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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议德国空间活动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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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国家太空计划是在欧空局的框架内进行的。国际合作可以说是一个各国空间活动的特点,德国的空间活动也不例外。作为国际合作框架的一部分,德国将在国际空间站的占有一席之地。德国参与了Ariane-5(欧洲阿里亚娜五号火箭)发射器的生产和使用。它经营着自己的基础设施如卫星跟踪,遥感和制约,也参与欧洲航天局的基础设施建设。此外
摘 要:德国在空间方面的贡献并没有通过国家空间法的形式来调整空间活动,但德国已有与空间活动相关的专门立法,如《德国航空法》、《德国电信法》、《卫星数据安全法》等。从德国加入空间条约的情况、空间立法情况、空间活动的组织机构、以及空间活动的若干规则等方面对德国空间活动的规则进行初步的研究。
关键词:德国;空间活动;规则
1002-2589(2013)29-0157-02

一、德国加入外层空间有关条约的情况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承诺履行其在国家立法方面的国际义务。德国批准了包括1966年《外空条约》、1967年《营救协定》、1971年《责任公约》、1974年《登记公约》。另外,德国也批准了《核禁试条约》。但德国没有加入1979年《月球协定》。

二、德国的空间活动国内立法概述

德国是人类和平利用外层空间活动中的一个重要国家,德国政府一贯支持和关注空间研究与应用对社会经济的推动和影响。德国现在在欧空局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因此德国成为欧洲非常重要的空间强国之

一、尤其在遥感方面等的科学研究及生产技术水平等方面都是欧洲最强的国家之一。

到目前为止,德国并没有像国家空间法这样的法律。然而,德国已有与空间活动相关的专门立法。如《德国航空法》、《德国电信法》、《卫星数据安全法》等等。

三、德国的空间活动的组织

德国是欧洲领先的航天国家之一。它是欧洲航天局(ESA)成员国,也是第二大资助国。从德国空间活动的财务上来看,约3/4的德国国家太空计划是在欧空局的框架内进行的。国际合作可以说是一个各国空间活动的特点,德国的空间活动也不例外。作为国际合作框架的一部分,德国将在国际空间站的占有一席之地。德国参与了Ariane-5(欧洲阿里亚娜五号火箭)发射器的生产和使用。它经营着自己的基础设施如卫星跟踪,遥感和制约,也参与欧洲航天局的基础设施建设。此外,德国在欧洲倡议的“全球环境与安全监测计划”(GMES)和“欧洲伽利略卫星导航项目”中发挥了主导作用。
德国的国家空间活动的组织是在不同的级别范围内进行的。在一般情况下,国家空间活动在联邦经济和技术部的管辖范围内。1998年8月22日《关于空间活动责任转移的法律》生效,通过法律手段,联邦经济和技术的将空间活动的管理责任移交给德国航空航天中心(DLR),授予德国航空航天中心以自己的名义,在该法授权的范围内进行的空间活动领域的管理任务。根据该法第2条,其任务是:编制的德国空间战略;负责德国的太空计划的实施;在国际层面上特别是在欧洲航天局空间活动上代表德国的利益。
德国航空航天中心是德国负责研究航空航天并且计划、实施航天任务的机构,是德国国家级航空和航天研究中心,其广泛的研究和开发工作被纳入国家和国际合作项目中。目前,德国航天局的活动集中在地球观测、导航、通信、空间科学、微重力研究、空间运输、国际空间站(ISS)和载人航天飞行,以及空间技术、探月工程等领域。

四、空间活动若干法律规则

(一)发射服务的许可

根据德国航空法的规定,飞船、火箭和相关飞行物体被认为是飞机,只要它们是在空气空间领域。因此,在德国领空的飞船、火箭和相关的飞行物体,在原则上,受限并适用于飞机的许可规则。德国飞机必须被明确承认且允许从事空中交通,即必须在国家登记注册。为了被允许从事德国空中交通,必须在德国国家登记册内德国的空间活动法律规则相关范文由写论文的好帮手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注册登记,获得一个交通准入许可。

(二)包括卫星广播在内的卫星通信法律理由

德国拥有广阔的空间技术且不断持续发展,从2000年到2001年,德国卫星通信市场份额增加了4.8%,达到14亿欧元,从1997年到2002年累计增长33.4%。在规范市场的法律方面,卫星通讯方面的法律一般被认为是通信法律中的一部分内容。但是,也有一些与卫星通信有关的具体规定。
德国电信市场现已开放,国家垄断企业“德国电信”作为1989年、1994年和1996年三次邮政业改革的内容之一被私有化了。国家在电信方面的角色发生了重大转变,成为公共电信基础设施的担保人之一。在德国基本法中有详细规定,奠定了这一政府角色的法律基础。其目的是在邮政和电信等领域通过私营个体企业的介入而引进公开竞争的方式。明确允许私人提供电信服务而不是像以前那样只由国家提供服务。
然而,德国基本法规定:“联邦需经联邦参议院同意之联邦法律,保障邮政与电讯勤务之适当与充分。”而且,联邦保留了特定的责任和权力,通过自己的一些组织或次级组织来履行某些主权的任务,如许可、频率管理、保证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数据保护等。基本法中所用的术语“通信”通常应用于技术方面,由无形的信号进行传输,其特征在于发送无形信号的方式,即可以在接收信号的位置重新创建信号。包括必要的技术和媒介,不论所使用的技术是什么并且不论它是否涉及个人的(如语音电话)或大型的通信设施(如广播)。但发送的内容本身不属于电信的定义。
根据德国基本法,联邦关于下列事项有专属立法权:……(七)邮政及电讯……因此,联邦国家可能无法在这些领域进行立法。然而,电信的定义仅是指传输的技术方面。在内容方面(如无线电广播),联邦国家有一定的立法和行政能力。
在德国第二次邮政改革过程中,为了实现基础设施的保障任务,联邦制定了《德国电信法》。1996年7月,德国新的《电信法》出台,根据该法规定,德国成立了新的电信管制机构,并从1998年1月1日起全面开放德国电信市场。德国2004年新电信法积极落实欧盟电子通讯网路及服务指令之要求,采取以竞争为导向的管制架构,并以推动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效率为目的。

1.私人卫星电信运营商的许可制度

德国电信法(TKG)规定了“电信”这一术语的含义。它是通过电信系统发送、传播以及接受任何声音、图像或声音信息的技术过程。因此,该法也适用于卫星通信。由联邦承诺为私人卫星电信运营商在电力、燃气、电信、邮政和铁路运营方面发放牌照。TKG规定,必须建立一个邮电管理机构作为在联邦经贸部业务范围论文导读:内的较高级的联邦权力机关以履行本法及其他法律的职责,其总部设在波恩。德国的空间活动法律规则相关范文由写论文的好帮手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上一页12
内的较高级的联邦权力机关以履行本法及其他法律的职责,其总部设在波恩。德国的空间活动法律规则相关范文由写论文的好帮手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