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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构建中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策略

最后更新时间:2024-02-1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6746 浏览:21340
论文导读:机关垂直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省级地方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是省级政府所属的主管本地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的职能部门,实行地方政府和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总局双重领导,以地方政府领导为主。
摘 要 近年来,我国屡屡发生截留、挪用、欺诈社保基金案件,说明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仍然存在许多理由。只有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法律体系;进一步明确监管主体的职责;确立垂直监管模式及健全监管机构的设置;加强社会保险基金信息披露,才能确保我国社保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关键词 社会保险基金 监管 法律制度 信息披露
基金项目: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研究》(编号:2014030107)。
作者简介:胡敬、罗承炳,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文法学院。
1009-0592(2014)11-046-02
源于德国,发展于美国,健全于北欧等福利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保持社会安定,推动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有着重要的作用。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法律制度框架已基本确立,但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法律制度仍然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借鉴发达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成功经验教训,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法律体系

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为保障参保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支持,也为中国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提供了法律保障。然而由于《社会保险法》存在不少笼统和原则性的条款,导致《社会保险法》的操作性差,因此必须出台相关的配套制度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
首先,修改完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保险费征缴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以便达到实现收支两条线管理机制的目的,确保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严格执行,保障社保基金收入与支出的独立与分开。
其次,加快《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的制订,将分散在各法律、法规、规章里的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规定的法律条文进行归纳、删减、整理、完善,形成完整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法律制度,法治化监管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缴纳、支付、管理、运营等行为,从根本上杜绝截留、挪用、诈欺社保基金等各种违法案件的发生,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完整,《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基本原则、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能、基金征缴、管理、支付、运营等行为的监督、监督检查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社会监督和相应法律责任等。
再次,细化相关法律条文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尽管《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作出了专章规定,但过于原则宽泛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必须细化增加其使用价值。例如《社会保险法》没有明确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在我国北京、天津等地区社会保险费全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而安徽、湖北等地区则主要是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由两个机构分别征收,必定会出现征收管理的不一致,给参保人员和参保单位带来不适应。因此,应当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费的法定征收机构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其经办机构;《社会保险法》第79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应当具体化“定期”的时间跨度;第80条规定: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倡议,实施社会监督。这就非常有必要将各种代表和专家的比例或者人数进行明确规定,以防止监督流于形式。
最后,赋予社会保险受益人相关诉权。在美国、德国以及北欧等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比较健全的国家和地区法律都规定,当社会保险受益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当事人有请求司法救济的权利。在我国香港地区就建立有独立于社会保险系统之外的申诉与仲裁制度。在法治比较健全的国家,社会保险基金方面的诉讼为行政诉讼,所以为了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力度,确保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我国应建立专门的劳动与社会保障法院或行政审判庭,同时规定通晓相关法律规定的法官必须达到一定比例或人数,并且还应该确立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的诉讼实行公益诉讼制度或者代表人诉讼制度。

二、健全监管机构的设置

社会保险基金涉及多部门多层级,各管理部门之间如何沟通、配合、协调、制约,都是需要好好研究的课题。因此,针对我国国情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出现的理由,笔者认为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应高度重视健全监管机构的设置。
首先,按行政区域在各级政府中设立专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行政机关。根据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监管需要,我国社保基金监管机构可以设置政府设立的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总局(副部级),省及省以下社保基金监管机构分为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和地方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两个系统。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总局对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系统实行机构、编制、干部、经费的垂直管理,协同省级人民政府对省级地方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实行双重领导。
其次,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系统包括省、自治区、自辖市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县、县级市、旗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分局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所。省级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是总局直属的副厅(局)级行政机构,是本地区主管国家社会保险基金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贯彻国家有关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局长、副局长由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总局任命。
再次,地方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系统包括省、自治区、自辖市地方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地方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县、县级市、旗地方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分局以及所。省以下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实行上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机关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机关垂直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省级地方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是省级政府所属的主管本地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的职能部门,实行地方政府和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总局双重领导,以地方政府领导为主。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sbflw/lw44337.html上一论文:关于论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风险的法律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