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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议青少年罪犯再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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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
【摘 要】随着青少年犯罪现象日趋严重,青少年罪犯的再社会化理由也凸现出来。通过对青少年的犯罪心理及当前我国对青少年罪犯再社会化的目前状况进行分析,我们认为社区矫正这种开放式的矫正方式应该成为青少年罪犯再社会化最优先考虑的方式。
【关键词】青少年罪犯;青少年犯罪心理;再社会化;社区矫正
再社会化是在社会化基础上进行的社会化,是一种带有弥补、补救青少年罪犯的再社会化相关范文由写论文的好帮手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矫正性质的社会化。再社会化也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再社会化既可以是自愿的,转变原有的生活方式而去适应一种全新的生活方式的过程,又可以是被迫的、强制的过程。狭义的再社会化是一种特指,是一种强制性的教化过程,比如我们所探讨的青少年罪犯的再社会化。当前国内学者主要研究青少年犯罪的理由和防治以及成年罪犯的再社会化理由,但对青少年罪犯的再社会化理由却很少提及,而在这个理由上外国已经取得了不小的成就。在中国,由于相关的制度不完善,导致青少年罪犯的再社会化理由变得相当严峻。

一、青少年犯罪的目前状况与成因

(一)青少年犯罪的目前状况

当前,就世界范围而言,青少年犯罪已经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并列称为“世界三大公害”。而在我国,青少年犯罪目前状况也相当严峻,已经引起了社会各阶层的高度重视和广泛关注。一份由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黄顺祥在2012年发布的非数据显示:我国青少年犯罪总数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14岁至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又占到青少年犯罪总数的70%以上;团伙作案占到青少年犯罪中的75%;未成年犯初中以下学历的占90%以上;未成年人犯罪多集中在经济发展迅猛外来人口聚集的城乡结合部或新兴城镇;犯抢劫、、、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五类严重暴力犯罪的未成年犯罪约占全部犯罪的50%左右;今年来利用计算机网络诈骗、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等智力化犯罪不断增加。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青少年犯罪趋于低龄化、集团化、暴力化、智能化。尽管我国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一直致力于降低青少年犯罪率,但是由于社会的各种因素以及青少年发育年龄提前、频繁接受暴力文化等因素的影响,未能达到预期的效果,我国青少年犯罪目前状况不容乐观。

(二)青少年犯罪心理分析

综合分析,青少年犯罪的心理因素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1.家庭因素

对人的性格最易产生影响,且影响最深远的就是家庭。通过对一些青少年犯罪背景材料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青少年犯罪的行为以及心理特点很大程度上与他们的家庭有关:很多犯罪的青少年的家庭状况不佳,或是父母离异、成长于单亲家庭,或是父母外出打工、缺少父母关爱,亦或是与父母缺乏沟通、导致关系不融洽等等。

2.个人因素

当日益增长的个人需求与不能与现有社会结构相适应时,就会出现“欲求不满”的情况。由于思想尚未成熟,缺乏足够的辨别是非能力和自控能力,法律意识也比较淡薄,青少年极易为了满足自身的而付出违法犯罪的代价。最典型的就是青少年因好奇而吸毒、观看电影导致最后犯下盗窃、抢劫甚至是贩毒、等罪行。

3.外在社会环境因素

当今社会道德下滑,享乐主义、拜金主义、攀比心理等各种不良风气弥漫,青少年由于尚未形成完整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很容易被误导,加之惰性、虚荣心的驱使,最后也很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青少年罪犯的再社会化

(一)我国青少年罪犯的再社会化目前状况

当前国内外学者主要研究青少年犯罪的理由与防治和成年罪犯的再社会化理由,对青少年罪犯的再社会化理由却少有提及,而在这个理由上外国已经取得了不小的成就。就我国而言,由于受现有刑法体系和社会条件限制,对青少年罪犯的处罚主要还是运用刑,即使我国法律有相关规定明确区分青少年罪犯与成年人罪犯。然而,就刑本身而言,它是无法适用于处于心理发育期的青少年这一特殊群体的,并且在实施的过程中,往往会对青少年罪犯带来明显的负面效应,令他们在刑满释放后仍可能重新犯罪。

(二)青少年罪犯的再社会化的定位

青少年罪犯是特殊的罪犯,其特殊性表现在各国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保护这一群体的合法权益,包括对未成年人案件的不公开审理、减轻处罚等措施。对于青少年罪犯的再社会化,我们不能仅仅将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监狱等场所进行强制性改造,更应该将其重置于社会内,使其主动的接受矫正,这种矫正就是胡忠惠老师所倡导的社区矫正,一种开放式的矫正方式。其主要理由如下:

1.我国目前对待青少年罪犯的处罚主要为刑

虽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监狱等机构能够矫正和改造罪犯的犯罪心理,但是封闭式的改造毕竟无法与现实的社会生活接轨,有时候非但不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反而会使青少年更为偏激。就青少年本身而言,无论是其身体还是思想都处于发育阶段,在这个关键的阶段,如果我们无法将其引导到正确的方向上,后果是不堪设想的。而且众所周知,监狱就如同一个大染缸,各类型的罪犯都有,青少年被在这样的环境中,难免会受到其中的不良影响。再者,青少年罪犯在被释放后面对着标签效应,会遭到社会的排斥,使他们的生活无法正常进行。
2.刑罚的主要目的并不在于惩罚而在于教育,对于青少年这个特殊的群体,我们更应该重点教育
基于这个理由,各国对未成年人的处罚都进行了严格的制约,一般都以指导、监督、察看、教育等方式进行,只有在犯罪人的行为极其恶劣且无意改正的情况下方采取人身制约。前面已经提到,青少年犯罪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其心智尚未成熟,缺乏足够的辨别是非能力和自控能力,法律意识也比较淡薄,也就是说,如果我们将其重置于社会内进行正确的教育,引导他们重新走上正途,他们还是能够为社会做贡献,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的。

(三)社区矫正与青少年罪犯的再社会化

所谓的社区矫正,亦称为“社区矫治”,是与刑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青少年罪犯置身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论文导读:
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和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推动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刑的执行活动。由于各项矫正措施都没有正式开展,无法实现高水平的教育和矫正,我国的法院很少采用这种方式。但是社区矫正作为刑方式的补充,既可以提高司法效率,又可以彰显人道主义和人文关怀精神。
尽管在我国由于一些基础措施的不完善不到位导致社区矫正不普遍,但这种动员全社会力量对青少年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的方式,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助其达到再社会化的目的,所以社区矫正应该成为青少年罪犯再社会化最优先考虑的方式。

三、以社区矫正为中心的青少年罪犯再社会化之机制构建

(一)健全法律制度

长期以来,社区矫正这种非刑方式在我国少有使用,法院主要还是依靠监狱这样的机构对青少年罪犯进行教育与改造,究其理由,主要还是在我国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来保障青少年罪犯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对青少年罪犯的再社会化理由进行单独的规定,逐步完善青少年罪犯再社会化的法律体系。

(二)更新民众对罪犯的观念和看法

青少年罪犯在被释放后常常面对标签效应,而出现这种理由很大程度上还是民众对罪犯的极力排斥。要想让青少年罪犯的再社会化顺利进行的话,我们就不得不转变周围人对其的看法,让他们摆脱罪犯的烙印,重新开始生活。社区矫正本来就是一种依靠全社会力量的方式,这也就表明如果民众不配合的话,这种方式是无法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注重心理矫正的原则

青少年罪犯的可塑性强,心理引导效果大,如果我们能够引导青少年罪犯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的话,就能使再社会化的工作事半功倍。

(四)提高矫正人员的素质

矫正工作是一项十分困难的长期性的工作,这也就意味着矫正人员不是任何人都能担任的。目前在我国,直接负责青少年罪犯矫正的工作人员既有隶属于不同社区矫正机构的国家工作人员,也有热心社会公益的志愿者。无论是哪种人,除必须掌握一般罪犯矫正的特点和规律外,还应具备其他相关专业知识。对此我们可以参照日本对矫正人员进行定期考核以保持他们的业务水准。

(五)最大限度的利用社会资源

青少年罪犯的再社会化理由是一个社会性的理由,要解决好这个理由,就必须依赖司法机关、学校、家庭、社会等各界的帮助。我们需要在社会上形成一种良好的风气,增强公众的社会责任感,使非政府组织的社区成为青少年罪犯再社会化的主要力量源泉。而政府要做的则是为其提供相应的国家资源,积极引导社会其他力青少年罪犯的再社会化相关论文由www.7ctime.com收集,如需论文.量投入到青少年罪犯的再社会化行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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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本文为2012年度广东金融学院大学生创新实践项目阶段成果(CX201226)。
作者简介:黄睿民、林凯康、林诗璐、张震宇,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学生,指导教师:卢护锋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