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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深化案件管理机制改革途径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1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8166 浏览:130587
论文导读:
摘 要:案件管理机制改革是顺应检察机关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监督的要求,符合检察业务工作发展的特点和趋势。案件管理机制改革自全面推行以来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面对不少理由。应妥善处理好案件管理机制改革中面对的制度体系不完备、案件管理不科学、岗位意识欠缺等理由,以适应新时期案件管理方式。本文根据基层检察院工作实际,就案件管理机制改革进行探讨、深思并提出倡议,以更好的深化案件机制改革,进而加强检察机关内部执法监督。
关键词:检察机关;案件集中管理 ;改革
从2003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规定》以来,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由点及面,逐步开展。2011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成立案件管理办公室,对高检院机关案件流程、案件质量和案件统计信息等进行集中管理。这标志着案件管理工作已经成为检察系统一项重要的综合业务工作,也标志着全国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迈入了统一步调、全面展开、大力推进的新阶段。实施案件集中管理发端于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承载于案件管理中心,落脚于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经过实践证明,案件集中管理是积极有效的创新之举。但是,随着案件管理机制改革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也暴露出一些理由,需要在实践中引起重视。

一、案件管理机制改革中存在的理由

(一)缺乏对案件管理工作的正确认识

案件管理工作对于大多数检察机关而言仍属于新生事物,在开展案件管理的过程中,不可避开地会遇到一些困难。比如,有的干警对案件管理工作不支持、不理解,认为案件管理工作是可有可无的。统一应用软件的上线,更是增加了他们的自身工作量。少数干警认为案管中心工作人员多为无办案资格的检察人员或文员实践经验不足,统一受案容易出现错误,不自觉地产生消极抵触的心理。有些基层院甚至认为案件管理部门的工作是多此一举,将案件管理部门设置成临退休人员的“养老院”,这些人员往往有畏难情绪,自保情绪,担心监督伤和气,认为只要程序上合法就行,内部有检务督查、有纪委,自己何必“找事”、“蹚浑水”。

(二)案件管理部门人员配置不科学

基层院案多人少矛盾严重,而且案件管理部门承担了大量的事务性工作,所以一般不会为案件管理部门配置经验丰富的检察干警,多为基层检察人员、文员和雇员。这样可以基本满足案件管理工作中管理、服务职能的需求,却忽略了案件管理工作的监督、参谋职能。综合考虑职能需求,调配一定比例办案经验丰富的检察官,对更好的开展案件管理工作还是具有良好的推动作用的。 另外,我省多数案件管理部门的没有实行对书记员统一管理,各科室书记员忙闲不

一、造成人力资源浪费。

(三)案件管理制度不完备

《刑事诉讼规则》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3)》第十一编对案件管理工作要求虽然做出进一步细化。但是由于各地区案件管理部门情况不同,有些规定还是原则性规定。
比如:《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的案件,办结后需要向其他单位移送案卷材料的,统一由案件管理部门审核移送材料是否规范、齐备。案件管理部门认为材料规范、齐备,符合移送条件的,应当立即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移送;认为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办案部门补送、更正”。该条规定了送案是由“有关部门”负责,这个有关部门具体是什么部门呢?这就需要案件管理部门会同业务部门,制定符合本院实际的收送案管理规范,明确具体的送案部门。
此外,案件管理部门还应制定案件信息查询、律师阅卷、赃证物管理、统计管理、流程管理、窗口服务守则等配套工作规范,逐步建立涵盖案件管理工作的制度体系。

(四)统一业务软件优势不明显

要实现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全程管理和动态管理,根本出路在于信息化建设。统一业务软件的上线,为做好案件管理工作提供了信息化保障。但是,使用该软件的过程中存在的主要理由有:部分办案人员使用软件不够熟练,不能及时录入案件或者案件录入内容不完善;案件录入、流转需要时间,无形中压缩了业务部门的办案时间;无法与检察机关统计软件共享,需两次输入案件基本信息,增加了书记员的工作量。统一业务软件应用优势不明显,需要进一步软件研发和人员培训。

二、案件管理机制改革需解决的理由

检察机关实施案件管理是检察机关强化内部监督的重要尝试,是适应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要求,是事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的关键。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点强化深化案件管理机制改革的途径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案件管理工作,有利于进一步实现案件管理机制改革。

(一)统一案件管理职能

案件管理机制改革中,吸收和借鉴管理学的先进理念是十分必要的,也符合提高诉讼效率、确保案件程序正当、实体正义的价值追求。但是在案件管理中,不能仅强调对案件的“管理”而忽视了案件管理部门的其他职能。高检院对案件管理工作的职能定位是“管理、监督、服务、参谋”,但在实际运转中,不同的检察院在案件管理部门职能上存在较大差异,存在定位把握不准的情况。有的检察院把案件管理部门定位“大内勤”,单纯强调服务属性,将由各业务部门内勤登记的案件录入、辅助人员填写的各类文书、卷宗装订、邮寄信函、律师接待、收卷送卷等事务性工作统一在案件管理部门运作,忽视了案件管理部门的监督属性。有的检察院仅仅将案件管理部门定义为程序上的动态监督,将案件管理部门和办案部门人为的割裂开来,忽视了案件管理部门对实体结果的监督。
事实上,只有充分发挥四项职能才能真正强化内部监督,推动办案质量的提高。其中管理是手段,监督是核心,服务是基础,参谋是管理、监督、服务成果的转化运用。笔者认为随着全国检察统一应用软件的应用,软件原有的预警功能,基本可以防止承办人在程序上出现理由。当然,服务和参谋也是不可或缺的,只有通过一定的事务性基础工作和分析研判,才能够及时发现理由和掌握各类案件信息,更好的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完善案件质量标准与案件工作制度

为了随时消除执法办案过程中易引发质量偏差的因素,有必要对具体办案环节和流程进行标准化论文导读:
制约。设定质量标准是标准化制约的第一步,也是整个检察案件动态管理体系的研发基础。质量标准是指,在检察机关办案活动中的各个环节,按照一定的程序和一定的策略,对案件质量的优劣进行评价和估量所依据的具体标准。

1.在办案环节上注重细化、量化

案件的初查、拘留、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各个办案环节都应明确办案质量标准,确保案件在每一个环节的质量,防止理由汇聚到下一个阶段。

2.动态监督案件

随着统一业务软件的上线,转变了手工操作的模式,实现了案件的网上流转。为防止案件动态监督流于形式,更加有效的将监督落实到每一个案件,应制定案件流转的具体标准。

3.事后监督的完善

制定办结案件的考评标准。可由案件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检务督查办公室、检委会等成立案件质量考评小组对案件进行质量考评工作,根据《案件质量考评办法》对检察机关的所有职务犯罪侦查案件和一定比例的其他案件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考评,对考评中发现的理由要加强分析,强化结果的运用。必要时可以公布考评结果,以推动办案人员提高办案质量。
此外,各基层院,应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符合自身情况的《案件管理工作细则》,统一案件管理工作要求,统一基础台账,统一受案、送案程序,做到以制度管案子管人。

(三)增强案管部门的自身监督

根据权力监督制约的基本原理,任何权力都必须受到制约,案件管理部门同样如此。作为监督者首先要有接受监督的意识“权力失去制约,必定导致滥用。”案件管理部门对业务部门的案件进行监督,那么谁来监督案件管理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案件管理暂行办法中要求,案件管理部门深化案件管理机制改革的途径相关范文由写论文的好帮手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确定案件知情范围,案管人员应严格保守秘密,自觉接受监督。但如何接受监督则没有具体措施。案件管理部门除了检察长和检委会的管理、检务督察部门的监督,与各业务部门之间也是一个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但是,由于检察长和检委会的管理是不系统的、检务督察部门的监督是事后的,各业务部门的制约力度也是比较小的。因此,案件管理部门必须加强自我监督,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制度,才能更好的发挥内部监督职能。一方面要加强对本部门干警的教育,树立以身作则的理念,牢固树立执法为民、公正执法、规范执法的理念,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另一方面在制度设计上,也要确保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提高案件管理工作效率

通常情况下,寄希望于诉讼效率和案件质量双重价值实现的想法常常存在矛盾。由于诉讼的公正性一般是与其司法成本投入成正比关系,程序公正性的增强要求诉讼制度充分地保证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和提出证据进行辩论的权利,要做到这一点,就要提高程序的繁琐性和复杂程度,由此,当事人和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投入的经济成本也会相应地增大,但诉讼收益并不一定能同时得到提高,很多时候,诉讼效益随着程序公正的增强而降低了。 因此,深化案件管理机制改革中,应正确处理好公正和效率价值的关系。
提升案件管理工作的效率,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大力依托技术进步和技术手段,是提高案件管理工作的有效策略和途径

各检察机关需按上级院的要求配备能够运用统一业务软件的一系列信息化设备。同时不断完善、成熟统一应用软件,以不断适应检察工作的改革需要。

2.书记员岗位集约管理

各科室不再单独配置书记员,由案件管理部门统一调配,减少书记员忙闲不均的情况,也可以应对案件管理部门繁杂的事务性工作,提高案件管理工作效率。案件管理部门应根据各业务科室的预约实现 “需时申请、及时调配”。

(五)加强与业务部门的沟通

实行案件的集中管理,并不是将案件管理部门与业务部门割裂开来。案件管理工作涉及全局,案件管理部门要协调与各部门的关系。案件管理改革实施时间不长,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工作还在摸索中。在改革的初期,要取得业务部门的理解和支持。比如,案件的受理,原本由业务部门受理,业务部门已经摸索出案件受理的一套经验,案件管理部门应多与办案沟通、学习,防止出现机关恶意送案的情况。案件管理部门还应与纪检监察、检务督查部门配合好,发现案件过程中存在的理由,形成齐抓共管的氛围。只有这样,案件管理工作才能有依托、有基础。

(六)创新案件管理工作模式

1.电子阅卷

配置高速扫描仪,将卷宗制作成电子卷宗。电子卷宗可阅读、打印、摘录、任意剪切,方便律师阅卷,但是也应注意电子卷宗的保密工作。另外,在案件汇报等工作中运用电子卷宗可以达到多人同时阅读一本卷宗的功能。

2.预约阅卷

律师到案件管理部门阅卷,有时会遇到办案人员外出办案或开庭,无法及时阅卷的情况,甚至两次三次都无功而返。案件管理部门可以开通电话预约、网上预约、短信预约的模式,提前为律师准备好案卷,方便律师及时阅卷。案件管理部门也可以根据律师的预约提前复制好卷宗材料,减少律师等待时间,同时可以避开律师扎堆阅卷,案件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无法及时应对的情况。

3.远程阅卷

案件管理部门可以将案件扫描成电子卷宗,统一放置到一个开放的互联网平台上,律师可发送预约申请到案件管理部门的平台,案件管理部门及时向律师发回一个验证码。律师可凭验证码在互联网上阅取所需卷宗。
案件管理机制改革是深化检察体制改革和工作机制改革乃至司法改革不可缺少的环节。这项改革既需要丰富的办案实践。也需要相应的理论支撑。笔者相信随着案件管理机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推进,案件管理中存在的理由会逐步得到解决。以案件管理中心为依托的案件集中管理模式也应该符合中国特色社会检察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必定要求。
作者简介:李海红,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主任。
黄莹, 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科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