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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转型社会宗教参与养老法律和政策深思

最后更新时间:2024-02-1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7009 浏览:72206
论文导读:
摘 要:宗宗教参与养老是养老保障制度创新的重要内容,是和谐社会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我国社会转型期,法律和政策是宗教参与养老的关键。推动宗教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需要确认宗教的合法性和平等性,需要突出宗教养老服务的公益性及其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一致性,需要肯定其养老服务活动的自组织性。在此基础上,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在登记注册、税收优惠、人员培训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完善和细化相关法律和政策,推动宗教参与养老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转型社会;宗教参与养老;法律;政策
1002-2589(2014)30-0064-03
中国正处于从礼俗社会向法理社会转型过程中,不断完善法律法规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必定要求。随着社会进步,宗教界参与养老服务,兴办公益事业的现象日益增加,通过调整政策、完备法律法规保护宗教机构宗教人员的合法权益,鼓励宗教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已成理由的关键。

一、目前宗教活动的相关法律法规简介

目前我国有关宗教及宗教活动的法律法规很有限。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2条和36条明确规定了中国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以及境内外国人的有关宗教的合法权益。1994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145号发布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1994年4月13日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发布《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2004年11月国务院又颁布了《宗教事务条例》。从某种作用上讲,这个《条例》只是把国务院1994年颁布的有关宗教的法规和各省、市、自治区现行的有关宗教的地策略律法规集合在了一起,经过包装上升为比较系统的国务院的宗教条例。主要涉及总则、宗教团体、宗教服务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财产、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对宗教社会服务和社会并未做出详细明确的规定,也没有涉及宗教组织和宗教团体参与社会服务的政策优惠的规定[1],宗教组织和宗教团体参加社会服务和社会福利活动尚未纳入正常的社会服务和社会福利范围。
长期以来,宗教参与社会服务的政策体系与相关配套政策框架、政策体系的衔接和一体化是宗教参与社会服务实践发展面对的主要的、具体的制度性障碍,它涉及服务对象、服务范围与优先领域、资金来源与行政管理,特别是宗教社会服务与福利制度的政策衔接。由于目前的宗教社会服务处于自发、分散状态,宗教社会服务与正规的社会福利制度就成为两个毫不相干和独立运作的服务体系,国家有关社会福利政策和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并不包括宗教机构及其社会服务活动。令人欣喜的是,2012年2月国家宗教局联合统战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民政部和税务总局等部门印发《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2],提出了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主要范围、基本形式,可以享受的扶持优惠政策以及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并对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分工做出了明确要求。一方面,《意见》强调了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积极作用,明确提出了对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积极支持、平等对待”的工作要求,具有鲜明的导向性;另一方面,《意见》重申和强调了党和政府支持和鼓励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既定政策,有利于统一各方认识,将为宗教界的公益慈善活动创造更好的制度环境和空间。
以上这些法律法规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职员、宗教财产、法律责任等理由做了规定,确立了宗教开展公益活动合法性以及宗教人员的合法权益。这对于宗教社会服务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可以相信,随着社会进步,宗教社会服务的政策法律环境还会通过补充调整不断趋于完善,但改善宗教社会服务环境,发展宗教社会服务工作已经受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关注和支持。

二、目前宗教参与养老需要解决的几个重要理由

宗教参与养老是指宗教及其机构顺应社会责任主体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作为社会责任主体之一,以宗教社会服务为基础,以养老需求为依据,以提高养老质量为目的,参与到养老之中,帮助和支持养老事业的宗教社会实践活动[3]。宗教参与养老属于宗教社会服务的范畴,由于政治、历史等方面的理由,宗教社会服务的政策法律环境并不完善,致使宗教参与养老面对诸多困难。推动宗教参与养老健康发展亟须解决几个重要理由。

(一)宗教组织的合法性与平等性

作为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宗教是社会系统的一部分,宗教组织是非政府组织,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宗教的合法性是指宗教依照法律获得合法的法律地位。合法性是宗教参与养老的前提,也是实现平等性的条件。
宗教的平等性是指宗教组织享有同其他社会组织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宗教人士、教徒享有同其他公民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法律规定所有公民和社会组织都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对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任何形式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进行惩治,这其中自然包括宗教组织、宗教人士和教徒。在这个理由上,宗教没有例外,当然,社会也没有必要用有色眼镜看待宗教,更不应该歧视宗教。宗教组织、宗教人士及其活动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我们都要给以理解,对于其开展的公益活动还要予以尊重和支持。

(二)宗教参与养老的慈善性和公益性

养老的福利性决定了宗教参与养老的公益性。养老保障建设是社会建设不可缺少的内容,一方面,它涉及老年人权益保护,涉及老年人社会价值的再认识,涉及对老年人的尊重程度,另一方面,它涉及一个国家或者民族人道主义的弘扬,涉及社会道德建设水平和文明程度,也涉及国家的稳定。21世纪以来中国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随着时间的推移,老龄化和养老理由必定越来越突出。在这个社会转型期,家庭结构的变迁,以孝为核心的传统家庭道德滑坡,社会价值取向扭曲,养老面对的挑战巨大。
养老是个系统工程,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确立养老主体多元化原则,让更多的社会组织参与到养老保障建设之中是明智的发展方向。宗教具有慈善的本性,宗教参与社会建设,兴办公益事业是宗教的内在要求,也受法律的保护。因此,宗教参与养老是是符合国家养老保障建设需要的,是解决民生的有益之举。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jdxlw/lw41458.html上一论文:探讨法律援助立法应细化受援标准及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