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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从和谐社会构建解读刑事和解制度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1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4288 浏览:10713
论文导读:实践中的一个难题。刑事和解为刑事诉讼中加害者与被害者提供一个交流沟通的桥梁,加害者的达成和解协议使得被害人更加直接、快速的得到经济赔偿。(2)有利于加害者的社会保护及回归。受我国现行体制及社会环境的影响,人一旦打上犯罪份子的标签便对今后的生活、工作等各个方面带来不利影响。所以刑事诉讼的结束,往往导致犯罪者
摘 要 刑事和解在我国经历了上千年的发展,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豍是一次以法律形式对刑事和解做出界定。《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二章,则以特别规定的方式搭建起刑事和解制度的框架,但仅仅以三条法律条文来应对刑事司法领域的快速发展是远远不够的。本文结合刑事司法制度的相关规定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此展开探讨,依据刑事司法实际情况,分析目前刑事和解制度的不足,提出刑事和解制度的合理化倡议,推动刑事司法领域的稳定发展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关键词 刑事和解 和谐社会 影响不足 制度倡议
作者简介:刘然,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书记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
1009-0592(2014)03-044-03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往往是巨大而持久的,有些被害人因治疗伤病而造成巨额花费,被致残导致丧失独立生活能力等。豎可以说对加害者的法律制裁不足以弥补被害者的心灵创伤与经济损失,这也导致社会矛盾滋生,造成社会不安。因此,有必要通过一定的方式以达到慰藉被害者的精神并弥补其损失,而刑事和解制度正好适应了这样的情形。刑事和解制度突破了传统的惩罚形式,即以国家为主体对犯罪者实施惩罚,它开始关注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被忽略的被害者,并且达到了高效、快捷等特点。可是说刑事和解制度的出台也是为了符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它在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化解矛盾等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

一、刑事和解的概述

(一)我国刑事和解的界定

1.刑事和解的概念

刑事和解在西方被称之为“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Victim Offender Reconciliation,简称VOA)。关于刑事和解的定义,可以说各派学者持不同的意见,尚没有统一的意见,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相对较为赞同陈光中教授和葛琳博士的观点,该观点认为:“刑事和解是一种以协商合作形式恢复原有秩序的案件解决方式,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国家司法机关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一种制度。”豏
中国的刑事和解有别于西方的控辩交易,二者有质上的区别,控辩交易更看重的是双方的协商即“交易”。刑事和解的根本在于通过加害人与被害人和解,以达到化解双方矛盾、恢复原有的社会秩序,并且刑事和解更强调协议的实施以及实施效果,因此刑事和解具有重实质轻形式的特点。

(二)刑事和解的缘由与目前状况

1.刑事和解的缘由

刑事和解制度是中西方理论与实践相互融合的产物,是刑事司法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是由中国古代“和”文化与当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念的作为思想理念基础,以西方恢复性司法及辩诉交易作为制度借鉴的基础。
“和”文化是中华民族的文化精髓。“和”可以理解为不同事物之间相互配合,和谐一致、互补共存的意思。“和”思想不仅反映在人们的日常交往中,在道德、行为规范及中国古代的立法中都有它的身影。豐可以说,“和”思想已经渗透到了中国文化的“骨子里”。豑中国古代刑事司法实践中执法者也较为热衷于促成犯罪者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例如通过公开道歉、赔偿损失等等。另一方面当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如火如荼般的建设中,社会的各种制度建设都要服从于和谐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理念可以说是刑事和解产生的直接理论基础。通过对刑事和解制度进行分析,不难发现刑事和解所体现的修复人们之间的关系、化解相关社会矛盾、恢复社会秩序等理念无不都体现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念。
当然刑事和解制度也是西策略律制度的产物,主要是缘自恢复性司法与辩诉交易。恢复性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主要是通过在加害者与被害者之间建立一种对话关系,以加害人主动承担责任来消除双方冲突,并通过社区等有关方面的参与,修复受损社会关系的一种替代性司法活动。此外,辩诉交易通过程序性的对话和协商达成对刑事纠纷处理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提供了一些借鉴。辩诉交易通过辩诉各方协商,一达成对加害人的撤诉或者轻判等,而我国刑事和解更加关注的是被害人。

2.刑事和解的目前状况

刑事和解作为我国刑事诉讼的一种新型方式,打破了传统的诉讼模式。近年来,伴随着我国刑事司法的改革,刑事和解逐渐的被应用到刑事司法实践中。刑事和解已然成为一种适应现代社会的制度,而理由在于刑事和解并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直到2012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以特别规定的形式第一次从法律层面赋予刑事和解的正式地位。为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提供统一的法律依据,有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当然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可以发现该修正案的一些理由,例如和解方式的单

一、赔偿标准与方式的不统和解协议的效力等理由。

刑事和解制度原本在于化解社会矛盾、恢复社会秩序,而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不精确造成了,社会大众对刑事和解制度的广泛争议。甚至在一部分民众心中认为这是“花钱买刑”是对加害者的一种“福利”,这也是导致民众对司法领域不信任,影响和谐社会建设的一方面。因此,有必要对刑事和解制度进行解读并提出合理倡议。

二、刑事和解对和谐社会的影响及其不足

(一)刑事和解的影响

1.刑事和解的积极影响

(1)有利于被害人利益的保护。从长期的司法实践看,被害人损失、痛苦往往是长远无法抚慰的,而长期以来的刑事诉讼程序在这一方面有所欠缺。刑事和解能够更好的保障被害人的权益、满足被害人利益的诉求。豒相较传统刑事诉讼,被害人只能对犯罪行为所受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民事诉讼,而在精神损失等方面无法顾及,此外,经济赔偿的执行更是长期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刑事和解为刑事诉讼中加害者与被害者提供一个交流沟通的桥梁,加害者的达成和解协议使得被害人更加直接、快速的得到经济赔偿。(2)有利于加害者的社会保护及回归。受我国现行体制及社会环境的影响,人一旦打上犯罪份子的标签便对今后的生活、工作等各个方面带来不利影响。所以刑事诉讼的结束,往往导致犯罪者的自暴自弃,加深对社会他人的仇恨甚至成为惯犯。通过刑事和解,使得犯罪者真诚的认罪悔过,以自己的力所论文导读:
能及赔偿弥补被害者,逐步减低对社会的仇恨,有利于他们回归社会。
(3)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西方有句著名的法律谚语:“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近些年来随着司法制度的改革、社会现代化的加快,呈现出新型犯罪、集体犯罪等众多重案、难案,使得本就紧张的司法资源日益匮乏,导致部分案件程序时间过长。刑事和解制度作为对刑事诉讼的补充,可以由加害者与被害者协商,使得加快诉讼程序的进程,从而节约本已紧张的司法资源。
当然,刑事和解以其独特方式缓和双方矛盾,改善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2.刑事和解的消极影响

(1)社会大众对司法的不信任。刑事和解的一出台便引起轩然大波,很多社会大众媒体认为这是“花钱买刑”的政策,是国家为有钱人提供“便利”的手段。刑事和解往往受限于加害者的经济条件,因而有经济实力的加害者更容易获得相对较轻的处理结果,以至于人们说“刑事和解是为富人开路”。由于贫富差距导致同罪不同罚,导致人们对司法的不理解、甚至不信任,长此以往导致人们对政府的不信任,增加社会的不安与矛盾。
(2)监督不力导致司法腐败。刑事和解的达成使得案件承办人对案件拥有一定的裁量权。而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个新型的刑事诉讼制度,缺乏一定监督体系。因而监督不力,就可能会被少数执法办案人员利用自由裁量权,在诉讼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司法腐败的现象。豓

(二)我国刑事和解的法律规定及其不足

1.我国刑事和解的具体法律规定

(1)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新刑诉法规定刑事和解更多的是适用轻微的民间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以及轻微的过失犯罪,因为此类案件调解的可能性更大,更涉及邻里之间社会和谐理由。此外对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累犯不适用刑事和解。
(2)刑事和解的方式。新刑诉法规定了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审查权,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刑事和解是以司法机关为支持机关,以国家司法的权威来保证调解的进行。
(3)刑事和解的处理。新刑诉法规定刑事和解的裁量权主要集中在法院与检察院,而机关只拥有司法倡议权,检察院可以倡议法院从宽处罚或者对犯罪情节轻微的不起诉,法院可以从宽处罚或者。

2.我国刑事和解的不足

虽然刑诉法修正案对刑事和解制度以专章特别规定的形式加以规范,对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和解方式、处理结果做出了较为完善的规定,但是难以应对日益复杂社会矛盾理由,现行的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着以下几点不足:
(1)当前关于刑事和解缺乏明确的赔偿标准。刑事和解的初衷是通过加害者对被害者进行赔偿从而减轻刑罚,而实践中往往出现被害者“漫天要价”,加害者讨价还价的现象。如此一来造成违背刑事和解的旨意,增加诉讼时间过多消耗司法资源。
(2)和解方式、解决方式的单一。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和解是通过经济赔偿达成的,这也是社会大众误认刑事和解为“花钱买刑”的一个理由。经济赔偿只能在物质上弥补被害者的损失而被害者的精神损失往往是无法弥补的长久的。实践中和解的方式过于单一是导致刑事和解不能很好地进行的重要理由。
(3)刑事和解制度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新刑诉法将刑事和解适用于整个诉讼阶段,并且公检法三家司法机构都有参与的权利,而司法机关作为执法者、中立者同时又作为刑事和解的主持者,这不禁让人深思应该由谁来监督。
(4)刑事和解协议的执行监督理由。新刑诉法规定在司法机关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但是并没有规定协议应如何执行、谁来监督执行效果。这是影响被害人权益的重大理由。

三、从构建和谐社会出发对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倡议

(一)确立合理的赔偿标准

实践中刑事和解的过程中占用大多数时间的便是加害者与被害者双方对经济赔偿的“讨价还价”。由于当前缺乏统一的赔偿标准,导致实践中产生大量理由。
笔者认为确定赔偿标准可以参考民事诉讼中赔偿的标准,一方面按照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社会情况设立由国家认可的地区标准,另一方面对赔偿设立一个相对界限,将赔偿金明确在一个最低以民事赔偿为底线最高不超过民事赔偿的2倍为上限。此外对于加害者积极赔偿被害者而高于标准的情况,司法机关一般应给与承认并制作协议书。还有就是对于加害者因其他理由虽赔偿被害者但未达到标准而没有达成协议的,司法机关也应在量刑时予以参考。

(二)增加刑事和解的方式

新刑诉法规定加害者可以与被害者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但实践中往往只有经济赔偿一种方式,缺乏其他方式。刑事和解是通过加害者认罪对被害人进行弥补已达到被害人的谅解。笔者认为此处可以借鉴物权法的方式,可以增加被害人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将被毁坏的财务恢复原状等等。此外,还需要设立一个类似的国家基金,对于无赔偿能力的被害人由国家基金进行相应赔偿。豔在一份和解协议中可以并且提倡多种方式共同进行,这样不仅可以在物质上弥补被害者的损失还可以在精神上进行一定程度的弥补。由此可以减轻加害者与被害者之间矛盾,降低双方的仇恨心理,避开造成由此引发的对政府对法律的不信任甚至是仇视。

(三)建立刑事和解的有效监督制约机制

权利的运转一定需要监督与制约,否则就会产生理由,刑事和解也不应例外。一方面要加强司法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强调发挥内部制约。例如检察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就要对检查工作人员严格要求,相应部门要加强对纪律的监督。另一方面,就是要加强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司法机关作为刑事和解的主持机关,在实际中难免会出现理由,而外部监督就可以避开因权力失去制约的理由。通过人大的监督、中纪委会对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等党政机构充分发挥职能。此外,就是社会大众、舆论媒体的监督,近年来媒体已然成为一种新生力量,它能够让全社会关注事态的发展,对于建设监督环境下的刑事和解可谓是一剂良药。

(四)明确刑事和解协议的执行方式及监督

刑事和解协议执行才是真正让被害者得到一定弥补的条件。新刑诉法并没有规定和解协议如何执行,谁来监督。
笔者认为刑事和解协议是一种超越于民法所说的合同,是一种以国家司法权威为依托的一种带有民法性质的刑事文书。因此它的执行不应像民法一样附条件的达成或者是分期执行,此外由于它的执行还影响到加害者的量刑,因此论文导读:会的仇视、心里的扭曲。刑事和解作为新生的制度,它的发展完善必将是一个长期而艰辛的过程。但是不能因此而对它失去信心,只有不断的实践不断地修正才只能真正发挥刑事和解的效果。如今应当以构建和谐社会作为契机,让刑事和解迅速融入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并贡献一份力量。注释: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3年3月十
笔者认为刑事和解协议必须立即执行而且不允许民法上的“分期付款”。当然对于赔偿金额巨大的可以采用限期的执行(这个期限应以该司法机关执行案件的剩余期限为限),如果超过期限没有达成则视为没有达成刑事和解,此种情况下司法者会对已经赔偿的部分作为量刑参考。另一方面被害者是否真的得到了赔偿也是一个理由,因此倡议司法机关应该对和解协议的执行做一个监督,只有协议的内容完全的达成,才能认为刑事和解协议达成,否则同样影响量刑等方面。
在生活中,一个案子不仅仅涉及到加害者与被害者两方及他们的家属,还影响到社会大众对法律的感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程度,甚至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谐。因而刑事和解的操作是刑事司法工作的一把双刃剑,操作得当,不仅可以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更能赢得案件当事人的心服口服,但造作不当则会造成司法腐败、案件当事人对社会的仇视、心里的扭曲。刑事和解作为新生的制度,它的发展完善必将是一个长期而艰辛的过程。但是不能因此而对它失去信心,只有不断的实践不断地修正才只能真正发挥刑事和解的效果。如今应当以构建和谐社会作为契机,让刑事和解迅速融入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并贡献一份力量。
注释:
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3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修改决议,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或者新刑诉法。
豎杜永浩.论我国刑法中刑事被害人保护的缺失.政法学刊.2009(3).
豏陈光中,葛琳.刑事和解初探.中国法学.2006(5).第3页.
豐豑刘瑞.“大调解”机制下的刑事和解模式构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硕士专业学位论文.
豒吴四江.被害人保护法研究——以犯罪被害人权利为视角.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版.第63页.
豓卫宁.从何某故意伤害案论刑事和解的适用.兰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豔刘雪.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弊端与完善.法制与社会.2012(9).
参考文献:
[1]童建明.新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