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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民族自治论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

最后更新时间:2024-01-2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8673 浏览:33004
论文导读:
【摘要】地方立法包括民族自治立法、一般行政区立法、特别行政区立法、经济特区立法。自治立法权是民族自治地方所享有的自治权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有效行使对能够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维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正确认识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区分民族自治地方立法与其他地区立法权,对于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发展、民族法治建设、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具有重大的意义。
【关键词】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 区别比较
依法治国是我国为了实现社会长治久安以达到“永久和平”而制定的重要策略。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中大部分法律法规则是来自于地方立法,所以说地方立法是构成国家整个立法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民族地方立法是地方立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民族自治立法权的有效行使对于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维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的含义

对于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的概念,目前学界还未形成统一的认识。以下举出两种较为著名的说法:有学者认为“自治立法权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按照社会主义的法制原则,根据本自治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民族自治地方性法规的一种立法权利。”也有学者认为“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立法权,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摘自:毕业论文评语www.7ctime.com
代表大会,依法制定和变通制定效力及于本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因为相较前者说法而言后者更加全面,明确地阐述了行使民族自治立法权的主体——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以及自治立法权的表现形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二者最显著的区别在于前者将民族自治立法权视为一种权利,而后者将其视为权力。笔者赞同后者关于民族自治立法权属性的认定,自治立法权是一种公权力,除了民族自治地方的特定机关,其他主体不得行使。

二、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与其他地区立法权的比较

(一)民族自治地方立法与一般地方立法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与一般地方立法是平行的概念,只是存有差异,主要体现在:从立法权行使主体来看,一般行政区的立法权行使主体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政府、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政府,而民族自治立法权的行使主体只能是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从立法程序来看,地方性法规由所在地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即生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法规需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方可生效,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从立法权限角度来看,民族自治立法机关制定自治法规时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民族当地实际情况作出变通和补充。一般行政区地方立法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时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且不具有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的权利。

(二)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和特别行政区立法

(1)从立法主体来看,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主体是民族自治地方人大,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主体是立法会。(2)从法律依据来看,民族自治立法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要求,而特别行政区却又其特别之处。以香港特别行政区为例,立法会以基本法为依据有权对特区高度自治范围内的一切事务立法;从立法内容来看,特别行政区除国防、外交、和其他属于政府管辖范围内的事务不能立法外,其他一切事务均可涉及。民族自治地方就立法内容有详尽的范围限制;从立法程序来看,依照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需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需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则无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只须报其备案。

(三)民族自治地方立法与经济特区立法

从立法内容和目的来看,民族自治立法更为广泛,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卫生等领域。而经济特区的内容只限于经济政策和经济管理体制,目的主要在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从立法权限来看,民族自治立法权包括变通权和补充权,而经济特区只享有制定权;从批准、备案的程序方面看,经济特区制定的法规无须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即可实施,只需报省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法规需经批准机关批准并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三、结论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是中国国情的要求和表现,在中国立法体制中有不可或缺的地位和作用。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其他许多方面发展很不平衡,特别是汉民族与少数民族发展很不平衡。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保护各少数民族的利益,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策、基本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少数民族的区域自治。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就是少数民族聚居地方的立法。实行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制度,是实现和保护各少数民族利益、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所必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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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晓涛.试论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立法权[D].暨南大学,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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