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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地域歧视及其法律救济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2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345 浏览:18938
论文导读:
2005年5月23日,全国首例反地域歧视诉讼在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一河南籍反地域歧视诉讼似乎警醒了对地域歧视理由漠然许久的中国人。地域歧视理由开始被越来越多的学者乃至普通民众所关注。本文通过探讨地域歧视性质和分类,分析其法律关系以及现行的救济措施,介绍当今世界其他各国通过法律解决该理由的先进经验,以求为我国地域歧视理由的解决提出稍具可行性之意见。

一、地域歧视的界定及其类型

(一)地域歧视的概念

户籍制度是我国比较特殊的一种管理制度,也因此产生了地域歧视现象。在较为重视反歧视立法的国家,基本上不存在与之相类似的管理制度。因而,户籍制度本身就成为了我国地域歧视存在的制度性根源。拥有某一种户籍的个人或群体,因其户籍理由,受到不公平行为的对待。这种行为的主体既可以是私人,也可以是公法人。参照《新南威尔士反歧视法》中对的规定,可以将地域歧视界定为:因户籍不同,处于相类似情况之下自然人或法人却被施以不公平对待或区别对待,又或对不同的人施以统一的标准或要求,而不考虑不同户籍人之特殊情况。前者为直接地域歧视,后者为间接地域歧视。

(二)直接地域歧视和间接地域歧视

地域歧视侵权行为,可分为直接的地域歧视和间接的地域歧视两种。直接的地域歧视,是指基于户籍理由,对处于相似情况下之主体进行差别对待,如将前来应聘工作的两人,因一人户籍为某地而不予录用;间接的地域歧视,是指一些规定、标准或程序,对不同户籍的主体,产生了实际的歧视效果。如广东省“”期间,九三学社广东省委集体上交了一份提案,倡议适当限制外省劳工。该提案就当属间接地域歧视。

二、地域偏见和地域歧视

要判定地域歧视,首先应当清晰划分地域歧视与地域偏见的界限。地域歧视和地域偏见都是行为人对某一地域的人士的负面情感或者负面的评价,但是,地域歧视是一种应受法律制裁的违法行为,地域偏见应当属于的保护范围。

(一)地域偏见

地域偏见,属于思想自由和的范畴。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都会表露出某种带有个人感彩的地域偏见的倾向。地域偏见具有不合理性,因为它违反了义务,但地域歧视又无须承担法律制裁,因为它并不违反法定义务。地域偏见所违反的义务,是善德义务。该等义务是立法机关不可规定之义务,因为人定法无法使人们去接受一种特定的意图或决定人们所追求的宗旨,即法只约束人的外在行为,而不约束人的心理。这一性质决定了有些行为,虽具有不合理性,但也应当游离于法律之外。如果将所有不合理的事物都纳入法律管制,人民的自由权利的范围也会不断地缩小。法律规定的范围越广,人民交出的自由权利也就越多,这也就是为什么“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的理由。
凡是不属于地域歧视的地域偏见就属于这种游离于法律之外的范畴。那么,哪些地域偏见行为应当是游离于法律之外的呢?其认定的标准应当是:首先,该行为是否是在合法行使权利,是否违反了义务;其次,该行为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受法律保护之权益;最后,该行为是否违法且应受法律制裁。如果一个行为,是在合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且其在权利的行使过程中没有侵犯到他人权利,又或虽侵犯他人权利但尚不构成法律所规定之侵权的,都不属应受法律制裁之范围。对于这些行为,我们大可以持放任的态度,将其交给道德和社会舆论去进行评判和管制,而无须动用法律来制裁。

(二)地域歧视

有些地域偏见如果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侵权行为要件,则属法律规定之不法行为,就是地域歧视。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侵权行为是指“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或“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所以,要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是地域歧视行为,必须符合上条所规定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一是违法性,即地域歧视行为要具有违法性。民法对各个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广泛的规定,凡是行为人在没有合法根据或可阻却不法性之事由的情况下,因户籍理由实施了歧视行为,且侵犯了受民法保护的合法法益,该行为就属于地域歧视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二是损害事实,即必须有一个确定的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者事件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及精神损害。三是因果关系,即地域歧视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一个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联系。四是主观过错的存在,即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地域歧视虽然属于侵权行为,但与其他的侵权行为相比,地域歧视行为也有其特殊性:首先,在地域歧视这一侵权行为中,所侵犯的权利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平等权,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格尊严,即“一般人格权”。其次,地域歧视中的过错,是指行为人因为故意或过失,而产生了最后现实的歧视后果,以所产生的后果本身作为认定行为人是否有过错的标准,而非以行为人的主观来认定。也就是说,在地域歧视中,适用的是推定过错原则。最后,地域歧视往往存在被侵权主体确定困难的情况。

(三)地域歧视与地域偏见的异同

地域偏见不是地域歧视,但地域偏见发展到一定程度会成为地域歧视。换言之,地域歧视一定是地域偏见,但地域偏见不一定是地域歧视。地域偏见与地域歧视的相同点在于:首先,两者产生的根源相同。地域偏见和地域歧视都源于各地区文化的差异,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以及长期以来形成的对不同地区人的认知观念。其次,两者的表现形式大致相同。地域偏见和地域歧视都会通过言论、行为等外在方式表现出来。最后,两者的实施主体相同,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地域偏见与地域歧视的不同点在于:首先,地域偏见所产生的消极影响较小,不构成法律禁止的侵权;地域歧视所产生的消极影响较大,已经侵犯法律所保护的权益。其次,地域偏见属于思想自由和的范畴,有其正当性;地域歧视不具有正当性。最后,地域偏见不受法律管制;地域歧视是违法行为,受到法律的制约。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pjflw/lw44320.html上一论文:研究刍议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