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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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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二)对于股权成本价的计算上存在理由。非居民企业初始投资入股或从第三方直接购买股权支付的价款只是股权的初始取得成本。后期,如果被投资企业进行转增资本处理,对于投资方的股权计税成本的确定还是有影响的。例如,某非居民企业初始投资100万元人民币取得境内居民企业A公司10%的股份。后期,A公司用资本公积中股本溢价转增股原文出自:中报教育网论文中心 www.zbjy.cn
【摘要】非居民企业与居民企业之间的并购行为产生了一系列的税收理由。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对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做出了明确的、切实可行的规定,但仍然存在一些理由,本文就现存的理由提出了解决思路。
【关键词】非居民,股权转让,所得税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和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非居民企业与居民企业之间的并购活动越来越频繁,对社会经济的影响日益显著。越来越多的非居民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参与居民企业经营活动,由此带来了一系列的税收理由。

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的有关规定

为解决非居民企业并购居民企业的税收理由,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适用范围

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规范的是非居民企业转让境内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非居民企业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不在698号文规范的范围内。也就是说文件规范的是非居民企业,而不是居民企业的股权转让行为。

(二)居民企业的申报义务

(2011{24}公告)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实现(如果转让方提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的,应自实际取得股权转让收入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该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的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未按照规定申报的,依据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将被予以处理,一般除缴纳税款本金外,还可能加收滞纳金和罚款。
698号文并未把扣缴税款义务完全放置在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公司的身上。但是,中国税收法规规定中国居民企业应协助征收非居民企业的税款。
(三)股权转让应税所得的计算。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非货币资产、权益等形式的金额,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股权成本价包含两类“成本”。一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资金,二是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应当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如果存在多次投资的,应当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如果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当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
(四)“穿透”原则。实施698号文件中的“穿透”原则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滥用组织形式和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不具有合理商业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完善相关范文由写论文的好帮手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关于滥用组织形式只有《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有相关说明,即规定税务机关应按照经济实质对企业的避税安排重新定性,取消企业从避税安排获得的税收利益。对于没有经济实质的企业特别是设在避税港并导致其关联方或非关联方避税的企业可在税收上否定该企业的存在。

(五)间接股权转让存在被重新定性的可能

在主管税务机关如果认定境外投资方(实际制约方)是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其本意在于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呈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即意味着该交易会被视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公司的股份而适用相关的所得税处理。

二、现行的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税收规定所存在的理由

(一)实践操作中可能存在的理由。如何判定境外投资方滥用组织形式及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安排交易,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没有一个标准来界定。如何测定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国(地区)实际税负低于12.5%,实际税负和该国的法律税负是不一致的,这是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管理面对的难题。
(二)对于股权成本价的计算上存在理由。非居民企业初始投资入股或从第三方直接购买股权支付的价款只是股权的初始取得成本。后期,如果被投资企业进行转增资本处理,对于投资方的股权计税成本的确定还是有影响的。例如,某非居民企业初始投资100万元人民币取得境内居民企业A公司10%的股份。后期,A公司用资本公积中股本溢价转增股本,非居民企业获得10万股股票股利。A公司用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非居民企业又获得20万股股票股利。在A公司用资本公积中股本溢价转增股本时,不影响非居民企业持股的计税基础。
(三)关于提供相关资料的理由。国际跨国交易有一定程度的保密性,即使母子公司或关联公司之间的关系,也不对外公开。按照规定,需要披露的信息量非常大,必将增加有关各方的负担。同时,相关资料要求亦比较笼统,相关各方亦不是很清楚资料应提供到何种程度方能满足主管机关之要求。
698号文对扣缴税款和递交相关资料的期限规定在时间上是相当紧张的。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代扣代缴股权转让的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纳税人只有7天的时间履行其纳税义务。从实际操作角度考虑,由于股权转让对价通常不会在交易结束后7天内就完成交付,因此这项规定将可能带来很大的理由。

三、完善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策略

(一)建立简单明了、易于遵从、便于操作、时效性强的税收政策体系。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或管理办法应更加细化和规范、具体。如要把“滥用组织形式”“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等相关概念明确下来。
(二)将事实推定规则引入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中。根据商业常规或税务机关确有证据证明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当持有涉税事实资料,经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税务机关应推定该资料对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税务后果较为不利,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承担相应的税务后果。
(三)提高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综合业务素养。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工作要求工作人员要们懂得国际税收、外语、法律、国内外财务会计及国际金融和国际贸易等多方面知识,这样才能论文导读:把规定落实到位。参考文献:周优.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理由及策略.涉外税务,200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698号上一页12原文出自:中报教育网论文中心 www.zbjy.cn
把规定落实到位。
参考文献:
[1]周优.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理由及策略[J].涉外税务,2009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