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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美学哲学化深思:作者与主人***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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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是永无完结的,亦即总是一次又一次地得到重生,不断要求新的完成形式,而他自己又以自我意识来破坏这些形式”。这样所形成的这种“全知全能”的叙述所导致的结果就是,主人公的一切都是作者在设定的价值中心的反应,作者的意识凌驾于主人公的意识之上,作者对主人公的评判成为唯一的定论。主人公似乎在某种作用上成了作者的木偶,他
img src="www.7ctime.com/UploadFiles/2014-02/2/20142175559485755.jpg" alt="美学的哲学化思考:作者与主人公关系" />摘 要:巴赫金自己曾提到过他受新康德主义者柯亨的影响十分巨大,因而柯亨提出用哲学的方式研究美学也深深地影响了巴赫金,使巴赫金认为语言创作美学也必须依靠普通哲学美学才有其研究价值。由此,巴赫金转入了审美活动中人的理由的深思,这是他哲学中关于人的主体性及其建构理由深思的继续和深入。在巴赫金看来,现实生活中的人是审美活动中客体建构的具体的价值中心,而作者与主人公的关系正是这个价值中心的一种体现。巴赫金在《审美活动中的作者与主人公》一文中进行了具体的探讨与论述。
关键词:美学;作者;主人公
1005-5312(2013)27-0064-03
巴赫金认为我们在一般作用上所理解的作者与主人公关系往往“忽视了主人公整体和作者整体原则上分属不同层面,忽视了对思想,甚至对整个理论世界观所持态度的表现形式本身”。因此便出现了这样一种情况:混淆了作为创作者的作者和作为人的作者。前者是属于作品中的因素,后者是生活中与社会事件的因素。加之在看待作者对主人公所具有的创造性态度上存在着误解,其最终的结果就是:既不理解,甚至是曲解作为人的作者的生活和生平事迹,最好的情况也只能是摆出光秃秃的事实;又不能理解作品整体和主人公的整体。在巴赫金看来,“作者的意识是意识之意识,亦即涵盖了主人公意识及其世界的意识。作者意识用来涵盖和完成主人公意识的诸因素。原则上是外位于主人公本身的。这些因素倘若成为主人公内在的东西,就会使主人公意识变得虚假不实了。”加之“作者不仅看到而且知道每一主人公乃至所有主人公所见所闻的一切,而且比他们的见闻还要多得多;不仅如此。他还能见到并且知道他们原则上不可企及的东西。”同时,“较之每一个主人公,作者总有一定的又是稳固的超视超知的部分”,这样,作者便能最终实现人物的整体性和作者的整体性。至于主人公的意识,巴赫金认为,“从四面八方被作者深思主人公及其世界并使之完成的意识所包容;主人公自己的话语为作者关于主人公的话语所包容、所渗透。主人公在生活(认识与)中对事件的关注,也为作者的艺术兴趣所包容。”据此,巴赫金得出这样的结论:作者是封闭的,是完成的,有着自己活生生的载体;而主人公则是开放的,是从自身内部无法完成的,是生活事件美学的哲学化深思:作者与主人公关系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的载体。由此,便导出了作者对主人公所持的一种基本的,审美上富有成效的立场:“作者极力处于主人公一切因素的外位:空间上的、时间上的、价值上的以及涵义上的外位。”在这种外位的情况下,就能够把散见于认识世界和行为事件中的主人公,整个地汇聚起来,集中他和他的生活,并用他本人所无法看到的那些因素即超视超知的部分,加以充实而形成一个整体。巴赫金认为,作者在同主人公的关系中,正应采取这种立场。
由这种“外位性”的立场出发,就能使作者自觉地消失在主人公的生活之外,而以旁观者的身份进行叙述,从而理解并完成主人公的生活事件。如同陀思妥耶夫斯基一般,获得一种对全局的统摄和驾驭能力。巴赫金认为如果作者丧失了这种“外位性”,那么,作者和主人公的关系概括起来可能有三种情况:
第一,“主人公制约着作者”。在这种情况下,“以致于作者不能不通过主人公的眼睛来看对象世界,不能不仅仅从主人公生活事件的内部来体验这个事件。”因此,巴赫金认为,此时的主人公需要明确一个立场,那就是把价值的中心从不可避开的设定状态转移到主人公生活的完美的实有状态之中。我们不是要听到他的声音,更不是要同意他的思想,而是要关照在充分现在时状态中的整个主人公,也就是说,同意和不同意只是作者对主人公的整体立场中的有价值的因素的判断,但并不是这一立场的全部。这样,作者就不能运用手中的权力把“他人意识(即主人公们的意识)变为客体,并且不在他们背后给他们作出最后的定论。作者的意识,应感到在自己的旁边或自己的面前,存在着平等的他人意识,”这就使得叙述成为一种“限制叙述”,也就是说,巴赫金认为在这种“限制叙述”的情况下,作者与主人公可以在一个舞台上进行交流和沟通,二者是处于一种平等的对话性的关系中。这就意味着作者的权威被消解了,话语的垄断地位被打破了,独白变为对话,这正是巴赫金关于人的主体性建构理由的继续。到了《陀思妥耶夫斯基诗学理由》一书中,巴赫金就正式将这种叙述称之为“复调”。
第二,“作者制约着主人公”。此时已经把完成性因素纳入主人公的内部,作者对主人公的立场部分地成为了主人公自己的立场。主人公开始自己评判自己,作者的反应进入了主人公的心灵中,或者直接表现在他的话语中。也就是说,相对于第一种的“限制叙述”,这是一种“全知全能”的叙述。因此,“主人公对作者来说是永无完结的,亦即总是一次又一次地得到重生,不断要求新的完成形式,而他自己又以自我意识来破坏这些形式”。这样所形成的这种“全知全能”的叙述所导致的结果就是,主人公的一切都是作者在设定的价值中心的反应,作者的意识凌驾于主人公的意识之上,作者对主人公的评判成为唯一的定论。主人公似乎在某种作用上成了作者的木偶,他按照作者的意图出场,表演,是作者某种世界观的代名词。正如巴赫金在前苏联的极权统治下的生活状态,他迫于“家庭”的权力只能退出他热爱的学术界,只能接受“家庭”对他做出的判决,完全没有反抗的可能。话语的独白体系即作者,已经给他预设了情节与结局,他只能照本宣科,不可能,更不允许他有个人意见。巴赫金后来把这种叙述称之为“独白型”叙述,与前面的“复调型”叙述截然相反。
第三,“主人公本身就是作者”。主人公以对自己的生活的审美方式加以深思,仿佛在扮演自己。这样的主人公与前面两种情况完全不同。这种情况从人物关系角度来说是存在的,许多传记故事就是如此。但是巴赫金的研究重心是作者与主人公即人物的关系,因此,在他的心目中是不会出现这种情况的。至于叙述视角上的研究,巴赫金认论文导读:上一页12
为这种纯工艺学的分析是第二位的,不在他的深思和研究范围之内。
另外我们还要再说明的一点就是巴赫金在前期和后期的论著中对于作者和主人公关系的论述中存在着自相矛盾的地方。在早期,巴赫金认为,作者与主人公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因为作者是主动者即“我”。这就意味着,作者可以从一个优于甚至是高于主人公的位置来对待主人公,此时,作者是主体——我,而主人公是客体——他。但是,到了20世纪二十年代后期,巴赫金又主张主人公是“不折不扣的‘你’,也就是他人另一个货真价实的‘我’(‘自由之你’)”。也就是说,此时作者与主人公已不再是不平等的主、客体关系,而变成了互为主体的平等关系。对于这种矛盾,我认为我们要正确看待。在前文我们已经提到,巴赫金生前出版的著作很少,我们现在所见的多数是他留下来的笔记。而且巴赫金自己也承认,由于发表的机会渺茫,因此,他很少对自己的著作进行整理,使之井井有条便于阅读。但也正是这前后不一致的矛盾之处,透露着巴赫金思想发展的全过程,体现着巴赫金在知识、阅历积淀之下对此理由思索的逐步深入。美学的哲学化深思:作者与主人公关系由提供海量免费论文范文的{#GetFullDomain},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