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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民族地区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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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
摘 要: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使各民族人民群众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已经成为我国民族地区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通过对宁夏平罗县养老保险目前状况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对存在的理由提出以下四点策略:消除制度衔接壁垒;调整养老金计发政策;拓宽资金筹集渠道;整合经办服务资源。
关键词:社会保障;养老保险;城乡居民
1002-2589(2014)28-0107-02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和人口老龄化现象的加剧,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已经成为我国城乡社会发展的迫切要求。养老保险关系到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关系到社会的稳定,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尽管近些年来民族地区社会养老保障事业取得较大发展,但养老保障体系仍需进一步健全与完善。长期以来,由于二元化经济结构的存在,使得我国城乡发展不平衡,农村发展落后,农民生活水平不高,民族地区更是如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如何在城乡社会转型过程中起到应有的积极作用呢?带着这样的疑问笔者选取宁夏平罗县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建立和实施状况进行调查分析,探讨养老保险制度在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对未来民族地区社会发展的影响。

一、平罗县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目前状况及其探索

2011年10月,平罗县人民政府印发了经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批准的《平罗县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平政发〔2011〕224号),正式建立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第一,制度框架。平罗县将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减少了制度“并轨”与“整合”的环节,降低了转制成本,实现了所有城乡居民在养老保险方面享有同等的国民待遇,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资金筹集。城乡居保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采取按年缴费的方式缴纳。个人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1 000元、1 500元、2 000元等12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居)集体应当对参保居民缴费给予补助,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政府补贴,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拨付的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5元;对应12个缴费档次,自治区财政对应给予20元—105元的标准补贴,县财政对应给予10元—95元的标准补贴。特殊群体缴费补贴,对村干部、计划生育户和重度残疾、低保家庭等缴费困难人员,由政府给予一定缴费补贴。
领取条件和享受待遇。“年满60周岁、参加城乡居保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奖励性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试点工作启动时,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农村居民符合参保条件的配偶和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城镇居民的子女应按规定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可以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年满60周岁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补缴至满15年,补缴的养老保险费不享受政府补贴。”[1]
第二,制度运转情况。试点工作启动后进展顺利,当年参保率就达到了88%,2012年达到90%,2013年基本实现城乡全覆盖。2013年末,平罗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87 644人,其中60周岁以上享受养老金待遇的14 295人,每人每月发放基础养老金100元,其中:县财政补贴15元,全年共计补贴254万元,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全年总收入为3 644万元,其中:征收养老保险费1 431万元,财政补贴收入1 994万元,利息收入159万元,转移收入60万元。全年总支出为1 744万元,其中:支付养老金1 743.4万元,转移支出0.6万元。当年收支结余1 900万元,累计结余9 218万元。
第三,试点工作特点。建立试点工作联动机制。从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为今后逐步提高标准留出空间;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既体现公平普惠,又体现个人和家庭的责任;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通过利益驱动和宣传动员来引导农民积极参保。
建立居民缴费激励机制。参保人根据自身经济状况自主选择缴费。缴费档次有100元—1 000元、1 500元、2 000元等12个缴费档次,使得参保人选择空间增大,既适合低收入居民的承受能力,又满足高缴费愿望参保人员。财政对应12个缴费档次给予30元—120元、160元、200元补贴,充分调动了居民参保的积极性,体现了政府对试点工作的支持。缴费15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时,增发2元基础养老金。
建立特殊人群缴费补贴机制。对重度残疾、低保家庭等缴费困难人员,由自治区财政和县财政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给予全额或部分缴费补贴;对村干部,个人按照全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6%缴费,自治区和县财政按照24%的比例给予补贴;对新农保制度实施前已离职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在享受基础养老金的同时,任职3年至9年的每月增加基础养老金5元,任职10年至20年的10元,任职20年以上的15元;对城镇独生子女户、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两女户和“少生快富”户,在政府缴费补贴的基础上,每年再按全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给予个人奖励缴费补贴。
建立养老金自然增长机制。参保者年满60周岁及以上者,每月可以领取养老金,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每年适度提高养老金标准。目前,居保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2012年1月,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将基础养老金发放标准由每人每月55元调增到70元,2012年7月石嘴山市、平罗县政府又分别增加15元,基础养老金达到100元。对参保并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身故者,政府向其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丧葬补助费,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qcbxlw/lw45009.html上一论文:浅论“靳某医疗纠纷案”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