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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经济学对经济法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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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
引言:法学从来就不是一个孤立存在和发展的学科,法学离不开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等其他学科的支撑。法学与其他学科的研究相结合可以相互推动、共同发展。其中经济学对法学的影响尤甚,为法学的研究带来了一场新的理论革命。对此,法律经济学家波斯纳就曾说过:“近年来,最雄心勃勃而且可能是最有影响的努力是法律与经济学的交叉领域。①
经济法,作为法学的分支学科,其与经济学的联系更是千丝万缕。现代作用上的经济法是一种调整和规范一国经济生活中经济关系的制度安排,其依据的理论可以追溯到凯恩斯主义的宏观经济学。经济法的具体内容涉及很多经济学理论知识,而经济法学家在研究经济法时必须借助的一定的经济学工具,否则对于经济法的认识往往停留在“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的层面上。具体说来,经济学于经济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作用。
一、经济学是经经济学对经济法的重要性相关范文由写论文的好帮手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济法的产生基础之一
经济法的产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定结果,有其深刻的社会、经济、政治、哲学理由。其中,经济学的发展对经济法的产生起了重要作用。经济法学者普遍认为,经济法产生于资本主义垄断时期。在资本主义自由时期,亚当·斯密的自由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在资本主义国家占据主流地位,该理论提倡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将其看作一只“看不见的手”支配着社会经济活动;反对国家干预经济生活,国家在社会经济领域只要充当“守夜人”的角色就好。在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后,限制竞争、阻碍竞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日渐显现,尤其是1929年资本主义社会爆发了席卷全球的经济危机,市场缺陷和市场失灵的情况充分暴露出来,这表明只依靠市场机制的自发调节,很难维持国家经济均衡发展。资本主义国家不得不广泛、大规模地干预和调节经济,以保证再生产的正常进行,缓和矛盾,保障就业等等。在此背景下,凯恩斯的“国家干预”经济理论成了该时期主流经济学说。他在《就业、利息与货币通论》中系统提出了国家干预经济的一系列观点和政策主张。他认为,从自由竞争发展到垄断阶段以后,只凭市场自动调节机制无法使经济均衡发展,要解决市场缺陷和市场失灵,国家必须介入、干预经济活动,运用财政税收等手段刺激有效需求。由于政府介入经济生活,打破了传统的市民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划分界限,在经济生活中出现了单纯的公法和私法手段都不能解决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需要一个新的法律部门来调整,于是经济法应运而生。

二、经济学理论较多成为经济法研究范围

经济法研究内容涉及众多经济学理论,以下从宏观调控与市场监管两个领域进行分析:

1.宏观调控方面

经济法作为国家适度干预经济的一种制度工具,为国家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而经济法的研究要服从和服务于一国的经济政策和国家宏观经济发展战略。经济法的这一性质与目的决定了经济法的研究范围包括国家为实现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在调整社会经济关系中所涉及的各种法律规范,而这些经济法法律规范是一定时期内、一国经济当局相关经济政策和经济发展战略在法律上层建筑中的反映。而后者正是经济学理论的集中体现。
一般而言,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目标包括:刺激经济增长、维持物价稳定、实现充分就业和保障国际收支平衡等。要实现这些宏观调控目标,国家在一定时期内,要根据本国实际情形制定正确的相关经济政策和经济发展战略,这些政策和发展战略都需根据经济学理论进行分析。如经济低迷时政府应实施扩张性财政政策和宽松的货币政策,采取增加政府采购、增发国债、降级基准利率等措施刺激经济发展;而在经济发展过热时则应实施紧缩性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压缩政府开支,压缩基本建设投资,提高基准利率等措施以矫治经济发展过快和通货膨胀。国家对宏观经济的调控须做到调控公平、调控适度和调控绩效,若不熟知经济学理论,不熟知经济发展规律和本国经济状况,很难达成这一目标。
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宏观调控常采用制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发展规划、金融政策等手段。而这些经济政策确定化和制度化后,往往会上升为法律,从属于相应的财政税收法、产业法、计划法、金融法等。这样,经济法直接服务于国家经济政策,能够提高宏观调控的效率,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福利的增加。

2.市场监管方面

市场监管法中主要内容是竞争法律制度。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就是经济学关于竞争优于垄断,千方百计维护自由竞争这一市场经济的活力之源的理论与政策。反垄断是这种经济理论在法律上最显著的反映。按照正统产业组织理论的观点,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和市场绩效是构成市场的三个基本范畴,它们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即市场结构决定市场行为,而市场行为又决定着市场运转的经济绩效,集中的市场结构,必定导致削弱竞争的市场行为,从而产生超额利润,破坏资源的配置效率,因而市场结构是最主要因素。这种以哈佛学派为代表所形成的产业组织理论被称为结构主义理论,至今仍然是分析垄断的重要依据。①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结构主义理论开始受到以芝加哥学派为代表的“非正统产业组织理论”的质疑,他们认为,在市场结构、市场行为与市场绩效的相互关系中,市场绩效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经济效率作为市场绩效的重要指标,对市场结构的形成产生决定性影响。因而,高集中度未必一定导致垄断,因为高集中度仅表明市场主体有了实施垄断的优势力量,而真正构成市场垄断、对市场经济的发展产生影响的是市场主体滥用市场制约地位、构筑市场进入壁垒的行为。②由于这种理论注重对市场行为的直接分析,又被称为行为主义学派。产业组织理论为国家对市场竞争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提供了理论基础,而随着结构主义向行为主义的转变,国家的反垄断政策和法律也开始从规制市场状态向规制滥用市场行为转变。

三、经济法研究常以经济学为工具

1.利益最大化

经济学是建立在“理性人”的假设基础之上。波斯纳认为“人在其生活目的、满足方面是一个理性最大化者。”③我们可知,“理性人”就是指有理性地追求自身利益或效用最大化的人,只要有良好法律和制度的保证,理性人追求个论文导读: 2.均衡所谓均衡,是指由于每一方都同时达到最大目标而趋于持久存在的相互作用形式。经济学家对经济现象的分析所形成的最大的习惯就是渴望把每一种社会现象描述为个体或团体在追求最大化目标的相互作用中所达到的均衡。经济学关于均衡的分析正暗合了经济法的社会性和整体性。社会是由其众多的个体和局部组成,维护社
人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会无意识地卓有成效地增进社会的公共利益。④最大化是经济学的逻辑起点和最终归宿,是经济学得以建立的基础。经济法具有社会本位性,它的目标就是追求社会整体利益,从而实现社会财富的最大化。但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应以个体利益的最大化为前提。⑤经济法对个体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主要体现在市场主体法和市场监管法中,通过建立合理有效的生产组织内部结构,建立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促使市场主体创造更大财富,以实现个体利益的最大化。经济法的立法基础就是追求社会财富和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保证市场主体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兼顾社会的整体利益,实现个人与社会利益的同时最大化。
2.均衡
所谓均衡,是指由于每一方都同时达到最大目标而趋于持久存在的相互作用形式。经济学家对经济现象的分析所形成的最大的习惯就是渴望把每一种社会现象描述为个体或团体在追求最大化目标的相互作用中所达到的均衡。
经济学关于均衡的分析正暗合了经济法的社会性和整体性。社会是由其众多的个体和局部组成,维护社会经济总体利益涉及到全社会同其各个体和各局部的经济利益关系,但个体和局部利益常常同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这就需要国家予以协调,应当在维护和不妨害社会总体经济效益和利益前提下兼顾各自个体利益。经济法的立法和实施处处体现和贯彻着兼顾各自利益的原则要求,体现了“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的精神。例如,经济法中的预算法、转移支付法需考虑与地方之间的均衡、东部沿海地区发展与中西部发展的均衡;而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就需考虑经营者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均衡;还有防治污染以及保护生态的立法则反映了眼前的经济发展与长期的社会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均衡。
3.效率
经济学中,效率的涵义具有多层次的内容,其中基本的内容指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社会经济发展主要是围绕着资源和产品的高效率配置和利用展开的,效率构成了社会经济活动的基本主题。十四届三中全会确定了我国经济经济学对经济法的重要性相关范文由写论文的好帮手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发展“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经济法的价值追求亦包括了效率价值,并在立法中予以体现。例如从效率的观点来看,过度的集中和垄断会带来经营管理的低效率,并严重损害资源优化配置,因而国家要禁止垄断和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维持合理的市场结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反垄断法的基本理由就在于此。但在自然垄断行业中,因其规模经济性较明显,规模越大,生产成本越低,若也实施多个企业竞争,容易导致重复建设,造成资源大量浪费。我国《反垄断法》第七条亦有类似规定。再例如国家对经济进行干预的依据是“市场失灵”,但政府权力介入市场经济后亦会产生“政府失灵”现象,政府作出了降低经济效率的决策或不能实施改善经济效率的决策,故而经济法中财政、计划、税收、金融等相关法律应明确界定政府的经济管理职权以及管理程序,引导国家适度干预。
总之,效率是进行“蛋糕分配”的前提,如果没有效率这块蛋糕,也就无法对蛋糕进行分配,公正也就无法实现。因此,经济法应当引导和推动人们按照最有效率的方式使用资源。
四、结语
现代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经济法基本理论与内在精神的形成,不可避开地受到了经济学理论的影响。“研究经济法理由,应当从经济到法律,再从法律到经济,而不是从法律到法律,从法学概念到法学概念。”因此,在经济法教学中,应当重视经济学理论的研究学习,以更深刻地理解经济法律法规的理论渊源和实践运用。
注释:
①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
②臧旭恒、林平等:《现代产业经济学前沿理由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③克伍克、怀特:《反托拉斯革命》,林平、臧旭恒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
④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
⑤加里·S·贝克尔:《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王业宇、陈琪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⑥蒋安:《经济法理论研究新视点》,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
基金项目:本文为江西省教育规划课题《地方高校经济法学科的教学研究》(09YB448)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
段春霞(1978-),女,江西财经大学经济法专业法学硕士,现为江西理工大学文法学院讲师。
项波(1976-),男,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法学硕士,现为江西理工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
(作者单位:江西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江西 赣州 34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