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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会计师事务所转制能抑制真实盈余管理吗?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2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5040 浏览:110746
论文导读:
【摘 要】 以2011年深市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在考虑自选择偏差前提下,研究了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与企业真实盈余管理之间的关系。研究表明,特殊的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能更好地抑制上市公司的真实盈余管理行为,且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后能显著降低正向真实盈余管理,而对负向真实盈余管理无显著作用。
【关键词】 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 特殊的普通合伙制; 真实盈余管理; 自选择偏差
1004-5937(2015)02-0025-05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一系列财务舞弊案的,审计行业审计质量低的理由日渐显现,为推进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提升审计质量,相关部门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措施:2007年,中注协出台了《关于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的意见》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2009年,国务院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根据我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只能采用有限责任制或者合伙制两种组织形式,由于传统的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大多是有限责任制,业界认为这是导致我国审计质量低下的重要因素之一,也阻碍了事务所做大做强,为此,对会计师事务所改制的要求不断加强。2007年3月,深圳首次提出可以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2010年1月27日,财政部联合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将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改制推上了日程。在政策推动下,到2011年底,国内已有4家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立信、国富浩华、中瑞岳华以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国富浩华和中瑞岳华合并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先后完成了改制①,其他事务所的合并与改制工作也在顺利进行中。
随着外部审计行为的加强,企业通过应计项目操控盈余的行为变难,由此,操纵真实活动的真实盈余管理行为变得更加普遍。由于真实盈余管理的隐蔽性,外部投资者很难判断其程度与方向,必定使其利益遭受损失。因此,研究上市公司的真实盈余管理行为具有更高的实际作用。不同组织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存在差异,其对上市公司真实盈余管理的抑制作用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呢?改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真的提高了审计质量?这是本文需要解决的关键理由。
盈余管理与外部审计过程中,上市公司会根据自身经营状况选择不同规模、不同组织形式的审计师,而会计师事务所也可能会选择盈余管理较低的公司为目标客户,产生所谓的自选择理由。国内有研究已经考虑到了自选择理由,如方红星、金玉娜(2011),张嘉兴、傅绍正(2014),刘丹(2014)等。为了校正自选择偏差,笔者采用Heckman(1979)提出的两阶段处理效应模型进行实证分析。

二、理论分析与假设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是否会显著影响审计质量,已有研究大多处于理论研究阶段,并没有通过实证分析,而实证研究得出的结论也不尽相同。Narayanan V G(1994),刘斌、王杏芬、李嘉明(2008)认为不同组织形式具有不同的法律责任,审计师的激励形式与审计质量存在显著关系;Firth(2012)发现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审计意见的概率更大;刘丹(2014)研究发现经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其可操控性盈余显著降低;许馨元(2014)也发现事务所合并后,审计质量得到了显著提高。综上,已有研究大多是针对应计盈余管理的,而极少研究真实盈余管理水平。由于真实盈余管理的隐蔽性以及方向不定性,有必要对其进行研究。
两种组织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区别是注册会计师的风险与责任差异。Lent L V(1999),余玉苗、陈波(2002)认为有限责任制的事务所造成了注册会计师的约束弱化,而合伙制增大了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风险,从而严重影响审计质量。理论上来说,有限责任的组织形式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有限责任,降低了风险责任对执业标准的约束力,从而使得注册会计师的个人责任减弱,导致审计质量低下;而合伙制的组织形式利于打破有限责任下对于股东数的限制,克服股东利益至上的原则,能更好地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中,股东变成合伙人,由于合伙人之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风险共担,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时能保持更高的独立性与职业操守,这必定对审计质量产生影响。
Dye R A(1993)提出了“深口袋”理论,认为注册会计师具有信息风险减少者和保险人的双重身份。审计师对于财务报告的审计,降低了财务报告的错误以及信息不对称程度,增加了财务报告的公允性与合法性;另一方面,由于审计师进行审计时,收取了费用,若注册会计师未发现财务报告中的纰漏与错误,导致报告使用者利益损失,审计师事务所就可能承担赔付责任,从而加大了审计风险。合伙制组织形式下,合伙人需要承担无限责任;而有限责任组织形式下,审计师的责任限定在一定范围内。由于审计收费是一定的,审计师在进行审计时,就会在审计成本与审计费用之间进行权衡,可能产生审计师因节约成本而降低执业评判标准,放弃应有的职业态度,作出一些违规行为。Choi et al.(2008)发现当审计师的违规行为带来的收益超过付出时,会计师事务所就可能对上市公司的不合理要求作出妥协,从而降低审计质量。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为了避开因审计失败而导致的各种风险,就会有动机保证审计质量,降低诉讼风险(刘丹,2014)。由此,提出本文假设1。
假设1:转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能更好地降低上市公司真实盈余管理行为。
独立审计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保护外部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要途径之一。张俊生、曾亚敏(2011)认为会计师事务所在关注企业盈余管理程度的同时还会关注盈余管理方向,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容忍企业负向的可控应计,也就是对企业降低报告利润的容忍度较高,而对正向的可控应计态度较为严格,因为正向的盈余管理意味着更高的风险。尤其当企业从操控应计盈余转向操控真实盈余时,由于真实盈余的隐蔽性,正向的真实盈余操控可能带来更大的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失败带来的损失会更加严重。当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合伙制的组织形式时,由于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审计过程中可能会更加敏感谨慎,独立性显著增强,对于企业正向的真实盈余操控就可能会更加严格。为此,提出第二个假设。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mtgllw/lw45624.html上一论文:浅谈优化生产组织流程下铁路勘察设计企业管理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