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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经营风险及倡议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2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6802 浏览:71216
论文导读:
【摘要】相互制保险公司具有自保、分红、不盈利的性质,是一种最能代表保险互助性的保险公司组织模式。在诸多西方国家,相互制保险公司已经与农业保险相结合,在实践中极大的解决了旧时农业保险面对的瓶颈,推动了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停滞不前,近年来引入相互制农业保险公司,但在实际运营中仍然面对诸多经营风险。因此,本文通过对我国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分析,提出合理的倡议以推动相互保险制度在我国农业保险中的良好运用,具有一定的现实作用。
【关键词】农业相互保险 经营风险

一、农业保险的特点及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状况

农业保险,即保险人为农业生产经营者因保险事故所致的种植业、养殖业标的损失提供经济补偿的保障制度。
尽管其保障范围、保障程度及组织形式发生了许多变化,但是农业保险的基本特点没有转变,并且成为了多年来阻碍农业保险发展的巨大瓶颈。首先,农业保险的保险标的具有特殊性,面对的自然风险较大,赔付率较高。其次,农业保险普遍面对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由于农户和保险人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且保险人获取信息的成本较高,因而只能对所有农户“一视同仁”。这就造成了高风险者投保,低风险者被驱逐的现象。最后,农业保险受政府支持,具有准公共物品的性质。一方面,农业保险对一个国家的农业发展、社会稳定具有巨大的作用;另一方面,农户对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使得市场资源不能充分流入该领域。因而,政府作为公共物品提供者,必须大力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
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客观上需要大力发展农业保险。但是由于受传统观念、保费等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的农业保险发展一直较为迟缓。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1982年恢复保险业务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高度重视农业保险的发展。直到目前,我国现存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和中华联合保险公司等数家股份制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业务。
不仅如此,应2005年一号文件“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的试点范围”的要求,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于2005年1月11日正式营业,揭开了我国相互制农业保险公司发展的序幕,目前已经形成了基本覆盖黑龙江省的农业保险服务体系。

二、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具有的优势

在引入相互制保险公司之前,我国虽然已经存在多家股份制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业务,但是农业保险的覆盖区域、保障范围、保障程度等都比较低下。究其理由,主要是由于受到中国农户经济实力弱、投保意愿低、赔付率高等因素的影响,这些保险公司获利低下甚至亏损。因此,相较于人寿保险、分红保险等险种的蓬勃发展,我国农业保险在其发展道路上步履维艰。
农业保险与相互制保险公司相结合的运用在国外已经获得了成功,我国也进行了大胆尝试。与股份制农业保险公司相比,相互制农业保险公司具有独特的优势。
首先,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产权统一,缓和了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利益冲突,能够更好的保障投保人利益。参保会员既是投保人又是所有者,这种身份的统一缓和了股份制保险公司的利益冲突,有利于给予投保人最大的保障。
其次,农业相互保险公司能够增加有效需求和有效供给,有利于推广农业保险。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不以盈利为目的,其资产或盈利都用于增加保障基金,因此能够以低费率扩大需求。同时,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比股份制农业保险公司的政策倾向更明确,所提供的保障范围、保障程度也会提高,甚至包括一些商业保险公司不愿意承保的险种。
最后,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有利于降低道德风险。投保人与保险人身份的统一从主观上降低了道德风险,而投保人之间相互熟悉、便于从客观上限制了道德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经营风险分析

首先,偿付能力不足的风险。
我国的农业保险业务普遍面对收不抵支的困境,目前存在的几家公司也未能在农业保险业务上实现持续盈利。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也面对这一理由,主要理由是保费收入低而赔付率高。农业保险的保费受政策引导和规范,保险公司不能像对待其他商业险种一样完全按照市场机制定价。迫于政府限制和业务压力,保险费率一般较低,保费收入低。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除了来自于农户,还来自于政府补贴。例如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在年初承保时,其保费承担比例为农户65%,农垦局补贴15%,财政补贴20%。但是政府补贴往往具有滞后性,因此保险公司实际按时收到的保费还将少于应收保费。不仅如此,农业面对的风险种类繁多,具有多发性,一旦发生巨大灾害,保险公司赔付额剧增。例如2005年的厄尔尼诺现象使稻瘟病蔓延,仅此一项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的赔付额占赔付总额的48%。
其次,由于受制于融资、分保等方面的限制,风险分散机制不健全。
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其筹资能力低,规模小,分保比例低,无力应对巨灾风险和大量的中小损失风险,面对严重的经营风险。不仅如此,资本匮乏还会使其业务开展范围、承保能力和保障程度都受到限制。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开展的一些非相互制的业务(养殖业保险、车险、企财险)等也受到自身融资能力不足的限制。

三、政策及倡议

首先,加大政府支持力度,提升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业务保费收入35%来源于政府补贴,与国外相比补贴力度不大。例如,日本政府为经营农业保险的组织机构提供 50%的经营管理费补贴。在损失赔偿方面,日本政府承担保险责任的50%—70%,如果遇到特大灾害,政府承担80%—100%的保中国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及倡议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险赔款。因而,政府财政支持应该从保费补贴、经营费用补贴、税收优惠、共同赔付等几个方面进行。
其次,建立和完善风险分摊机制。阳光相互保险公司虽然与国外多家再保险公司签订了种植业超配再保险合同,对于稳定经营、分散风险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尽管如此,仍然不能满足各大农业保险公司的再保险需求。针对农业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虽然我国业界对这方面的已经有数十年的研究和呼吁,有关文件也提出了要建立农业风险再保险体制和财政支持的风险分散机制,但是相关的政策法规还没有出台。我国农业论文导读:健全农业保险风险分摊机制。国际上公认的风险分摊机制主要有再保险制度和巨灾分析分钟机制。一般来说可以有三种模式:一、由政府出资设立专业的农业再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业务进行强制分保,统一管理。二、政府补贴再保险保费,强制农业保险公司向国际大型农业再保险公司分保,将农业风险向更大范围分散。例如美国公共部门和
保险风险分摊机制的缺失也严重阻碍了农业保险的推广和发展,因此,我国应该尽快建立健全农业保险风险分摊机制。
国际上公认的风险分摊机制主要有再保险制度和巨灾分析分钟机制。一般来说可以有三种模式:一、由政府出资设立专业的农业再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业务进行强制分保,统一管理。二、政府补贴再保险保费,强制农业保险公司向国际大型农业再保险公司分保,将农业风险向更大范围分散。例如美国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签订再保险协议,将风险分散给世界各国的再保险公司。三、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基金。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各级地方政府辅助、农业保险公司参与的农业巨灾风险基金,日常损失则由保险公司承担,当出现巨大自然灾害时才动用基金赔付。保险公司盈利以及政府财政收入都应该以一定比例投入基金,确保基金数额充足,同时还可以对基金进行运作获取投资收益,实现保值增值。

四、农业巨灾风险证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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