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论文查重: 大雅 万方 维普 turnitin paperpass

探讨民间借贷法律规制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2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441 浏览:20234
论文导读:
摘 要:民间借贷作为非正规金融的一部分,在推动民间资金流动、支持中小型企业发展、解决三农理由等方面都有着其独特的作用。然而放眼我国目前对于民间借贷的政策仍然是以压制为主,缺乏合理有效的法律规制。本文试分析了民间贷款走向合法化的必要性,针对我国目前民间借贷法律规制所存在诸多理由,提出了有利于民间借贷合理发展的法律制度构想。
关键词:民间借贷 制度缺陷 法律规制

一、民间借贷概述

民间借贷是种复杂的金融现象,它具有地区性差异特征:在发达地区,民间借贷多属于一种商业性质的金融交易;在经济落后地区,具有更明显的互助合作性质。此外,民间借贷的发展程度并不相同,不同地区对资金的需求也有所差别。民间借贷的复杂性质决定了国家与之相配套的法律制度也应当保持足够的灵活性。

二、对民间借贷进行法律规制的缘由

(一)民间借贷的存在价值

民间借贷在我国存在已久,至今仍然没有随着经济现代化和金融自由化而自动消亡。这说明了我国正规金融部门依然不能完全满足企业和家庭的融资需求,社会对各种形式的民间融资仍然存在着强烈的需求。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以血缘、亲缘、地缘等社会关系为基础而存在的民间借贷有一定的合理性。从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结构的宏观层面看,一个国家的金融体系要有效配置经济资源和风险,需要采取多种多样的金融契约形式,建立满足市场不同层次需要的金融机构,即"多元融资"的路径。在微观层面上,民间借贷与其他金融交易一样,具有高度的信息不对称和责任不对等的特点,容易产生道德风险,但其特有的私人治理机制和非正式制度约束,可以在信息筛选、防范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方面有效降低交易风险。因此,不能因为民间借贷存在风险就否定其存在的合理性。

(二)民间借贷合法化的必要性

首先,民间借贷合法化可以解决在目前的"金融抑制"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其次,民间借贷合法化是解决"三农"理由的根本要件之一。民间借贷的合法化能够有效遏制"虹吸"效应,使农村多余资金在农村范围内流动,从而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从根本上解决"三农"理由。再次,将民间借贷纳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由提供海量免费论文范文的www.7ctime.com整理提供,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入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不仅能引导民间借贷向正确的方向发展,而且能打击非法集资、高利放贷、洗钱等各种扰乱金融秩序的金融犯罪。将大量的民间游资纳入国家的金融体系,可以增强国家宏观调控的有效性。

三、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目前状况分析

(一)我国现行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特征

我国现行法对民间借贷进行规制的显著的特征在于按照主体的不同属性分别设定规则。具体可以分为以下三种主体组合:
其一,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根据我国现行法,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被认定为无效,主要的理由在于金融活动的专营性。早在 1984 年中国工商银行制定的《关于国营工商企业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就确立了"不准企业之间相互借贷,收取利息",后来又为1990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理由的规定》、1996 年《贷款通则》等规则所强调和重申。
其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在最高法院 1999年做出的《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理由的批复》中,企业与个人的借款只要是意思表示真实,即认定为有效。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 年第 5 期中的案例"郭忠连诉青岛市卫生局、青岛市东部医院借款合同纠纷案"中③,对于个人与企业间的借款认定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
其三,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贷。《合同法》第 210 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该条的自然前提就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属于有效。
从上述的列举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于民间借贷的三种主体组合所持态度并不一致,企业之间的借贷被否定,而个人之间的借贷被法律所肯定,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一般认为是有效的。然而,这一规定的实效性并不强,因为对于企业之间借贷的否认往往能通过个人与企业的模式进行规避。

(二)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现存理由

1、民间借贷法律监管缺位

反观我国金融领域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主要针对正规金融,目前尚没有针对民间借贷监管的制度设置。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行为应如何处理的批复》等从民法角度对民间借贷做了简单的规定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三部最重要的金融法均没针对民间借贷活动做出规定,对民间金融活动采取模糊处理的态度,致使民间借贷法律监管缺位。

2、民间借贷面对严重的法律风险

法律制度的缺失与冲突导致实践中难以准确把握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的界限,民间借贷面对严重的法律风险。
同时我国民间借贷监管制度长期坚持着国家本位主义,存在着两个基本价值上的偏差:一是坚持压制等于稳定和安全的理念,过分强调严格的压制;二是过分强调通过压制民间金融维护正式金融机构的垄断地位的目标。政府金融管制强度过高,忽视了市场自身对公平竞争和效益的需求。

四、完善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制度构想

(一)加强立法,给予民间借贷以合法地位

鉴于目前民间借贷普遍存在且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国家或相关部门要尽快制定《民间借贷法规》或《民间借贷管理办法》,对民间借贷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易方式、契约要件、利率管制、税款征收、违约责任和权益保障等方面加以明确,严格界定什么是非法的民间融资行为,什么是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用法律手段规范、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借贷走上正常的运转轨道。其次修改现行的法律。明确非法集资的规定;继续细化刑法修正案八中金融犯罪的相关规定;修改企业间借贷规则,制定切合实际的管理办法;修改有关社区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的规定;合理界定民间贷款的准入与退出机制。
(论文导读:贯:皖,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非法学)。上一页12
二)拓宽融资渠道,建立多层次的融资体系
我国目前的社会融资结构直接融资比例过低,社会投融资过多依赖银行贷款。一方面,商业银行需要向企业提供大量的流动资金贷款,而相当部分流动资金贷款被作为企业铺底资金长期占用。另一方面,商业银行还承担着向企业投资项目提供大量中长期资本性投入的任务。在这样的情况下,市场风险极易转化为金融风险。融资结构单一将导致整个经济运转的不平衡。因此只有以法律规制途径规范民间融资,开拓银行以外的各种融资渠道,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企业资本金不足、银行贷款困难的理由。应当利用市场经济成熟的做法,用疏导的办法解决民间融资理由,制定灵活的信贷政策引导商业银行设立小额信贷部和批准一些小额信贷组织专门做小额信贷业务,推动小额信贷市场的发展。

(三)强化法律监管体系,将民间借贷纳入到金融监测和监管体系中

目前民间借贷纠纷普遍存在且有逐渐扩大趋势,国家或相关部门要尽快制定民间借贷法规或民间借贷管理办法,让民间借贷按规矩办事、按规定操作,对一些乘人之危而攫取高额暴利的者则坚决予以打击、取缔,规范、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借贷走上正常的运转轨道,维护社会安定和金融秩序。同时职能部门应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管和引导,既给以地位,也受法律约束。
参考文献:
[1] 蒋寒迪,张孝锋.中国地下金融市场中的利益群体及其博弈分析[M].华龄出版社.2007.
[2] 刘丹 民间金融法制化模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由优秀论文网站www.7ctime.com提供,助您写好论文.式探析[J].金融与经济.2009.8
[3] 张健华 中英非银行放贷人立法框架研讨会 [N].会议纪要 2011.2
[4] 牛娟娟 规范引导民间借贷 助力国民经济发展[J]. 金融时报2011.1.26
[5] 岳彩申,袁林,陈蓉 民间借贷制度创新的思路和要点[J].经济法论丛,2009.09
作者简介:徐睿, 24岁,籍贯:皖,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 ,法律硕士(非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