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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释论清代青海民族纠纷解决与社会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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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老教两派,双方斗争愈演愈烈,1894年循化撒拉族新教阿訇韩木酒和老教阿訇韩努力因辩教争执,上诉至循化厅,由于官府处理不当,导致了光绪年间河湟反清斗争,这是伊斯兰教内部派别斗争引发的纠纷,是典型的同一宗教文化下宗教派别冲突引发的社会群体纠纷案例。

(二)国家权威的认同及其社会制约力量的形成中原王朝的更迭对边疆地

摘要:青海地区是历代王朝治边的重心,清代作为多民族国家最为巩固的朝代,当然不能忽视对青海的管辖。由于特殊的民族格局与宗教文化,清代中原王朝对青海的统治仍然遵循着“因俗而治”的统治思想。纠纷解决中社会制约力量在国家权威认同后不断演变,以史料所见,纠纷解决中的社会制约可以分为罚服制约、调解制约、救助制约、弹压制约四种类型,社会制约模式主要有以习惯法为主、民间诉诸于、依赖于民间的三种方式。
关键词:清代;青海;纠纷解决;社会制约
1005—5681(2013)02-0113-07
青海在湟中西,“海面有七百余里,为众水会归之所。故海岸东、西、南、北,皆有水泉。厥草丰美,宜畜牧,素号乐土。”同时它又是王朝的治理西北边疆的要冲地带。《甘肃通志稿》记述:“西宁为极边要区,羌戎杂错,汉民之外则有蒙古、野番、熟番、汉回、撒回、、土民。种类既繁,治理稍有失当,枝节丛生。”故历代都非常重视青海地区的社会治理。清代青海为多民族聚居区,各种政权交错并行,社会纠纷时而发生,明亡后清政权涉足青海地区与当时已经形成的地方政权使得青海各种社会力量重新组合,、寺院、部落权力在这一时域彼此消长,从而使以社会制约为目的的纠纷解决变得异常复杂。目前学界关注历史上青海社会制约的成果并不多,更没有以纠纷解决的法律视角对其社会制约进行历史性的专题考察。本文以法律为切入点,对清代青海地区民族纠纷解决机制作一探析。

一、民族纠纷的基本类型及社会制约力量的形成

(一)民族纠纷的基本类型

从法学的角度所划分的纠纷类型(刑事纠纷与民事纠纷)很难全面地反映出清代青海地区纠纷的个性特征,因为这一时域的纠纷并不适合现代作用上的法学分析。清代青海地区社会文化的特殊性也使得现代法学分析无法涵盖整个纠纷及其解决的过程,所以对于纠纷类型应该根据当时社会历史的目前状况进行梳理。根据纠纷产生的理由划分纠纷的类型是一种较为常见也是最为基本的策略。

1.因争夺水源、草山、牧地等自然资源引发的纠纷

青海为多民族聚居区,对于这里的居住的民族来说,最为重要的自然资源主要有水资源、草场、草山、牧地、山林等,对这些自然资源的争夺往往会引发纠纷。青海地区部落林立,放牧地界各有划分,又有草原制度作为保障,各部落对水资源都有占有权,水权争夺成为部落纠纷的主要形式论清代青海民族纠纷解决与社会制约由优秀论文网站www.7ctime.com提供,助您写好论文.之一,往往因很小的水权纠纷引发连年不断的纠纷。如查汉、尕塄争斗正是由于水资源争夺引起的。“光绪三十年尕塄大庄牲畜晚饮山下沟水,与查汉大寺工牧人口角生衅,即起意争山,经卑塘各邻庄头人屡和屡翻。至去年四月大肆抢夺,从此互相械斗,几无虚日,致撒喇前后共毙八命,受伤五人;番子亦毙二命。”争夺草场牧地等自然资源是最为常见的部落纠纷,如:甘肃夏河仁爱族与青海同仁县铁乌族草山引发的纠纷等。

2.因偷盗、抢掠牛羊等财物引发的纠纷

甘青藏区经济生产方式以畜牧业为主,牛羊等牲畜是藏族民众的主要财物。而部落因偷盗、抢掠自古成风,因此,偷盗、抢掠牛羊等财物引发的纠纷是晚清至民国时期甘青藏区部落间常见的也是最多的纠纷。在偷盗、抢掠财物等理由引起的纠纷中,最为常见的情况是纠纷直接导致武力冲突,伤毙人命,进而发展成为大规模的械斗,械斗使纠纷更加复杂,难以解决。光绪初年多哇族与蒙古郡王的纠纷皆因同治年间多哇抢劫了蒙古牲畜,并杀伤人命引起的。档案史料记载:“自同治元年以至光绪五年十数年来,该多哇族番纠众百十成群,抢去该蒙古牲畜不计其数,杀伤男女多名。复截路捉去郡王之妹,并命萨拉克齐脱去衣服、耳环,勒令以银取赎。”这是双方纠纷的起因,即抢夺牲畜财物。同治年间发生的纠纷一直延续至光绪七年,光绪七年正月十五日,“多哇番族那吉加科等带领番众抢去郡王台吉犏毛牛六十只,二月,多哇族巴彦宁卡先木带领番众抢去马三十余匹。”双方彼此抢掠,互伤人命,最后由多次干预下才暂时具结。有时因较小的偷盗会也引起一系列的纠纷。

3.因生意、口角、债务等引发的纠纷

因各群体之间存在的经济联系,也会产生纠纷,如尕旦寺商务纠纷是指玉树商人与尕旦寺僧侣因销售货物的理由发生纠纷,这个纠纷即是典型的生意上的纠纷。除了生意上的经济性纠纷之外,还存在着因口角起衅引发纠纷的现象,如城外九房头、尕济墩、下拉巴图、哈龙等四庄番子与城内汉民因赛会跳神,口角起衅,屡次械斗,引发汉藏民族之间多次抢杀。“札喜、隆哇两寺僧同堂念经,彼此口角,被隆哇僧击毙札喜寺僧一名。嘉木样趁机与札喜寺助兵一百名防守,两寺遂互相械斗。”这即是两寺僧侣因同堂念经发生口角引发了两寺之间的纠纷。除此之外,还有因债务理由引发的纠纷。如光绪年间中库番子与孟达山撒回之间的纠纷是因为那孟达山撒拉回族欠有藏族寺院僧俗帐债甚多而不还引起的,双方因此械斗不至,伤毙多命,这是典型的因债务而引发的纠纷。

4.因宗教文化、派别冲突引发的纠纷

甘青藏区存在着藏传佛教、伊斯兰教两大宗教文化,同一宗教文化体系下宗教派别冲突引起的社会群体纠纷的本质是争夺宗教资源,不同宗教文化体系之下的宗教冲突的本质是两种文化的碰撞。藏传佛教、伊斯兰教两大宗教内部存在着不同的教派,因文化冲突及宗教内部派别斗争而引发的纠纷是社会群体纠纷的类型之一。
清初由于伊斯兰教的教派、门宦相继兴起,出现教派、门宦之间为争夺有限的宗教资源而引发的纠纷,如花寺门宦宗教冲突,即新兴的哲合林耶与已有很大势力的花寺门宦之间因传教发生纠纷,彼此械斗。光绪年间,盛兴于河湟一带的伊斯兰教花寺门宦开始分裂成新教、老教两派,双方斗争愈演愈烈,1894年循化撒拉族新教阿訇韩木酒和老教阿訇韩努力因辩教争执,上诉至循化厅,由于官府处理不当,导致了光绪年间河湟反清斗争,这是伊斯兰教内部派别斗争引发的纠纷,是典型的同一宗教文化下宗教派别冲突引发的社会群体纠纷案例。

(二)国家权威的认同及其社会制约力量的形成

中原王朝的更迭对边疆地区虽然影响甚大,但却不是在改朝换代中同步进行的。明朝灭亡后,在青论文导读:体现,他的划分依据也是多样的,如:根据社会制约上一页12345下一页
海的民族政权还不能马上接受新的满族政权,这表现在国家认同上即是指新政权渗入民间后社会权力重新进行分配,清代边疆民族对国家权威认同一般要经过民族认同、国家认同、文化认同三个阶段,这里的民族认同体现在国家层面上,主要是青海地区民族对中原满族的认可。清代政府通过经济、政治、文化上的一系列措施使国家权威逐渐深入青海并得到认同。在经济上主要表现为以大规模的屯田、贸易为主的经济开发;政治上主要表现为以平定叛乱,改土归流、抚番爻安为主的政治管理:在文化上主要表现为以兴举社学和入京觐见为主的文化渗透。清朝政府通过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经略,在客观上推动了国家的统一与边疆的稳定,经康雍乾时期,完成了国家权威的普遍认同,从而为国家政治力量参与社会制约奠定了基础。
清代青海作为国家的边疆,虽受到国家的重视,政府曾通过平定叛乱、改土归流等国家干预行为治边安民,但由于历史、地理、宗教等因素,政府的权力鞭长莫及,地方社会秩序的维持主要依靠基层组织,包括民间团体,如寺院、部落等。他们成为纠纷解决中的主要力量,同时也是社会制约力量的主要组成部分。社会制约的大部分力量来源于基层或民间,国家所赋予的力量是有限的,但随着国家权力的扩张及国家权威在这个地区渐趋认同,国家力量在汲取了民间或基层的乳汁后变得壮大。因此,按纠纷解决的参与力量来分析,存在着国家、基层、民间三种社会制约力量。明末至清,国家力量的变革大致经历了青海固始汗统治时期、札萨克盟旗制、西宁办事大臣三个时期,在这个三个时期,国家力量不断蔓延至青海,并从弱到强。而从晚清至民国,国家权力经历了一个低迷期(1911-1926年),从国民军入主青海开始,代表国家权力的军阀开始活跃起来。在民族纠纷解决中逐渐形成了组织、寺院、民间力量三种社会制约力量。

二、清代青海民族纠纷解决所实现的社会制约

(一)纠纷解决中的社会制约类型

纠纷的产生与利益的分配密不可分,纠纷解决的过程实际上也是人们追逐利益的行为过程。纠纷解决实际上属于法律制约的范畴,法律的社会制约由于人们主动遵循社会规范而隐匿,而当社会规范被打破后,社会制约由潜在变为现实。以纠纷解决的角度即是从社会制约的法律方向来划分社会制约的类型,可以分为弹压制约、罚服制约、调解制约、救助制约。
1.罚服制约。“罚服”指罚取当事人的财物作为惩处的方式。罚服制约是指在社会制约过程中以赔偿为主社会制约方式,在清代青海地区主要存在于藏区。甘肃按察使顾济美曾上乾隆《番例展限一折》:“杀人者死,原为遵守行成律,但番民僻处蛮方,各因其俗,于一切律例素不相通晓,末便全以内地之法绳之,不若以番治番,觉于夷情妥协”、“嗣后番民自相戕杀命盗等案,似应仍以番例罚服完结。”顾济美上折因展限《番例条款》为由,后将命盗等案皆以罚服而涵盖。因历史文化理由,番民大都接受“罚服”,如在夕厂与木红的草山纠纷中,终以罚服为结。档案记载:“据禀详悉夕厂、木红两庄番民因争草山构衅以致互相戕杀多命,经此次马镇会同该厅摄以兵威,持平剖断,俾其甘心罚服,永释仇隙,甚为妥善。”
2.调解制约。调解制约即是通过讲说、劝说、开导,使纠纷双方合意解决纠纷的社会制约类型之一。在清代青海地区,社会纠纷时而发生,作为解决纠纷的主体,以调解方式来进行社会制约的案件不在少数。调解制约中的纠纷解决主体不仅仅为的职能部门,还包括老人、红布、寺院的昂锁,他们担任了调解纠纷中的主要解决主体。如:“正月十五日尕济墩的人将恩占木庄的干登用刀砍伤。起初狼家的老人进行调解,没有解决。后来攒都仓佛僧调解,没有解决。扎西琦寺的们调解,也没有解决。至二月二十三日,大老爷、大人们派差人送来谕帖。我们昂锁的扎仓们遵命去两家调解,一直努力到闰二月里,也没有调解成功。”从社会制约层面上来讲,调解制约的发起者应该是。
3.救助制约。救助制约是指社会行为偏离社会规范时,以扶植或打击某种行为使得社会利益交换维持正常的秩序,它是以社会规范或法律平衡、矫正社会行为主体,达到社会制约的目的。救助制约的类型在纠纷解决中的表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以帮助纠纷双方失利的一方,维持利益交易的公平性。最为典型的案例是藏族北迁与河南北蒙古族的纠纷案,河南之番族因人多地狭。为图水草丰腴之河北,于是向北驱逐蒙古,以烧杀抢掠人畜为主要形式不断北上。那彦成以断绝北上番民的茶粮迫使上万人重返河南,以打击藏族而使双方利益均衡。第二,倚重政治优势,保持利益交易平衡性。而对于政府自我制约也可归于救助制约类型,如“照得四川属之业亥隆番子滋事。将各处黄教寺院经卷佛像全行焚毁,并将与大皇帝承当差徭玉树番人书被掠去,又将承交马贡银两亦被抢劫。是以本大臣将该番人们安插住坐,即令加木样呼图克图把抢去玉树番人全行追回。”代表的差役被抢劫,与番子的纠纷中,会利用自身的政治优势,谕令呼图克图将抢去之物如数归还。藏民对于嘉木样呼图克图的崇拜也是看重的地方,因此利用这两点完成了纠纷解决中社会制约。
4.弹压制约。清代对于民族地区的“弹压”多指采取军事与讲说相结合的手段论清代青海民族纠纷解决与社会制约由提供海量免费论文范文的www.7ctime.com,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而进行以镇压、制服为目的的活动,弹压行为必配以具有威慑性的武装力量,不然则不算是严格的弹压。在弹压中的角色分配有个规律,即分配的唯一原则是具有军队调动权或军事武装的个体或机构。在政教一体的地区,寺院都有军事武装,因此在弹压时,总是谕令一些在当地具有影响力的宗教人物出面谕饬纠纷双方。而弹压制约即是以弹压(讲说与军事威慑相结合)为手段维持社会既定的规范,从社会学的角度来划分,属于社会制约类型之一。兹上所述,弹压制约必须具备二个条件,即是有军事威慑,二是要以讲说为主。
需要强调的是,罚服制约、调解制约、救助制约、弹压制约四种社会制约类型是以纠纷解决为前提而划分的,其实社会制约的类型不仅仅是在纠纷解决中体现,他的划分依据也是多样的,如:根据社会制约论文导读:
的领域可划分为政治制约、经济制约、文化制约等;根据社会制约的方式,也可根据社会制约的依靠力量划分为自我制约与外在制约。

(二)纠纷解决所见的社会制约方式

按纠纷解决事件的性质,可以把社会制约方式分为常态性社会制约方式和突发性社会制约方式。前者指对社会经常发生的纠纷事件所采取的社会制约方式;后者指对社会突发性事件的制约方式。

1.常态性社会制约方式

第一,以习惯法为主的制约方式。《大清律·番律》卷首有记载:“蒙古番子等向服罚完结,相安已久,一旦绳之以内地法律,恐愚昧野番群滋疑惧,转非抚边夷之忌,可否抚顺夷情,仍照旧例。”这说明清朝立法因地制宜的思想,从青海的历史现实来讲,对于习惯法的运用程度却存在着差异,从西部的游牧区、中部半农半牧区到东部农业区,随着管辖权的扩大,对习惯法的依赖程度在减弱,部落习惯法中最为典型的是罚服、赔命价。
罚服在《西宁番例条款》等法规中的体现。西宁番例条款》是认定地在青海地区的一项重要的法规,因为他是以名义颁行的,而且也是以习惯法为主要依据的系统的法典,这充分体现清政府的立法思想。从其中的内容可以看出清初青海的习惯法在法典中的运用。《番例条款》的每个条款中,对违反法规的对象都以罚服的形式进行处置。而罚服就习惯法中最常用处罚法。部落罚没中,首先是对违反条款的部落首领罚没犏牛。(见上页表格)
因为《番例条款》是地域性较强,使用时间较长的一部颁行的单行法规,从中可以看到对部落习惯法的重视与认同。颁行的条例还有嘉庆、道光、光绪三朝修定的“《理藩院则例》”。除此之外,部落本身的法规更是充分体现了习惯法在其中的作为。如青海果洛地区的部落法规《红本法》等。
“赔命价”在纠纷解决中的运用。“赔命价”作为纠纷解决中的一种规范之一,属于刑事习惯法。在《番例》中规定:“凡人因戏以致误伤人死者,罚三九牲畜给与死者之家。”明确规定了误伤别人的罚额。这种额度实际上是对于死者命价的估算。因此严格地来说,“赔命价”也属于“罚服”的习惯法,在双方纠纷中若有伤毙人命者,要根据死亡人数,案情理由,折合银两或实物,估赔命价,如光绪十年的隆务寺与蒙古郡王的纠纷中,最后以互赔命价具结。档案史料记载:“锁乃亥红布今在委员大人案下结领到郡王与我们所赔命价肆拾五个,每命断银一百五十两,共赔现银牛马合银陆千七百伍十两。我们勒工十二族受伤陆适六名,每名酌断银贰拾伍两,共合银壹仟六百伍十两。”此外,在双方械斗中互为财产及人命伤亡者,以互相抵赔,双方伤亡人命可以互相抵赔,而实物财产损失也可以折合银两抵赔命价,最后按双方命价及实物财产的差额交付。如:“情因卡家、沙沟两相争斗。于光绪三年八月内杀毙千户齐知目等,该江洛捏力哇赴案具控,蒙恩临番讯断与千户齐只目断命价八个,又断百姓论清代青海民族纠纷解决与社会制约由优秀论文网站www.7ctime.com提供,助您写好论文.命价两个,……,本年二月二十二日夜,烧毁沙沟乍杂法台大门一座,而两相复行争斗,杀毙沙沟番民一名,中伤两名。……小的等据情酌办,照番规当乡。前次沙沟未交命价五个内,现令交命价两个,又以二月内杀毙沙沟一名顶算命价一个,又以沙沟重伤人二名,所烧毁大门一座顶赔命价一个,番汉乡老情面情愿让命价一个,其应赔财物银八十一两,一并在小的等当面赔交清楚,并无拖欠。两相和好,永不滋事,各立字据存照,所有寺院应办事件,俯祈大老爷恩断。小的等谨将处息各情屡呈前来,为此具禀,伏乞电鉴堂讯存案施行。”
为了更加清楚的了解卡家与沙沟纠纷中互赔实物及命价的情况,兹上史料记载,将之所用信息归于表格。
从卡家与沙沟的纠纷案的处理可以看出,它的整个过程是以互赔命价的习惯法为指导,在一般的不伤及人命的案件中,直接以财物损失折合银两进行赔付,而在伤毙人命时,命价的赔偿却是有标准的,人与物的区别及人与人身份的区别使得命价的赔偿标准也不一样,虽然这个案件中没有明确说明千户与番民命价的标准,但实际上在命价折合银两时却是不同的。在藏族传统中身份法也是部落习惯法之一,它直接规定了人的身份等级及权力与义务,体现在刑事审判裁量中,即是“根据身份差异明确规定了‘正额’赔偿的不同数量。”“以果洛各部落为例,命价血价通常分为三个等级,上等指大官僚、贵族及其嫡亲,中等指中小头人、佐僚和富裕牧民,下等指贫民百姓。较通行的命价正额:上等100头牦牝牛,中等70头牦牝牛,下等50头牦牝牛;女性分别为同等级别的一半。”响因此,赔命价的标准反映了在部落社会中也存在着森严的等级观念和男尊女卑思想,作为维持部落的秩序的习惯法之一的身份法在赔命价或罚服中具有很强的指导性。而在“赔命价”的法律实践中,除了抵赔和在身份法指导下的“正额”赔偿外,还可以就案件的情节讨价还价即让命价或将损失的实物、中伤者折算成命价。卡家与沙沟纠纷中,应赔10个,抵赔2个,实赔命价7个,让命价1个。这1个命价的让赔是在番汉乡老调解下才达成的,而中伤2名、烧毁法台大门1座也可折算成1个命价。对于赔命价的标准因部落不同及地域差异也存在着不同,其实除了上述的几个标准之外,还有许多,如介入后的调解、悔罪及认罪的态度、案情的具体情况等。
“罚服”、“赔命价”等习惯法仅限境内蒙藏民族聚居地区,而对于境内的西宁府治范围内的西宁、大通、碾伯(含今乐都、民和)三县及循化、贵德、丹噶尔(今湟源)、巴燕戎格(今化隆)四厅,尽管也散居或聚居蒙、藏、土、回、撒拉等各少数民族,但一律或主要适用大清律,而不适用“蒙古例”“蕃例”等。大清律“化外人有犯”条就明确规定:“凡属中华民族大家庭中的少数民族一律适用大清律,以示国家法制的统一。仅隶属理藩院的内外蒙古及青海各蒙古部落。于风俗习惯不同,另立蒙古条例,因地制宜”。同时,清廷于雍正三年(1725年),改西宁卫为府,同时将青海列为边疆特别区,设立“钦差总理青海蒙古番子事务大臣,专门管理境内蒙古族札萨克族和果洛、玉树等藏族部落,并在青海广大牧区“插旗定地”,设蒙古29旗,划藏族25族地,采取和内地不同的行政管理办法,进行论文导读:
统治。
第二,民间诉诸于的社会制约方式。由于青海地区特殊的地缘政治及宗教文化特点,在社会纠纷发生后,最先参与解决的主体往往不是,而是民间力量。如部落头目、乡老、乡邻、活佛及寺院的昂锁等。对于较小的个体纠纷主要由部落头目及乡老解决,如偷盗、斗殴、、纵火、毁谤等民事案件的处理,且这类纠纷较为简单。部落习惯法对于这些处罚多以罚服为主,且有成文法规的参考,一般情况下都能在部落头目、乡老、活佛等的协调下具结。最难处理的即是部落之间、社会组织之间、社会组织与基层政权、寺院之间的纠纷,这类纠纷已经由个体纠纷转变为群体纠纷,民间力量不能解决便诉诸于,在官民互动下达到纠纷的最终解决,同时也实现了社会制约的目的。民间诉诸于是在民间力量无法解决纠纷时才出现的。兹上所述,无论是个体还是群体纠纷在产生后最先参与的解决主体大部分是民间力量。以光绪年间作格与黑错的纠纷为例,据《作格全体头人呈循化厅的禀》中称:达羊巴投靠了黑错却被黑错劫持,结下仇恨,前后械斗死了二百九十九人。事发后,格年作了调解,池哇等照常供职,色和赛池被赶走。事情被调解处理三年之后,达羊巴又返回旧寺后被作格处死。佛僧年周、沙哇珍才旺等调解,“由黑错老捏力哇主张,将达羊巴的房产、用具卖给了拉卜楞寺。……光绪十五年,官府公断,自己的地方自己管。作格右边的山林,加让以上属作格管辖。黑错地方,作格毫不侵犯;作格地方也不许黑错侵犯。在这份公断书上,也盖了兰州总督私章。……火鸡年八月,西宁大员、循化大员前来赋税时,吩咐作格旧寺和黑错仓之间不存在什么遗留之事,但作格的两户百姓被黑错寺掠夺,三十八个也被抓走。黑错撕毁调解书,他们不遵官府命令。你们官府应当给作格作主,归还我们的财物,放回我们的人。”从作格上至循化厅的禀中来看,作格与黑错产生纠纷,械斗死了二百多人,也未介入,只是由格年作了调解,调解后三年又因旧事而复发,达羊巴被作格处死。这次最先还是由佛僧出面调解。佛僧的两次调解也未从根本上消除矛盾,光绪十五年。兰州总督出面公断令双方互不侵犯,后来,西宁、循化大员也表明双方不存在纠纷的根源。这两次出面是以以前的调解为基础,未采取真正的措施,当作格的两户百姓被黑错掠夺时,三十八被抓走时,作格上禀至循化厅要求干预处理,这是双方多年产生的纠纷而民间力量无法解决时,才会去处理。
官民互动与力量的主导性。在纠纷解决中所体现的社会制约方式——官民互动。在这样的互动中探讨社会规范如何作用于社会成员,亦即社会秩序生成、确立和维护的具体方式。在实际社会运转过程中,社会成员只有在违反了社会规范时才会受到社会制约的作用,官民互动即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根据清代青海地区社会现实,官民互动主要包括国家与民间力量(寺院、部落、民间自发力量)的互动、地方基层政权与民间力量的互动两大部分,如果将政教一体的寺院划定为半官半民性质,那么寺院的某些行为也代表着,也成为力量的一部分。其实在具体纠纷解决中,民间成为这一互动的发起者。兹前所述,纠纷产生后最先参与的解决主体是民间力量,只有当民间力量无法解决时才会诉诸于。当然除了一些重大的政治、宗教等刑事纠纷案,如花寺门宦教派之争,拉卜楞与隆务寺纠纷、蒙藏争夺黄河两岸游牧之地纠纷等。原来单靠一方无法解决纠纷时,以民间力量为主的而发起的官民互动方式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以黑错与买吾纠纷为例,
黑论清代青海民族纠纷解决与社会制约由优秀论文网站www.7ctime.com提供,助您写好论文.错与买吾自咸同年间械斗多年,经古的仓评定后,三十余年买吾与黑错照送分子,相安无事。至光绪二十二年八月,买吾的旧寺因拉布塄所放代替池哇恰盖仓年轻,与寺僧内有不合,滋闹被逐僧人逃至黑错收留。而据拉卜楞池哇等上禀至循化抚番府:“去年三大衙门的官人们并番僧各乡老,前往买吾与黑错当乡,讲说他两家的事情,没下场,言订日期,约在今年五月十五日期内不准打仗。我们弹压买吾至今遵着安分坐了。这黑错没遵,于四月二十五日扑到买吾旧寺,将达瓮巴并所有家具财物抢去了。我拉布塄又嘱令买吾安静住坐,没叫滋事。这黑错捏于前经避往帐房去者,于五月二十九日回来了。今六月初二日,黑错集兵,扑在买吾红布却君扎希家内,将该红布头割去了,又杀了三人,家内什物抢去了。……如此行事,我们亦弹压不住了。将我们拉布塄没怪不是。因此细情禀者来了,将此情与总督大人上求转禀要紧心哩,取一个。这禀。”“古的仓工拭卜支格温包、军功马福祯、马有成、马锡麟、仁青、隆务新昂锁且朗周、旧昂锁多的、沙力工拭卜卧尕拉、十八昂欠工拭卜官巴、拉布塄皇仓捏力哇主乎捏、麻素乎干巴谨将黑错、沙沟、买吾番案,齐集两造订对互相抢杀一切及公议各条。”
买吾与黑错产生纠纷后,先是民间力量即古的仓活佛进行调解,之后又因代放池哇不合,据拉卜楞池哇给循化抚番府上禀的内容可以看出,官府并番僧各乡老前往讲说,这实际上是由主导下的民间力量的参与过程,黑错后又将买吾旧寺的达瓮巴的财物抢去了,又将红布杀害,在这种情况下,拉卜楞要求上至总督大人,以求解决。后来在的组织下,双方主要头人及其拉卜楞寺与隆务寺新旧昂锁等以公议的方式来解决,这即是官民互动中最为典型的写照,但力量还是处于主导地位。
第三,依赖于民间的社会制约方式。在官民互动中,在许多纠纷无法解决时,也要依赖于民间。在纠纷解决中,依赖民间的社会制约方式的主要内容包括以民间法、民间习俗为解决纠纷的依据,民间力量为解决纠纷的主导。关于以民间法或民间习俗为解决的依据,前已述及。以光绪年间河南郡王台吉与隆务寺多哇族的群体纠纷为例。档案史料记载:
青海大臣曾札循化厅安丞知悉:“前据河南郡王台吉等来辕呈报隆务寺属多哇族番贼叠次抢劫该郡王台吉旗蒙古牲畜,杀伤人命一案。本大臣曾经札令该丞驰赴隆务寺,传讯开导,妥为,追出赃物交领,两相处和,永息争端。”循化厅“谕隆务寺新旧昂锁知悉照得本年三月二十九日奉钦差大臣豫札开,”“除饬谕隆务寺沙力仓佛爷传调官受红布等来辕听论文导读:
候查外,合行谕饬。谕到,该新昂锁遵照即将所办沙沟与卡加之案,定限二十一、二两日赶紧催交清楚,即刻星驰来厅候委员查办多哇族之案,毋得推延迟误,切切特谕。”“当即谕饬隆务寺佛爷与新旧昂锁等,从中秉公调处。去后,嗣仅据该昂锁等禀覆,已同郡王旗下官受红布及阿娄更登当乡,平息其事等情。”
河南郡王与多哇纠纷案中,河南郡王台吉未经过循化厅,越级上禀至青海大臣那里,青海大臣即札令循化厅抚番府驰赴隆务寺,传讯开导,未果,又接到河南郡王的呈控后,又札循化厅妥为,循化厅谕隆务寺新旧昂锁、沙力仓佛爷传调红布,合行谕饬,当即在佛爷、新旧昂锁及红布等民间力量的协调下,暂时平息了此事。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这个纠纷案发生后,上禀到了青海的行政长官青海大臣处,他两次札循化厅却未能顺利完结,反而使纠纷不断扩大,抢掠之事时而发生,循化厅受札后也不能以身份直接进行解决,反而谕饬隆务寺,最后还得依靠民间力量即红布、佛爷等处理纠纷。而最终能具结,也不是一方能够达到的,仅靠对民间力量的依赖是远远不够的,更主要的是依赖民间过程中双方的互动,青海大臣与循化厅与隆务寺佛爷及红布配合,且以名义授予红布,而民间力量也不单向运动。而是在多次调查反馈中与互动,从而达到纠纷的解决。在买吾与黑错的纠纷中,“伏查此案起衅多年,此次该两番蠢动,互杀互抢,僧俗不宁,头绪纷繁,所有应行完办一切事宜,随时禀商欧阳道宪,并会同马统带相机酌办。卑厅等旋商移驻卡家番寺两造适中地方,分起传提两造案犯人证,并调集隆务昂锁、拉布塄皇仓捏力哇、众乡老番目人等到案,按照番规秉公查议。惟是番性顽,延直十二月二十八日始行办竣,堂讯结案。”多次移驻卡家番寺调集隆务寺昂鱼锁、拉卜楞皇仓捏力哇及众乡老番目人等到案查办,这实际上就是一个官民互动的过程。且意想依靠民间将来达到纠纷的最终解决。当然,在纠纷解决中道德、宗教和法律等制约手段也必不可少。

2.突发性社会制约方式

第一,弹压式社会制约方式。弹压实际上包括武力镇压和劝说相结合的解决社会纠纷的方式。弹压式社会制约方式是以弹压方式进行社会制约的方式。清代边疆民族地区突发性社会纠纷发生时,考虑到边疆社会安定,一般都采取息事宁人的解决方式,如果不能制止,为了避开纠纷的扩大化,又借以军事镇压的方式解决。如循化厅为沙沟与卡家寺争佃向宪台上禀:“此案起事之初,卑厅已派差役八名,驰抵该寺弹压”。尕济墩、银占木滋事案中,保安营邀请攒都桑佛爷从中弹压,而保安营仍是重兵驻防弹压之地,恩占木庄却再三阻止攒都桑佛爷,不听讲说。在弹压过程中派都桑佛爷从中劝说,并未动用保安营的军队,这些武装力量只是起到震慑的作用。弹压主体是具有权威性的或者宗教领袖人物。寺院所属的政教一体地区纠纷发生后,总是谕令一些在当地具有影响力的宗教人物出面进行协调,如拉卜楞寺的嘉木样、隆务寺的寺主等,虽然他们有的拥有武装力量,但这些调解主体往往以劝说为主。
以循化厅谕隆务寺与拉卜楞寺要求弹压所属部落为例。“谕隆务寺昂锁、沙力仓香错等知悉:……本分府闻得尔等邀同帐房番子,不知因何事件欲要聚众前往拉卜楞械斗等情,合行饬谕,谕到,该昂锁、沙力仓等遵照,即刻弹压……倘有不遵者,惟该昂锁、沙力仓是问,决不宽贷。循化厅谕拉卜楞寺大昂欠、法台、香错、措乎堆等知悉:……本分府闻得隆务寺邀同帐房番子,不知因何事件欲要聚众前往该寺互相械斗等情由,合行饬谕,谕到,该昂欠等遵照,即可弹压……倘有不遵者,惟该昂欠等是问,决不宽贷。从循化厅给两寺的谕可以看出,除了称呼有所变化之外,其他的语句则没有任何变动。这是拉卜楞所属部落与隆务寺所属部落之间产生纠纷,双方彼此械斗,事发后,循化厅当即谕令两寺对各自所属部落进行弹压。可见,弹压主体具有政教权威,这种权威是弹压方式生效的根本理由,但是弹压主体不一定具有主动性,如拉卜楞与隆务寺只有接到的谕令后才有可能充弹压的主体,谕令其弹压主要是针对一些伤及人命,劝说又难以奏效的械斗纠纷案件,只论清代青海民族纠纷解决与社会制约相关论文由www.7ctime.com收集,如需论文.要通过弹压的方式才可能暂时平息纠纷。
第二,谕饬式社会制约方式。谕饬是以为主体向纠纷各方的上级政教部门发出的一种谕令,带有明显的命令色彩。谕饬式社会制约方式即是以谕饬方式进行社会制约的方式。谕饬主体是,而在政教一体体制下,带有半性质的寺院也成为谕饬的主体。以晚清时期为例,具有谕饬职能的行政机构包括三个层次,“一是营、县、营汛、司、所等;二是府、厅、州、道等;三是省一级的机构,包括西宁办事大臣、巡抚(甘肃巡抚、四川巡抚、陕西巡抚)、总督(川陕总督或陕甘总督)、甘肃布政使、提刑按察使等,四是以皇帝为中心的机构,包括军机处、理藩院等。”半性质的主要是寺院或土官。在纠纷产生后,这些机构都可以按行政级别的高低,由上级向下级发出谕令,制止、解决纠纷。
谕饬的形式主要有“官对官”(如西宁办事大臣对循化厅)、“官对半性质的组织”(如西宁办事大臣对拉卜楞或隆务寺)、“官对民”(如循化厅对张家呼图克图或活佛、红布等),这些都是从上级向下级传达行政命令。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并不一定能够实现其效果。谕饬的方式是解决社会群体纠纷的常用方式之一,它的作用不仅仅是制止纠纷的扩大,还能通过谕令的形式要求下级行政部门具结纠纷,实际上这种涵义已经超出了这个词本身“命令整顿”的涵义,通过谕饬,部分案件可以具结,同时对于纠纷案件的进一步恶化起到了制止的作用。
总之,清代青海纠纷解决中的社会制约力量的形成是以国家认同为前提,国家、民间、寺院等社会制约力量之间也因国家权力的扩张而发生权力分流而重新配置。从纠纷解决的法律角度来划分,社会制约分为罚服制约、调解制约、救助制约、弹压制约四种类型。从纠纷解决所见的社会制约可以分为常态性社会制约方式和突发性社会制约方式。前者包括有以习惯法为主的制约方式、民间诉诸于的社会制约方式、依赖于民间的社会制约方式;后者包括弹压式社会制约方式和谕饬式社会制约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