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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回归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应有功能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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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
[摘 要]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在本质上和国际劳工组织倡导的三方机制基本一致,是使劳动关系走向真正的三方协商和社会对话机制的第一步。劳资关系紧张、劳动法律有效供给不足、双方主体协商能力有限及“强政府、弱市场”等因素使三方协商机制的应有功能尚未充分发挥。健全的法律体系,有效的运转规则及相对独立且平等的政府、雇主组织和工会三方主体等因素,是推动三方协商机制有效运转的必备条件。
[关键词]三方协商机制;协商主体;角色定位;代表性
自2001年8月,国家级三方联系会议正式成立后,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经历了一个从陌生到熟悉、从认识平淡到认识深刻、从点到面全面铺开的过程。但从多年的实践看,制度设计者的初衷未能完全实现,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应有功能未得到充分发挥。本文立足我国国情,从协调劳动关系的实际需要出发,试图从法律角度找准个中缘由,并深入深思和研究如何进一步扩大三方协商机制的社会影响,发挥其应有功能。

一、对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再认识

我国已广泛建立三方协商机制,然而现阶段的三方机制与工业化市场经济国家的三方协商机制仍然相去甚远。但是,完全抹煞三方机制的作用,也失之偏颇,尽管三方机制在某些方面的作用只是象征性和引导性的。
(一)我国现行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与国际劳工组织(ILO)倡导的三方机制在本质上基本一致
参照ILO有关公约和倡议书的基本精神( 其第144 号公约即《三方协商推动履行国际劳工标准》,我国已于1990 年批准) ,三方协商机制可大致作如下表述: 政府、企业家组织( 即经营者或雇主组织) 和工会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和程序规则, 就有关劳动立法、经济和社会政策的制定、劳动关系调整以及与之相关的重大理由的解决, 相互沟通, 平等交涉, 共商策略, 合作共事的交往方式。也就是说, 三方协商机制实质上是政府与劳动关系双方的代表组织结成的一种以社会伙伴关系为纽带、以共同利益为基础、以劳动关系调整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为目标的社会对话机制。基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三方协商机制至少有三个显著特点: 一是它的运作空间或适用范围主要在劳动关系领域;二是它的本质特征体现出国家立法机构和政府行政决策机关同社会团体以及民间社会大众参与之间的有机结合;三是它的运作过程始终以三方平等协商为基本原则可见,就其本质特征而言, 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既非政府行政性机构也非社团或非政府民间组织( NGO)。从上述角度看, 我国三方协商机制在本质上与ILO倡导的三方机制基本一致。

(二)我国现行的三方协调机制是走向真正的三方协商和社会对话机制的第一步

我国三方机制的目前状况,既与国家的历史变迁、文化传统和制度环境相关联,受到三方主体发育状况的制约,还受到我国工业化进程中劳动关系面对市场化、全球化、多样化和灵活化等一系列复杂因素的影响。由于劳动关系面对市场化、全球化、多样化和灵活化等一系列复杂因素的影响, 三方机制处在初创阶段, 尚难以应对如此纷繁复杂的劳动者理由。但是,我国现行的三方协调机制是走向真正的三方协商和社会对话机制的第一步。从理念上说, 中国正在发育公民社会, 国家——社会的关系将从国家组合主义(state corporati)向社会组合主义(social corporati)演变, 而三方机制正是其载体之一。在基本性质上,它将从政府主导、体制内部的功能协调走向劳资自主、三方独立发挥作用;在运转机制上,它将从沟通协调型走向协商谈判型;在工作机构上,它将从分散临时型走向高规格的常设机构;在作用方式上,它将从倡导号召型转向决策执行型。

二、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运转实效未能有效体现的结症所在之法律分析

我国三方机制由国家政策推动,自上而下快速建成。往往是建制虽完成,却没有就实质性的内容开展协商,协商流于形式,协商成果不明显,在劳动关系领域发挥的实效有限,这种状况又导致三方机制的社会影响力不大,社会、企业、劳动者对协商机制缺乏必要的了解和重视。此外,三方协调机制遭遇尴尬局面的背后有更深层次的理由。
首先,来自劳资冲突的压力巨大,劳动关系调整任务艰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雇主追求利益最大化,雇员追求福利最大化,于是,两者之间的矛盾就产生了劳动关系理由。近几年,随着产业结构的进一步调整、非公有经济的快速发展,劳资冲突理由越来越引人注目。一是国有企业改革中,劳动关系的“群体性”矛盾增加。二是非公有制企业的劳资矛盾日益加剧。私营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主要集中在用工不规范、劳资双方权益不对等、资方有意损害劳动者权益。随着经济转型升级,产业结构调整,劳资关系正由个别劳动关系向集体劳动关系转化。以2010年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田公司员工罢工为标志的系列事件将这一趋势非常清晰地凸显出来。南海工人罢工活动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工人的市场经济观念提高,集体意识增强,将个人命运与其所属社会阶层的集体命运联系起来,这一变化说明了当下中国市场化的产业工人已经形成并正在走向成熟,也表明了中国劳资关系向集体劳动关系转型的趋势。
其次,缺少应有的法律支撑。1990年9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的144号公约,即《三方协商推动履行国际劳工标准》。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以及2001年修改的《工会法》均有三方机制的原则性规定。2007 年通过的《劳动合同法》 第5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 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理由”。这些规定为三方协商机制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但都比较原则、简单, 不建全面、不具体。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2年8月13日颁布的《关于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指导意见》【劳社部函(2002)144号】,对三方协商机制建设的作用、职责、工作要求等方面作了较明确的规定。但作为部门规章,其立法层次仍然较低,无法回归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应有功能之法律相关范文由写论文的好帮手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取得法律的强论文导读:力保证,也无法得到各方对运转效力的确定性的认同。总体上来看,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立法尚处于初始阶段,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需要。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论文资料由论文网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地址.上一页12
力保证,也无法得到各方对运转效力的确定性的认同。总体上来看, 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立法尚处于初始阶段,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需要。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论文资料由论文网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