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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看国外农业巨灾保险

最后更新时间:2024-01-2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574 浏览:6330
论文导读:异常情况时,便会采取国家干旱管理政策措施。如果联邦政府认定某地的干旱属于异常情况,那么就会向农民提供异常情况救济金、异常情况利率补贴,以及异常情况转业补贴等援助。异常情况救济金主要用以支付受灾损失严重的农户的日常生活费用,发放金额相当于非农行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异常情况利率补贴旨在帮助有长期发展潜力
台风“威马逊”横扫海南万亩良田,罕见暴雨冲溃深圳无数安防,鲁甸数千村民因地震流离失所……今年以来,台风、暴雨、地震等自然灾害连续侵害我国从南至北多个省份,造成巨大损失,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已是箭在弦上。而国外很多国家已经在实践中逐渐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农业巨灾保险制度,十分值得借鉴。
美国:
作为全球最早创设农业巨灾保险制度的国家,美国早在1938年就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来应对巨型自然灾害所带来的农业损失。当时只对小麦一种农作物投保,保障程度是正常平均产量的50%~70%,保障范围是“干旱、洪水、冰雹、大风、冻灾、雷电等不可避开灾害所造成的损失”,保险赔付方式是小麦实物或。
而后的40余年,美国农业保险开展几经周折,20世纪80年代,美国启动“特别灾害救助计划”。1980年,国会第12次修订《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时,明确将农作物保险作为农业灾害保障的主要形式,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美国农业保险进入快速发展期。1980~1990年,农业保险承保作物种类由30种增加到51种,农民参与率从9.6%上升至40%,参保面积也从1063万公顷扩充为4000多万公顷。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美国巨灾事件频繁发生,农业巨灾损失不断增加,对美国保险业和再保险业的偿付能力构成了严重威胁,政府财力也日显乏力,很多农险公司因此倒闭。农业巨灾风险开始尝试新的风险转移和补偿途径——农业巨灾风险证券化,这不仅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农业保险公司承保巨灾风险能力较弱的缺陷,同时还为农险公司提供了风险投资平台,增加了资金融通渠道。
1994年,国会又通过了《联邦政府农作物保险改革法》,制定“巨灾风险保障机制”,引入商业化的运作机制对台风、冰雹、雨雪、旱涝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起的农业损失进行赔偿。之后,美国继而又制定了“多重风险保障计划”“区域性风险保险制度”等系列方案,用以抵御农业巨型灾害,构建了完整系统的农业巨灾保险法律体系。
美国的农业巨灾保险是政府主导、保险公司参与的模式,保险公司负责承保,政府通过手续费减免和大额度、大范围的保费补贴进行扶持。此外,美国的农业巨灾保险项目通过与政府的支持、支农信贷等惠农政策相结合以及开展农业巨灾风险证券化而发展迅猛,具有承保范围广、覆盖程度高、赔偿额度大等特点。
澳大利亚:
自然灾害和动植物疫病是澳大利亚潜在的两大农业巨灾风险。为此,澳大利亚政府有针对性地制定了三项政策措施,进行有效应对:一是实施自然灾害救助及灾后重建计划,针对自然灾害引起的巨灾 (旱灾除外),设立专项资金,为农村社区和个体农户提供灾后援助;二是出台国家干旱管理政策,针对干旱引起的巨灾,进行风险分散;三是推行生物安全伙伴计划,针对动植物疫病引起的巨灾,采取公私合作的方式,分担风险。
自然灾害救助及灾后重建计划包括:丛林大火、地震、洪水、暴雨、风暴潮、气旋、滑坡、海啸、龙卷风、陨击等,但不包括干旱、霜冻、人类及动物疫病等引起的巨灾。因相关灾害事件导致的损失一旦超过24万澳元,该计划就会自动启动。
在该计划框架下,灾害援助共分为A、B、C、D 4 类。A 类援助包括:应急食品、衣物、临时住所及生活必需品的供给,必备家具的修理及更换,房屋的修缮及重建等,基本与农业生产无关。B 类援助是主要针对农民和农业企业提供的,旨在减少他们的灾害损失,帮助其尽快恢复生产。C 类和 D 类援助是经联邦司法部部长批准的重大灾害援助。其中,C 类援助是针对受灾严重的地区、社区、行业提供的一揽子援助,D 类援助是指重大灾害特别援助,较少启用。
由于澳大利亚每年的降水量都有很大变化,且各地区的降水量也存在较大差异,降水成为影响其农业生产的最主要因素。为有效应对旱灾风险,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于 1992 年将旱灾从自然灾害救助及灾后重建计划中剥离出来,专门出台实施了国家干旱管理政策。
当联邦政府认为干旱程度达到异常情况时,便会采取国家干旱管理政策措施。如果联邦政府认定某地的干旱属于异常情况,那么就会向农民提供异常情况救济金、异常情况利率补贴 ,以及异常情况转业补贴等援助。
异常情况救济金主要用以支付受灾损失严重的农户的日常生活费用,发放金额相当于非农行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异常情况利率补贴旨在帮助有长期发展潜力的企业走出灾害损失困境;异常情况转业补贴旨在帮助灾后不具存活能力的农场转行。此外,还有一些财政支持项目,农民可以申请。比如,受灾农业企业可申请职业咨询与规划拨款,最高可获得5500澳元的资助,用以咨询应对干旱的措施及财务规划等。
日本:
日本通过长期的探索和实践,研究并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农业灾害补偿制度,在日语中称之为“农业共济”。制度体系包括拟定《农业灾害补偿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地方基层、各都道府县、国家政府(农林水产省)3个层级的农业共济体。
3个层级的农业共济体分别在基层补偿救助、中层保险调节及政府再保险领域发挥各自的作用,相互协同合作形成了完整而有效的保险补偿系统。完善的农业灾害补偿制度在稳定农业经营、保持和提高农业生产能力、防止农业灾害损失和稳定区域经济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日本,由于农业对自然条件依存度高,且灾害均为不可抗力且危害大、范围广,所以农业灾害补偿制度被视作国家灾害应对的重要一环,被要求在全国所有农村地区实施。适用于制度的灾害种类几乎包含了所有会对农作物造成危害的类型,比如风灾、水灾、干旱、寒潮等气象灾害,包括地震在内的自然灾害,以及病虫害、鸟兽害和火灾等其他灾害,而对于家畜死亡、弃置、生病、受伤等均可作为赔偿对象。
同时,日本的农业灾害共济保费有一部分由国家承担,因为农作物的受灾概率要比一般的保险对象受损概率高得多(日本水稻一般受灾概率为8.2%,而一般火灾的概率为0.046%,仅为其1/180),所以相应的,保费收入如要覆盖赔偿金,则需比例相当高的保费,如果没有相应的补贴,一般的农业从业者很难加入共济保险。所以为了使日本农业保险制度能够持续稳定运营,并促使更多的农业从业者加入保险,国家会承担保论文导读:组收取了农民的保费,以一定的比例上交到农业共济联合会,形成保险关系;农业共济联合会再向农林水产省下设的农业保险专门账户(即农业共济再保险特别会计)上交一定比例的再保险金,形成再保险关系。上一页12
费的50%左右(大麦小麦为50~55%,猪为40%,田作物除蚕茧外为55%),切实减轻农业从业者负担。此外,在巨灾发生后,如果出现全国性或极其高额的农业赔偿申请,国家将承担再保险的作用,向赔偿基金提供资金支持。
在实际操作中,农民向农业共济组或地方政府的专门机构上交保费,形成共济关系;共济组收取了农民的保费,以一定的比例上交到农业共济联合会,形成保险关系;农业共济联合会再向农林水产省下设的农业保险专门账户(即农业共济再保险特别会计)上交一定比例的再保险金,形成再保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