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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述对中国现阶段森林采伐管理制度深思

最后更新时间:2024-01-0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491 浏览:16487
论文导读:
【摘 要】森林,人类赖以存活的重要保障,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随着人口的增加,居住场所需要扩大,这就需要更多的木材条件来支撑更多的楼房。人类对于森林的采伐逐渐变得十分严重,对于我国现阶段森林采伐管理制度的管理和完善显得尤为重要。本文笔者深刻探讨了如何完善森林禾伐管理制度,实现森林资源持续经营。
【关键词】森林采伐;管理制度;探讨
森林限额采伐管理制度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制约森林资源消耗的有效形式。我国自1987年全面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以来,森林资源过量消耗的局面得到了有效的制约,扭转了森林资源赤字现象。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随着开展以明晰产权,减轻税费,放活经营,规范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林权制度改革以来,进一步理顺了林业产权关系,激活了林业发展机制。

1.我国森林采伐管理制度概述

我国森林采伐管理制度的建立,有着深刻的社会和历史背景,基于林业发展的需要,历经了一个曲折艰难的过程。1985 年以前,我国实行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制度,主要目的是为了木材生产。由于当时实行以需定产,重采轻育,造成森林资源长期过伐,特别是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可采资源面对枯竭。
1985 年 1 月 1 日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明确规定: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制约森林年采伐量。为贯彻执行 《森林法》,林业部 1985年 6 月颁发了《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额暂行规定》,1987年 4月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批转林业部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七五”期间实行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从此,我国的森林采伐管理有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制度转入森林才采伐限额 (姚顺波,2005)。

2.我国森林采伐管理管理制度存在理由

2.1森林采伐管理制度与经营方案等脱节

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与森林经营方案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制度不配套。 森林经营方案是指国有林业单位、自然保护区、集体林业经济组织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林业经营者为科学地经营森林、优化资源配置、实现永续利用,根据本林区的森林资源特点、 自然历史和社会经济条件所编制的培育和利用森林资源的指导性文件,是编制各种林业规划、确定年度森林采伐限额、安排林业生产投资、评定森林经营效果的重要依据(刘德钦,2007)。木材生产计划,是指国家在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内,依据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对木材的需要而制定的允许各省、区、市及其编制单位年度生产木材的最大限量。 《森林法》第30条规定:国家制定统一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

2.2森林采伐管理制度与多种制度冲突

目前,据调查我国森林采伐管理制度不适用于森林经营制度和木材生产计划制度。木材生产计划制度是指国家根据每个地方的木材的生产量和采伐量制定出森林采伐限额,规定各个地区不许超过最大采伐限额。森林采伐管理制度、森林经营制度和木材生产计划制度应该相互配合才能发挥最大经济效益,但是现在三者已经发生很大的脱节。森林采伐管理制度10年做一次修改,森林经营制度5年做一次修改,木材生产计划制度1年做一次修改。随着社会发展,木材需求量不断增大,而木材生产计划制度又受到森林采伐管理制度和森林经营制度的限制,这就造成了市场上出现供不应求的现象,按照现有的目前生产计划制度已经完全不能满足社会对木材的需求了。
2.3对中国现阶段森林采伐管理制度的深思论文资料由论文网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地址.指标分配中的设租与寻租
现实中的森林经营者和资源管理者并不是一个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目标的无私人,他们都没有超人的利他意识,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因而他们都具有寻租和受租的可能性。按照现行的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林权所有者必须取得采伐指标才能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进行合法采伐。因此,能否获得采伐指标是林权所有者落实处置权、收益权的关键环节。目前在采伐指标分配上,采取由下而上,再由上至下逐级分配落实的模式,虽然在编制计划初期有的征求了林权主体的意见,但由于中间环节过多,在最终落实过程中,在分配上基本是由行政部门垄断,仍是政府行政指令配置模式。

3.管理制度的完善有效措施

3.1建立科学有效的森林采伐限额调整制度

根据《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的规定,以及人工用材林存在大面积低产林的实际倡议采伐类型增加更新采伐和低产效林改造两种类型,保留主伐、抚育采伐、其它采伐。根据社会对木材需求的基本情况以及南方商品林经营区的实际,将消耗结构中的农民自用材和烧材限额整合为非商品材限额,保留商品材限额,并根据社会对木材的需求实际合理确定商品材与非商品材限额。

3.2建立健全森林采伐技术指标体系

我国确定主伐年龄的依据是,一般用材林以工艺成熟,薪炭林以数量成熟作为主伐年龄。这是林业产品经济的产物,长期以此为指导来进行森林采伐,对于我国森林资源的利用、更新、保护起到了一定作用。森林成熟是指森林在生长过程中,达到最符合经营目的和任务时的状态,经济成熟是其中的一种。森林采伐量是指采伐林木的蓄积量或采伐林木所能生产商品材的数量,即生产部门常说的采伐量,森林采伐包括用材林采伐、防护林卫生伐、薪炭林采伐和特用林采伐等,由于除用材林采伐外的其他采伐大多是根据林况具体确定的,采伐量较少,且其采伐量的计算也较简单,确定采伐限额的关键在于正确区别年采伐限额与年合理采伐量的内在关系。

3.3森林采伐管理制度中寻租行为的治理

政府实行森林限额采伐政策的本意是为了弥补市场的不足,减少森林采伐面积,保证森林木材类产品和生态环境类产品的可持续利用,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由于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和介入而“无意创租”。解决这一矛盾需要利用政府和市场的双向互补性,通过他们的协调配合来完成各自的职责。增强法律的惩罚力度既可以增加寻租人和设租人的寻租和论文导读:益和经营者的经济效益。【参考文献】李楷.我国森林采伐限额制度面对的理由及其解决措施.江西社会科学,2011(12).龙新毛,张向前.对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改革的探讨.林业资源管理,2010,(1):14-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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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租成本,又可以减少寻租人和设租人的预期收益,从而能够有效地遏制寻租和设租行为。一方面要加大打击行贿、受贿的力度和扩大打击面积,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大对滥砍盗伐、无证采伐林木等破坏森林资源违法案件的打击力度,减少和杜绝各类毁林行为,保护森林资源。
4.结语
为了更好的平衡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我国必须对森林采伐管理制度进行修改。增大对非公有林的采伐限额,不仅保证了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而且调动了经营单位的积极性。同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修改,使法律法规相配合,解决了脱节不匹配的理由。政府相应的搞些经济扶持工作,这样充分保证了森林的生态效益和经营者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李楷.我国森林采伐限额制度面对的理由及其解决措施[J].江西社会科学,2011(12).
[2]龙新毛,张向前.对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改革的探讨[J].林业资源管理,2010,(1):14-1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