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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论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风险法律制约

最后更新时间:2024-01-1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6771 浏览:71898
论文导读:担保业务,却未受到相应的监管,其担保经营行为已越过法律边界。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屡次禁止P2P平台的担保行为,但执行效果不甚理想。在“线下交易”模式中,基于真实债权而衍生的债权转让行为本身是合法的,因为《合同法》第79条明确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线下模式”的借
[摘 要]当前,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案件频发。这一现象与平台本身存在的风险密切相关,如法律风险、产品异化风险、资金池风险、自融风险等。P2P网贷平台相关立法缺失是该领域非法集资风险集聚的重要理由。对此,我国应通过法律手段进行制约,在具体的法制构建上,应包括明确平台性质,建立行业准入制度、运营监管制度、财务监管制度,加快征信体系建设等内容。
[关键词]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法律制约

一、理由的引入

随着国家对民间资本的不断放宽,银行借贷的单一融资渠道被打破,互联网金融兴起,P2P网络借贷行业更是呈爆发性增长。P2P网络借贷,简称P2P网贷,是指由有资金且有理财投资想法的个人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牵线搭桥,以信用贷款的形式,将资金借给有借款需求的个人。{1}P2P网贷平台不仅为借贷双方提供融资理财服务,实现了资本的融通,还解决了借款人的燃眉之急,在带动经济发展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网贷之家《2014中国网络借贷行业上半年报》显示,截止2014年6月,我国共有1184家P2P网贷平台,借款人达18.9万人,投资人44.36万人。2014年上半年,全国P2P网贷行业成交量为818.37亿元,网贷贷款余额达47

6.61亿元,平均综合利率为20.17%。

然而,在其蓬勃发展的背后,也潜藏着巨大的风险,P2P网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等质疑如同阴云笼罩。所谓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是一个集合概念,它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罪名。当前,我国非法集资案件呈高发态势,P2P网贷行业已成为其中的重灾区。
截止2014年7月,全国跑路和提现困难的理由平台累计达154家,2013年套牢投资人资金超15亿元,2014年已超6亿元。{2}在浙江,2014年该省排查的87家P2P公司中,有10家因涉嫌非法集资被立案侦查,其中侦办数额最大的一个案件涉及投资者1100余名,涉案金额约3亿余元。在深圳,自2013年下半年以来,8家P2P公司因涉嫌非法集资被查处,其中侦办数额最大的一案涉及全国投资者9000多人,涉案金额8亿多元。P2P网贷行业一旦爆发非法集资案件,涉及人数之多、涉及地区之广、涉案金额之大均超过其他经济犯罪,如不及时规制,将危及我国金融稳定与经济秩序。如何规范P2P网贷行业发展,如何制约其非法集资风险成为当下亟待解决的理由。

二、P2P网贷平台的非法集资风险

(一)P2P网贷平台的运营模式

原本涨势喜人的P2P网贷平台,缘何成为非法集资的主体?这与其运营模式密切相关。一般而言,P2P运营模式分为线上和线下两种。在纯“线上模式”中,P2P公司提供网络平台,贷款人可通过这一平台寻找合适的借款人;借款人也可通过该平台寻找有出借能力、愿意提供贷款的人群。但是,在实践中,采用该模式的P2P网贷平台通常为借贷双方提供信用支持,最常见的有两种类型:一类是承诺保障本金;另一类是虽然不承诺保障本金,但是通过提取风险准备金,当借款人违约时,承诺以风险准备金给投资人(贷款人)一定程度的还款保证。{3}
在纯“线下模式”中,P2P网贷平台仅具有信息提供和服务的职能,它一方面靠销售人员向出资人提供理财服务,另一方面由信贷员审核借款人,最后向借贷双方提供信息,由双方根据意愿匹配。然而,在实际运转中,P2P网贷平台并不真正置身事外,而是借助创始人(或其他内部成员)出借资金获得债权,再把获得的债权进行拆分组合,通过向客户销售理财产品的方式将债权转让出去,贷款人与借款人不发生直接联系。

(二)P2P网贷行业的非法集资风险

1.法律风险。在“线上交易”模式中,大多数平台以自有资金为投资者的本金或本金和利息提供担保,越界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P2P网贷平台未经许可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却未受到相应的监管,其担保经营行为已越过法律边界。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屡次禁止P2P平台的担保行为,但执行效果不甚理想。
在“线下交易”模式中,基于真实债权而衍生的债权转让行为本身是合法的,因为《合同法》第79条明确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线下模式”的借贷行为并非简单的债权转让,它的运营程序是:P2P平台先与贷款人人签订债权债务合同,再由平台以出售理财产品的名义与借款人签订合同,借贷双方没有直接签订合同,不能认定为合同法上的债权转让。出售理财产品的事实进一步证明P2P平台从事的是金融业务,其身份应为民间金融机构。然而P2P公司并未取得经营资质,显然具有违法性。
从非法集资的定义来看,违法性是其首要特征。因此P2P网贷平台面对的法律风险很可能使其坠入非法集资的深渊。
2.产品异化风险。为了吸引投资者,一些P2P网贷平台的产品出现了异化,主要表现为秒标和天标的大量投放。秒标是指满标后自动还款的借款标。它原本是P2P网贷平台为了给客户提供投资体验而使用的,但一些不良平台在同一时间发出大量秒标,短时间内完成非法集资,然后卷款跑路。2014年3月,“福翔创投”成立不到3天即跑路,其吸引资金的手段即为秒标。{4}
天标是指借款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标。一般而言,投资人喜欢期限短、收益较高的投资标的,而借款人更青睐期限长、成本较低的借款。根据这种心理,一些P2P网贷平台把长期借款标的拆成短期,大额资金拆成小额,继而进行期限和金额的错配,以提升平台的业务量。但是,拆标会给平台带来一定的还款压力,极易引发流动性风险。而一旦出现流动性理由,P2P网贷平台又会用发放新的天标,使风险如滚雪球般叠加。这种行为已触碰非法集资的红线。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sbflw/lw44273.html上一论文:浅议弱势群体医疗权益法律保障之管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