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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释签订科技图书出版合同应注意理由

最后更新时间:2024-02-1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4055 浏览:58929
论文导读:
摘 要:通过对编辑实践中签订科技图书出版合同遇到的有关理由,阐述了图书出版合同的重要性,并提出了出版社完善及规范科技图书出版合同内容、规避出版社经营风险的具体倡议,以及在签订出版合同时应注意的理由;有利于使出版社的利益得到法律保护,有利于出版社建立健全科技图书出版合同管理机制,从而推动科技图书出版活动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科技图书 出版合同 图书经营
1674-098X(2014)06(b)-0018-02
在当今社会,从某种作用上讲,出版企业的竞争实质上是对著作权资源的竞争,谁掌握的著作权资源丰富、牢固,谁就能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编辑出版工作的每个环节(如选题策划、组稿审稿、出版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编辑加工、重印和再版,乃至样书和稿酬的发放等)都离不开著作权。在我国,著作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也受法律的限制,而著作权人和出版者的权利和义务要通过出版合同来具体体现。可以说,一个出版企业的经营成败与图书出版合同及合同管理有着密切的关系。在笔者多年的编辑工作中经常要和著作权人或著作权人洽谈和草拟图书出版合同,也遇到过因图书出版合同内容不完善、有歧义致使不能如约履行合同,甚至“吃哑巴亏”的情况。因此,有必要总结梳理在相关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弄清科技图书出版合同的特点和实质,掌握合同洽谈技巧,在保证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使出版社的利益最大化。
1 签订出版合同的重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酬劳”,并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著作权人和出版社的权利和义务做了原则性规定。这对维护著作权人和出版社的合法权益、敦促双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避开或解决争议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图书出版合同(协议)是指图书出版者与作品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就出版作品的权利和义务经商议而达成的合意。它使合同双方在“诚信无欺,互相信任”的基础之上建立起了合法的稳固的“互惠互利、互为依存”的协作关系。虽然图书出版合同本身不一定能带来经济效益,但是法律赋予它的约束力以及由这种约束力而建立起来的良好的经济流转秩序,可以使出版社的经营健康、稳步、协调发展。具体来讲,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的重要性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可以使合同双方经过平等协商依法明确规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内容,方便全面、地实际地履行合同,从而推动有益社会的作品尽可能广泛、及时地传播。
2)可以在保护著作权人的劳动成果、提高其创造性和积极性的同时,保护出版者对作品在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并使合同双方的利益最大化,把图书出版经营纳入到社会主义法制轨道上来,建立起健康、有序、公平的竞争机制。
3)有利于版权贸易的开展。著作权人若向出版社授予向第三者转授许可使用的权利,出版社便可开展著作权贸易业务,签订著作权贸易合同,从而实现著作权的增值,取得更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有利于规范合同双方行为,增强法律意识,防止纠纷和及时解决纠纷;一旦发生纠纷,也可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处理著作权纠纷提供法律依据。
2 签订科技图书出版合同时存在的主要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已经实施20多年了,绝大多数出版社非常重视图书出版合同的签订和管理,严格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在图书出版前与著作权人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理由。笔者在工作中也遇到过因图书出版合同内容不完善、有歧义致使不能如约履行合同甚至与作者发生争执,给图书出版工作带来麻烦,使出版社有可能承担风险或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情况。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

2.1 出版合同签订的时间滞后

科技图书,尤其是科技专著的出版与大众图书的出版相比有其特殊性,往往受众面小,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较多,大多有出版经费补贴。由于某些理由,出版社和作者未就交稿时间、稿件质量、稿酬标准、付酬方式等签订出版合同,只是达成口了头协议,等到该出版的时候才签订正式出版合同,因此往往出现到期不交稿、书稿质量没有保证,加之时间紧,编审校排版赶工期,影响了图书质量与出版社的声誉;有的作者也在稿酬标准方面与出版社讨价还价,由于各方遵循的付酬计算标准和方式不同或之前理解有误,从而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2.2 合同主体有误

一般来说图书出版合同的主体应该是出版社和著作权人,即出版社应与合法的著作权人签订图书出版合同。但实际情况是,由于科技图书多为合作作品,出版社在签订图书出版合同时不可能与每位作者签订合同,只能和该书的主编或第一作者或由其他作者推举出来的代表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另一种情况是出版社和非作者(如资助者、作者的亲友、作品的整理者等),即著作权人或合法享有著作权的人和组织签订图书出版合同。有时出版社并没有弄清谁是合法的合同主体,只是听作者或甲方的口头承诺,在没有著作权代表(理)人授权书的情况下就与之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严格上说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一旦作者反悔,提出异议,出版社定要遭受经济损失。

2.3 合同条款缺乏硬尺度,执行困难

目前多数出版合同中都要求作者交稿应符合“齐、清、定”要求 ,但对稿件质量的评判没有一个硬尺度,尤其是科技图书的作者,多是本行业中的专家,但文字驾驭能力有限,其本职工作很忙,大都在业余时间写作,很难保证做到“齐、清、定”,往往出现不按时交稿和书稿内容未达到要求就急忙交稿的情况,致使出书进度一拖再拖;还由于某些理由编辑并未审查书稿出版社就与作者签订了出版合同,而且其中的违约条款的可执行性差,结果出版社考虑到经济利益不得不出版,只好由责任编辑扮演起半个作者的角色,逐字逐句推敲修改,不但耗费了大量的精力和时间,有时还得不到作者的认可,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2.4 合同内容不严谨,条款规定不细致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qbjllw/lw42872.html上一论文:对于新时期传统与道德的扬弃对图书情报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