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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述我国社会中人员及商贩非制度化存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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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当代中国社会生活中,人员和商贩经常被摆置在对立的方面。这一现象主要源于行为主体的非制度化存活,其中有管理体制机制不完善造成的价值取向偏移、执法理念偏差、执法依据脆弱、执法依据偏移,有社会认同状况对人员和商贩行为方式造成的行为方式、行为理念、行为选择理由,也有城市管理不当造成的非制度化维权和抗争。
关键词 人员 商贩 非制度化存活
作者简介:王铁成,博士,黄河科技学院社科部。
1009-0592(2014)1-197-02
非制度化存活是指行为主体在遇到某些理由或处于某种环境时,借助权力、关系、人情、面子等资源,采用制度外的方式进行利益博弈的过程。在我国社会,人员和商贩之间冲突和隔阂中,经常晃动着非制度化存活的影子。社会对这一理由褒贬不一,持论各异。为什么各地人员公务活动中暴力性冲突事件不断发生,且不断升级?人员执法的合法性依据及合理性内涵在哪里?为什么屡遭质疑?政府、人员、行政相对人以及公众的态度如何调适?很无奈,商贩很弱势,两方都以各自的方式演绎着非制度化存活,个中理由,本文作如下分析。

一、社会管理体制机制不完善对人员行为的影响

(一)价值取向偏移造成人员的非制度化存活

由于认识上的偏差,在城市管理中,一些人员把商贩作为管制对象,采用极端方式,动辄打砸摊子,没收财物,甚至打人、抓人。还有一些地方,雇用地痞流氓以及借用黑恶力量来治理,通过暴力来威慑商贩,试图“杀鸡给猴看”,以警其余,似乎要除“恶”务尽,形成“铁板一块”的“净土”,达到“寰球同此凉热”,其极端性和野蛮性让不少商贩噤若寒蝉、行如惊鸟。所谓的“为人民服务”、“人民群众利益至上”等理念,在一些人员那里已经没有多少印象。商贩基本上是失地农民、城市下岗失业人员等弱势群体,他们由于得不到救济或者救济不足,只能靠做些小生意来维持生计。经济上的弱势和地位上的弱势使他们有一种“低人一等”的感觉。面对一些人员的暴力,他们选择了忍耐。当忍耐超过了承受限度时,孤注一掷的心态会激发他们抗争的情绪,进而将长期的积怨发泄在某些人员身上。

(二)执法理念偏差造成人员的非制度化存活

在社会管理方面,政府部门的一些管理人员受到“效率优先”论的影响,把“发展是硬道理”的思想绝对化,片面理解社会秩序至上,片面理解“稳定压倒一切”。为了达到目的,一些地方的人员甚至采用“半军事化”方式,通过强制手段来进行管理。此外,一些人员心中的“政绩”意识也难以和现实需求协调起来,很多做法是被现实环境和体制逼出来的。人员为什么要“与小商贩为敌”?难道真的城市市容市貌比弱势群体的民生还要重要?难道人员真的没有一点恻隐之心吗?在我国,由于党政官员事实上实行的是行政任命制,使官员们养成了对上负责对下不负责的习惯。在他们看来,城市市容市貌、建筑设施、华丽广场等都是显性的政绩。一些城市“管理者”,在面对升迁的个人利益和商贩利益之间权衡并做出选择时,往往优先考虑“政绩工程”。

(三)执法依据脆弱造成人员的非制度化存活

从行政法的角度来看,人员制度不具有行政合法性、行政合理性、权力制约等现代行政法原则,而就是这样的一种有违发展原则的制度却能够推行实施,反映出一些人的法制观念淡漠。刘岳曾把执法过程中的理由归结为四个方面,这种状况在人员中也明显存在。一是在思念观念上“唯我独尊”,少数执法人员认为自已是正义的化身,自己就是法,容不得他人说话。二是在执法心态上“高人一等”。有些执法人员觉得高人一等,对执法对象表现出不屑一顾、高高在上的姿态,对百姓看不上,看不起,不尊重,随意训斥,甚至打骂。三是在执法手段上“罚字当先”。有的执法人员执法时只强调法制的强制性,忽视法制的教育性,对执法对象不是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而是以罚款、交费来解决理由,甚至动辄以吊销执照相威胁,在群众中造成了“管理就是收费,执法就是罚款”的负面印象。四是在执法方式上“简单粗暴”。个别执法者把自己凌驾于法我国社会中人员及商贩的非制度化存活由提供海量免费论文范文的www.7ctime.com,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律之上,不执行和不遵守法律法规,甚至出现违法之举。①

(四)执法主体变异造成人员的非制度化存活

机构雇用一些社会闲散人员参与城市管理,而这些人大多未经岗前培训,缺乏相关知识和管理水平,管理策略简单、管理手段粗暴,以暴治市,以横压人。另外,部门也受到一些“人情”、“关系”的影响,难以确保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由于编外人员的“执法经费”无保障不得不依靠“自筹”,由于要完成年度“执法指标”或“创收任务”不得不采用一些特殊手段。试想,以不规范的方式或不合法方式来对待处于弱势群体的商贩,能不出理由吗?而每当出了理由,有关部门往往把理由归结在这些人身上,借以减轻自己的社会责任。有研究者指出,“近些年来,商业化又深深渗透到政府活动过程中。巨利当前,城市政府趋向于直接对民众使用暴力。人员的野蛮执法,乃是城市政府权力趋向野蛮的一种征兆”,“如此设立的人员,基本上是城市主政官员的工具,而不具有多少公共性质。人员不受限制的权力的背后,正是城官不受限制的权力。”②

二、商贩的身份特征以及社会的认同状况对商贩行为的影响

(一)商贩的身份特征影响着自身的行为选择

长期以来,一些人在思维上将摊贩的活动与“非法”挂钩,这种联想进一步前推的结果是:摊贩在扰乱社会的经济秩序和社区环境,再进一步前推就是将他们推向被管制的一方。另外,一些地方将摊贩视为“盲流”、“游手好闲的群体”、“影响社会治安的人”。不少摊贩在现实的比较中也真切地感受自己地位的低下,在城市里,他们或许挣了一些“小钱”,却难以忘却心头的身份差别,更难有扬眉吐气的感觉。“如果围绕着他们的人群与社会向他们反射出来的,是一幅表现他们自身的拘谨、低下和令人藐视的图像,一个人或一个群体便会遭受实实在在的伤害和扭曲。可见,缺乏承认或错误的承认能够对人造成伤害,成为一论文导读:的一方。(三)我们的定位是效果与商贩利益的和谐共赢在城市管理中,人员要明白该管什么,该怎么管,什么该放手,什么该激活,要驱除传统观念的迷雾与文化遮蔽屏障,减少对思想上戒备。城市管理是全社会的事情,政府官员、人员、社会组织、城市市民和街头商贩都应守土有责,尽到自己的责任。人员与商贩之原文出自:中报教育网论文中心 www.zbjy.cn
种压迫形式,把人囚禁在错误的、被扭曲和被贬损的存在方式之中。”③一方是身份认同上的异化和外扬,一方是对这种认同的默许和内化,等级观念和不被尊重的感觉隐匿在心中,一旦有发泄的渠道或可以泄露的出口,就可能迸发出来。(二)商贩的存活我国社会中人员及商贩的非制度化存活由优秀论文网站{#GetFullDomain}提供,助您写好论文.环境影响着自身的活动方式
从历史上看,社会统治阶级对摊贩就有不同程度的歧视。新中国虽然确立了人人平等的政治理念和政治制度,但旧社会的思维惯性仍在一些人心中延续。在我们追求纯而又纯、一大二公的所有制形式时,将自主盈亏的小摊贩认定为“具有资本主义的自发倾向”的东西,小贩被贴上了投机钻营、自私自利、唯利是图的标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一些地方为了自身的“政绩”,也对摊贩做了负面定性,赋予了摊贩各种不正当的形象。摊贩在社会群落中失去了应有的尊严,失去了同其他社会群体一样的基本权利。“摊贩”成了身份低下的代名词,成了低贱、卑劣的形象,成为了一种令人心寒的道德身份判断标准。高雅的场所不欢迎他们,本地的市民看不起他们,当地政府也不看好他们,一腔委屈无处表白,满腹牢骚不敢发泄,人如劳燕思栖处,身似浮萍无定所。真是:街头商贩苦,何以解倒悬?对他们来说,“生计且支撑,小康何敢忘?”在一些地方,通过正当的渠道表达思想和愿望,对他们来说无异是一种奢望。

(三)商贩的权利状况影响着自身的行为理念

从现实看,商贩的权利保护状况处于低水平的权利均衡状态。所谓低水平的权利均衡,是指维持在较低层次上的动态平衡,是在一个时期内阶层之间、群体之间或部门之间表现出来的被大体承认的表面上的均衡而实际上不平等的权利存在状态。平等的理念下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各个群体的权利并不完全处于正式的、制度化的保障之下,必定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造成“非制度化存活”。另外,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由于不同群体的结构位置、社会影响力以及所拥有的机会的不同,不同群体的社会权利不会处在同一状态下。特别是一些弱势群体,当他们感到制度的无助时,会毅然决然地选择非制度化存活。此时制度规则、法制观念已经在利益的权衡中屈居下位,当正当的权利救济方式失灵时,趋利避害就成为最主要的行为选择。

三、人员与商贩行为博弈中的利益关系选择

(一)应激式的维权和抗争不是我们期待的

人员希望通过自己的管理规章同化商贩,通过最便捷、最经济的手段将商贩纳入到城市社会的统一秩序中。但管理中的人本情怀缺失不时出现。我们似乎很少看到那种娓娓而谈地耐心说服教育的场面,很难看到和风细雨、和谐执法的场面。在多数人眼中,往往与砸摊子、毁东西、抓人、打人、威吓人联系起来。这种情况下,不少商贩会生出一种无奈、无助心理,想求得制度关怀而不能实现,想求得人权尊严而又不能承兑。屈辱和委屈感催生了怨愤和恼怒,发泄与报复让他们选择孤注一掷。用个别商贩的话说:你不让我生活,我不让你活命;政府不关心我,我就给政府制造麻烦。在这种情形下,城市管理是一种风险。“风险的大背景就是这个社会法治不彰,价值观混乱,人心浮躁,贫富差距明显,底层民众的辛苦在网络的扩散下往往被放大、聚焦,……甚至引发某个人因一点鸡毛小事而走极端。”④这不是我们期待的情景。

(二)被动的利益博弈和策略选择也不是我们期待的

现实生活中,人员与商贩之间的“游击战”是一种利益博弈和策略选择。一方面,一些人员在社会压力和绩效管理面前被动地采取过激手段治理街头商贩,造成矛盾升级,成为引发社会冲突的导火线;另一方面,一些商贩的以暴抗暴行为,一次次将局部冲突推向社会,把理由摆在政府和公众面前,希望引起社会关注。而政府部门和国家也有自己的价值取向,它要维护社会的稳定,还要居间协调。这使得人员与商贩的利益博弈中增添了政府活动和制度背景,形成政府、公众、人员和商贩之间共同面对的理由。特别是当一些事件被网民通过悲情叙事、蒙冤叙事、苦难倾诉的方式渲染、扩大、激化为件时,引起多种利益主体参与其中,将制度行为和非制度化行为都摆在社会天平上来衡量。这个时候,社会稳定压倒一切,政府部门的有关领导、当事的人员都有可能在强大的社会舆论中受到处理,商贩基本上被置于受保护的一方。

(三)我们的定位是效果与商贩利益的和谐共赢

在城市管理中,人员要明白该管什么,该怎么管,什么该放手,什么该激活,要驱除传统观念的迷雾与文化遮蔽屏障,减少对思想上戒备。城市管理是全社会的事情,政府官员、人员、社会组织、城市市民和街头商贩都应守土有责,尽到自己的责任。人员与商贩之间的关系不应是两败俱伤的双输游戏,而是双方的互利和共赢。作为政府,应该建立一套机制,让人员管的心情舒畅,管的效率斐然,让商贩参与管理,群众协助管理,社会组织协调管理,形成多轮驱动、齐抓共管的局面。只有转变管理观念,才能有效转变那些抑制社会和谐的制度规范;只有从社会的长远利益出发,以理性的眼光看待人员与商贩的博弈,才能推动共赢结果的实现;只有构造良性的制度和文化氛围,才能唤醒民众的权利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
注释:
①刘岳.树立正确行政执法观念推动社会和谐发展.http://.net/articles/zgyj/ggzhc/article_2010012 032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