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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论如何加强酒类市场流通秩序及其人员管理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1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9615 浏览:133186
论文导读:
摘 要:市场流通法是作用于特定社会经济生活领域的法律,它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分类标准,是以特定经济领域为标准进行划分的结果。按照市场流通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类型,市场流通法属于经济法的范畴,是经济法的特别制定市场流通法有助于解决我国市场流通领域存在的流通秩序混乱、流通成本过高、流通管理低效等理由我国应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了解市场的优势,制定一部适应市场需要、具有较高法律位阶的
市场流通管理。
关键词:;酒类市场流通;秩序管理;思想政治教育

一、酒类流通市场中存在理由及理由

1、缺乏有效的事前管理机制

酒类市场准入条件要求许多酒类经营主体不具备一般经营主体资格不具备经营酒类商品的条件造成酒类流通市场经营主体小、散、弱,存在盲目布局、管理混乱、营销手段落后等理由。酒类流通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和合法经营者正当权益。部分酒类经营者采取虚假广告宣传、低价倾销、哄抬、非法促销等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严重扰乱正常的酒类流通秩序,恶化了市场环境,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假冒伪劣酒类商品威胁着消费者的消费安全。个别企业和个人频繁进行制假贩假活动,酒类市场上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现象屡禁不止。

2、酒类流通管理制度缺乏法律的强制性

备案登记制度并没有对经营主体的经营条件做出强制要求,反而因随附单制度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造成不使用随附单或随附单内容填写不建全等现象大里存在,事后监督为主的体制不符合酒类流通市场管理的要求。酒类流通领域应对不法经营活动建立事先预防机制,酒类违法处罚偏轻,难以防止违法行为发生。现行立法层次低,难以从整体上对酒类市场存在理由进行系统规范。

二、酒类产品流通目前状况分析

1、酒类企业生产出产品后,检验出厂这只是完成酒类产品的前期基础工作。实际上,一种产品生产出来,检验出厂,安全到达消费者消费,并得到消费者反馈意见,并以此改善产品,才能算产品生产流通的良性循环。酒类流通领域是酒类“多事”地带。在流通领域涉及不同主体, 不同时空, 这就给假冒伪劣酒提供一个空间, 结果导致市场上假冒伪劣酒盛行。必须建立一种制度, 消除此种危险, 或至少减轻这种危险, 以使生产者和消费者权利得到社会的适当尊重和保障酒类产品流通领域, 厂家应高度重视其过程中易出现理由的地方, 打击假冒伪劣品, 保障自己的品牌, 维护消费者的安全。
2、酒类企业市场准入制度目前状况堪忧, 市场上各种各样的品牌层出不穷, 这些品牌让消费者眼花缭乱。许多酒类产品品牌是昙花一现, 怎么会出现如此多的酒类产品品牌呢? 其理由是酒类企业生产工期短, 资金滞留时间短, 周转快。其次, 酒类企业进入门槛相对较低, 在办相关许可证中, 相关行政单位总是考虑到地方税收理由。最后, 酒类产品进入市场流通过程中, 政府相关部门监管不力, 往往是厂家自己在打假。在没有出现酒类产品事故时, 相关场地监管机构总是不闻不问。

三、酒类流通管理立法的必要性

1、酒类商品作为特殊消费品应该对其消费量和流通途径进行监控。酒精具有麻醉性、成痛性,属于对人体有害的消费品是人类健康的主要威胁之一。另外酒精消费可能引发的交通事故、寻衅滋事、刑事犯罪等相关危害也大大增加了社会管理成本。
2、加强酒类商品流通管理,增加国家税收收入。酒类商品属于高利、高税商品,其利税成为和地方政府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但是部分酒类产销企业逃、避、偷漏税的情况较为严重。必须专门建立一套严格的、系统的地方性酒类流通管理规止酒类商品经营领域偷、逃漏税现象和售假贩假行为的发生。
3、禁止未成年人饮酒,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未成年人处于身体发育阶段,其心理成熟度、自我制约和认知能力都还在发展过程中,未成年人饮酒会更严重损害其身体和心理健康。通过地方性立法可以进一步明确要求,加强对酒类商品批发、零售场所和对象的管理,并加大执法和惩罚的力度,切实减轻酒类商品对未成年人的侵害。

四、加强酒类产品流通秩序及其人员管理的策略

1、加大酒类产销综合治理的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各地商务、工商、技术监督、、卫生等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协同配合,齐抓共管,切实做好酒类生产、流通秩序的清理整顿工作,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力争在一年内取得显著成效,坚决遏制住制售的违法、犯罪行为,彻底转变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特别是假冒名优白酒屡禁不止的状况。各地要充分利用法律手段严厉查处一批有重大影响的大案要案,对涉嫌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机关立案侦查,严禁以罚代刑。要依法充分运用经济制裁和行政制裁的手段,进一步健全经济、行政惩罚和假冒侵权赔偿的制度,对有制假售假劣迹且屡教不改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严厉打击,直至吊销其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对未经批准自发形成的酒类批发市场,要坚决予以取缔。

2、建立相关制度, 保证产品贮存安全

目前, 一些大中型酒类企业用于贮存酒的器具是铝制品, 这极易与酒中的微量酸发生反应, 生成铝盐, 这对消费者身体构成潜在危害。因此, 国家应严格采取相应制度措施保证酒贮存安全, 尽量采取陶坛或不锈钢容器贮存酒, 相关行政单位应不定时、不定期的对酒类企业的贮存状况进行检查, 对确有困难的酒类企业采用减税的办法, 要求使用陶坛或不锈钢容器贮存酒, 建立贮存酒类的安全制度, 减少贮存危害。

3、加强流通监管, 保证流通安全

酒类产品流通混乱局面对消费者权益构成损害, 加强酒类产品流通物管理是当务之急。规制酒类产品流通物市场的力量来源有 3 种途径: 一是企业自身打假。企业为了维护自己的品牌, 建立打假队伍, 才能净化自己产品, 维护自己的品牌, 打假队伍还得有法定打假的程序。目前, 国家尚未对企业打假程序作出统一的法律法
规, 这使得企业打假困难重重。二是相关市场规划行政单位打假。在现实中, 市场规制行政单位打假往往是由于种种理由而乏力。三是消费者打假。消费者在酒类消费过程中, 是直论文导读:
接受害者, 他们对假冒伪劣产品深恶痛绝, 但是由于维权程序繁锁, 维权成本高昂, 也只能是“自认倒霉”。为保障酒类产品流通安全, 应建立相关制度规制流通打假程序法律法规, 使企业打假队伍有法可依, 不至于在现实打假中迷茫。其次, 建立市场规制行政单位市场监管乏力追究制度。对其行政不作为采取严格的追究制度, 使其积极履行自己职责, 保证酒类流通安全, 有秩序。最后, 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或简化程序, 使消费者通过打假手段自觉维护自己权益,从而净化市场。真正的力量是蕴涵在人民群众中, 就是再大、再精的队伍也不如消费者自身打假的力度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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