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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婴幼儿食品监管法律制度不足与完善

最后更新时间:2023-12-2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038 浏览:14196
论文导读:是”问责”理由,现在急需解决的理由是由谁来向执法人员问责,由执法部门向执法人员问责显然是行不通的,必须跳出“执法单位对执法人员问责”的圈子,应当成立一个独立的问责机构,最好是直属的派出机构,因为这个机构只有脱离地方政府的权力范围,“问责机制”才会起作用。此外,强调责任到人的机制,可以借鉴韩国的做法,韩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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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区域内统一协调的专项监管队伍

目前分段监管模式确实存在弊端,而改革的方案无非有两种:一是多机构联合模式下的监管;二是独立监管模式。在上个世纪末,独立统一监管的模式已经成为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改革的一种趋势,因为它能够摆脱机构之间的扯皮;同时现代食品生产、流通、储藏、销售、消费的技术和形势都越来越复杂,危害越来越大,没有一个独立的、强有力的监管机构,已经难以取得很好的成效。但是根据我国国情,在整个食品监管领域建立独立的监管机构会完全打破现有的利益格局,改革阻力较大。因此倡议在一定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立专门针对婴幼儿食品安全的监管组织,比如秦皇岛市就可以在各个县区设立婴幼儿食品安全工作组,统婴幼儿食品监管法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一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管理,定期对婴幼儿食品市场进行督查。这样一方面能够使政府监管权责明确,统一行动,从而形成对婴幼儿食品的常态化管理;同时也避开在大范围的改革给社会带来的震荡,待机制运转成熟再向更广泛的区域推广。

(三)强化行政问责机制

食品安全的核心理由就是”问责”理由,现在急需解决的理由是由谁来向执法人员问责,由执法部门向执法人员问责显然是行不通的,必须跳出“执法单位对执法人员问责”的圈子,应当成立一个独立的问责机构,最好是直属的派出机构,因为这个机构只有脱离地方政府的权力范围,“问责机制”才会起作用。此外,强调责任到人的机制,可以借鉴韩国的做法,韩国政府规定监管人员在完成验收后要明确记录本人的姓名,一旦其所验收的食品发生安全理由,就可以找到责任人本人。我们也可依此,找到责任人本人后,还可以结合采用责任倒查机制,从下至上,逐级分析理由,追究责任。以增强执法人员的责任心,对失职或者责任心不强、监管不得力者,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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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刘俊海.论食品安全监管的制度创新.法学论坛.2009(3).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pjflw/lw5992.html上一论文:探究法律多元与法律现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