系。

第三方支付中的参与主体主要包括买方、卖方、第三方支付机构和银行。这种第三方支付法律关系是一种十分复杂的法律关系。虽然各方当事人基于协议(如支付宝的《服务协议》)加入到这一法律关系中来,但是这种第三方支付法律关系却无法归入合同法甚至民法现有的任意一种法律关系之中。目前学界对于第三方支付法律关系的定性也一直众说纷纭,从不同侧面对该法律关系的性质做出了不同认定。

(一)第三方支付机构与买卖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本文认为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与买卖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定性,要根据第三方支付机构在支付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来确定。第三方支付平台主要提供三种服务:一是根据客户指令完成付款,是为结算服务;二是向交易双方提供增强交易可信度的服务;三是向客户提供可储值的虚拟账户,类似于活期存款账户的服务。这三种服务的法律关系是不同的,支付平台承担的责任义务也不同。

1.资金转移服务中的法律关系

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买方(付款人)和银行之间的服务,为双方提供资金结算转移服务。在该项服务中,第三方支付机构既买方向卖方转移资金,同时又卖方接收来自买方的资金。这一行为应当认定为法律上的行为。以我们最常用的的支付宝为例,《支付宝服务协议》第四条“支付宝使用规则”中写明:一旦您使用本服务,您即授权本公司您在您及(或)您指定人符合指定条件或状态时,支付款项给您指定人,或收取您指定人支付给您的款项。④可见第三方支付机构将其自身行为定义为。
对于关系一说,有学者对其提出了质疑。首先,从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资金结算转移的行为来看,第三方支付机构既为买方转移资金,又为卖方接收资金,在同一交易中为双方当事人提供服务,这是否有违民法上的“禁止双方”理论。其次,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运作机制仅是为买卖双方转移资金提供了便捷通道,与各大银行建立了网关通道服务,而真正的支付指令的发出和确认行为仍然是由买方自己通过点击页面来完成,第三方支付机构似乎并没有实际履行其所谓的义务。
本文认为,针对民法上“禁止双方”这一理论,第三方支付机构买方转移资金,然后又卖方接收资金,这两者并不具备时间上的同时性,即所谓的双方并不具有时间上存在的可能性。另外,即使从整个支付流程整体来看,构成双方,但是民法上是否明文禁止了双方行为呢?答案是否定的。我国明文禁止双方的立法曾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出现过,⑤但是后来《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就将该条款废止了。民法专家王利明认为:双方可在双方事前和事后认可的情况下得到法律的承认。⑥在第三方支付服务中,双方当事人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来完成资金的转移,这应当认为买卖双方是在明知第三方支付机构存在双方的情况下,仍然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签订了委托协议,这可以认为是买卖双方对这种双方行为的事先认可,因此这种行为是成立的。

2.信用服务中的法律关系

第三方支付机构除了提供支付结算服务,还起到了担保的作用。当买卖合同生效后,买方先将货款划拨至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虚拟账户,待确认收货后向第三方支付平台提示付款。但在收货前或者收货后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时,买方可以向第三方支付机构申请不予向卖方支付货款,并在审查属实后由第三方支付机构退款给买方。这一规则既为支付宝公司的基金申请规则,该规则的设立初衷是为了保证交易的合法性,防止卖方的欺诈行为,即在卖方违约时,买方可以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退回货款。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jdxlw/lw44402.html上一论文:简论转型社会宗教参与养老的法律和政策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