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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保定市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最后更新时间:2024-04-0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4238 浏览:11771
论文导读:社会保障制度,来提升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这充分的说明我国政府对农民的责任进一步显现化。三、制度优化的再深思政府是制度的具体实施部门,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中应该承担相应的义务。失地农民的基保定市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相关范文由写论文的好帮手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本社会保障需要政府
【摘 要】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理由伴随着城镇化的发展而日渐突出, 并成为社会关注和政策讨论的焦点, 一旦处理不好, 容易激化社会矛盾。文章基于保定市实际情况,探讨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 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倡议。
【关键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优化
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使得土地占用也逐年增加。近七年来, 全国已有4000多万农民成为失地农民, 同时具有进一步增加的态势。从目前来看, 很难出台统一的针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而在经济发达的省份的部分地区,如浙江的绍兴、杭州等地已经建立了基本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但其他的省份,基本上都是通过一次性的低额货币安置的策略来解决理由的, 甚至有些地区的失地农民连最低生活保障都无法享受。既然各地的财政水平不

一、那么针对各地区的实际情况构建适合自身运作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一定的现实作用。

一、保定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介绍

(一)保障范围及对象

在全市范围内,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征地,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被征地后人均农业用地南市区、北市区、新市区及高新区(以下简称四区)不足0.3亩、县(市)不足0.5亩的(包括已整体农转非的农村)均应参加养老保险。被征地后人均农业用地市内四区超过0.3亩、县(市)超过0.5亩的村,可参照本实施意见解决相应人员的养老保险理由。二零零六年七月一日前的已征地农民,不直接纳入本保险,可根据自愿原则,缴足个人账户部分,参加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其待遇不低于被征地农民养老金享受标准;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纳入本保险范围;十六周岁以下人员,按征地补偿规定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助费。达到就业年龄后,作为城镇新生劳动力,参加相关的社会保障。

(二)基金的筹集

筹资比例按政府承担部分不低于筹资额的百分之三十,集体补助部分不低于筹资额的百分之四十,个人缴纳部分不超过筹资额的百分之三十分担。其中,政府承担部分从土地出让金纯收益中列支,由收缴土地出让金的财政部门拨付。对“零”征地价和公益性用地本着谁用地,谁负责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理由的原则,由用地单位解决被征地农民参加保险所需的资金;对以划拨方式供应的新增建设用地(含代征用地部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中政府承担部分,由用地单位负担,纳入用地成本。市区按每亩不低于一万元的标准,在划拨用地手续时,一次性缴清,由国土资源部门代收,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承担。其它县{市}的标准可自行确定。

二、制度设计的初步探索和成效

(一)奠定了农转非的制度基础

在我国,养老理由是社会关心的热点理由,更是关系到民生的重要理由,对于失地的农民而言养老理由更为突出。在我国农村,农民的养老主要是依靠子女的供养,对于这些老人而言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即道德风险。农村如果失去了土地,首先面对的就是失业的风险。由于其文化素质不高,除了干一些体力活没有其他的技能。对于农民而言,经济风险与道德风险并存,如果农民失地那么其对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求将会更高。有学者提出以征地补偿费用的全部或部分为失地农民建立养老保险, 从制度上规避了养老风险,加速了农民向市民的转化。

(二)良好的制度绩效增进了社会公平

社会的公平公正有利于良好制度的实施。如何保障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需要政府保障到位。因为农民除了种地没有其他的技能,所以合理的赔偿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基本生活保障和未来可持续保障的同时实现。根据不同的需求以及抗风险能力的高低, 给予不同程度的保障相较于过去单纯的货币补偿,通过多种举措缩小失地农民与城镇居民间的社会福利差距,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缺失理由,使得社会公平得以增进,有效的提升政府的形象。

(三)政府责任进一步显化

政府作为职能部门在解决民生理由上起到了积极地推动作用。政府在近些年不断的加大对失地农民的补偿力度,不回避解决失地农民的权益保护理由以及可持续生计,而且建立了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来提升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这充分的说明我国政府对农民的责任进一步显现化。

三、制度优化的再深思

政府是制度的具体实施部门,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中应该承担相应的义务。失地农民的基保定市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相关范文由写论文的好帮手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本社会保障需要政府的关心,让社会保险制度能够充分的发挥起作用,为失地农民提供相应的服务。

(一)提高制度实施的持续性和公平性

在我国,土地的财政收入在地方政府的总财政收入中占得比重并不小,而且也是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一项重要资源。拥有土地的农民失去了土地,如果没有好的政策的倾斜,失地农民的保障水平肯定会受到一定的影响。经济的飞速发展固然重要,但是忽略了失地农民这个特殊的群体,也会阻碍大环境的和谐,不利于整体经济的发展。所以,政府必须认识到这一点,保护失地农民的权益,和了解其群体的特殊性。

(二)增强制度的科学性和相容性

现阶段,我国面对着一个重要的理由就是失地农民的理由。在不断的研究中,理论上得到了进一步的成熟,推动了整个制度的发展。但是还有一部分地区需要完善,尤其是西部地区,在有限的资源和有限的财力下,如何解决失地农民的困境,完善其保障制度是十分重要的课题。有些地方提出了很好的倡议,指出要注意细节,对个制度之间的衔接和融通,参数与标准设定,科学的理论支撑,要尽可能增强保险理论属性,促使制度更加规范化。

(三)健全管理与监督机制

制度的良好运转是以政策体系的完善和有力的监督运转机制为基础的。政府要重视健全农村失地农民的保障体系,完善社会保障法规,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农民的利益,也要尽快建立相应的统筹协调机制,使业务管理和监督得以加强, 使制度运转合理有效。其中特别要把资金管理作为重点, 加强建设监督机制,明确资金的使用渠道和办法,提高透明度。
参考文献
[1] 鲍杭生,何忠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模式及选择[J].社会保障制度,2003(10).
基金项目:本文为保定市科学技术局项目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3ZR021。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rkxlw/lw10721.html上一论文:探讨学习型社会视阈下农村现代远程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