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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城市规划管理目前状况

最后更新时间:2024-01-1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4336 浏览:13718
论文导读:
【摘要】城市规划是指预测城市的发展并管理各项资源以适应其发展的具体策略或过程,以指导已建环境的设计与开发。传统的城市规划多注意城市地区的实体特征。现代城市规划则试图研究各种经济、社会和环境因素对土地使用模式的变化所城市规划管理的目前状况论文资料由论文网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地址.产生的影响,并制订能反映这种连续相互作用的规划。城市规划通常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在一些大中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之间增加城市分区规划。
【关键词】城市规划,存在理由

一、对我国城市规划管理权限转变的回顾

1、解放以后至1980年代中期 (集中统一阶段)。新中国成立之初,百业待兴,为了适应城市经济的恢复和发展,逐步建立了城市建设管理机构,以统一管理城市建设工作。此后,中国的城市建设工作进入了统一领导、按规划进行建设的新阶段。
2、1980年代中期至1990年代初期(局部下放阶段)。1980年代中至1993年,很多城市采取了由局部试点到逐步放权的措施,主动赋予了区一级比较大的规划管理权力,调动了地区的积极性,推动了城市建设的发展。
3、1990年代初期以后(普遍 分散阶段)。1993年至今,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展开的机构改革,特别是随着财税体制改革的铺开,市、区两级规划管理的行政权也随之分开.区级享受了空前的规划管理权。以上海为代表的一批大城市已先后建立起“两级政府,两

(三)级管理”的规划管理体系,并以法规文件的形式规定下来。

二、我国大城市现行规划管理体制的几种模式

从规划管理权限的角度来划分,我国大城市的规划管理体制中具有代表作用的可分为以下四种模式:

1、北京模式。

北京采用高度集中的城市规划管理体制。北京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是北京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由原首都城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合并而成。主要职能是规划研究、规划审批和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重要地段的制约性规划,由市规委负责编制;道路、交通、市政设施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集中在市规委管理;规划区内的较小面积的详细规划由区规划分局负责组织编制,但区规划局无规划审批权, 需报市规委审批;区规划局负责檐口在4米以下或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的审批;建设项目的批后管理是市规委在审批建设工程后,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及建设工程总平面图转至区规划局,由区规划局进行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区规划分局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局双重领导,即区实施行政领导,市局实施业务领导。

2、上海模式。

上海模式的特点为规划管理权高度分散。1980年代末期, 配合向地方“放权让利”式的改革,上海市政府向区、县政府下放计划、财政自主权,包括城市规划管理权也随之下放。权限下放后,除少数重要地段的建设项目许可申请须由市规划局批准外,大多数土地开发、房屋建设项目的许可申请(即“一书二 证”)由区、县部门批准。同时, 一般地区的详细规划也由区、县政府组织编制,报市规划局批准。
但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全市性的道路、交通、市政设施规划的编制和审批仍集中在市规划局管理。 区县规划分局人事任免由区县政府决定,市规划局对其无人事干预权;对区县政府批准的“一书 二证”也不具体干预,只在特殊情况下经行政复议程序行使否决
3、 3、深圳模式。深圳市的城市规划管理体制采用分级垂直管理模式。深圳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分为市局(规划处、城市设计处)——分局(规 划科)——国土所(规划建管室),共有5个规划国土分局和 38个国土所。市局的派出机构受市规划局和区政府的双重领导。业务上受市局直接领导,区政府予以配合。干部实行垂直管理,即分局的主要领导由市局提名,征求区里意见后,由市任命。垂直管理体系的设立对深圳市城市规划管理起到了很大推动作用。下一级是上一级的派出机构,这样既保证了规划管理落实的快捷和规划成果层层落实不走样,又利于规划管理与城市具体各地段的实际情况相协调, 不发生太大的冲突,保证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协调,还有利于将规划思想、内容等迅速宣传到城市各个角落。

三、规划管理权限划分不当而产生的理由

1、规划管理权过度集中带来的理由

(1)降低城市规划决策质量和城市管理效率。如城市规划管理权过分集中于市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那么各区、街道发生的理由需经过层层请求汇报后再作决策,则不仅影响决策的正确性,而且影响决策的及时性。往往由于多环节的传递需要延误一定的时间,从而可能导致决策迟缓,无法适 应形势变化的要求。如大量的违章建设屡禁不止就是典型的说明。市局因管理人员有限而管不过来,区局和街道又因缺乏管理权限和责任而难以管理。此外,城市规划管理的对象极为复杂,很难想象,管理这样一个复杂的系统,权限过度集中的结果,无疑会使市级规划管理部门限于日常事务而失去宏观管理的能力,又因疲于应付,顾此失彼,而难逃官僚主义之虞。
(2)降低区级、街道规划管理部门的工作热情。城市规划管理权的过度集中,将降低区级、街道规划管理部门的工作热情,使他们只是被动地、机械地执行上级部门的命令,长此以往,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将会逐渐磨灭,造成城市管理效率下降,这对城市建设的推进极为不利。

2、规划管理权过度分散带来的理由

重局部,轻整体,城市整体调控能力下降。受局部利益的驱动,一些区不能有效地树立全市规划“一张图”的全局观念,缺乏长远与近期相结合的可持续发展思想,往往不能妥善处理局部与整体的关系,使总体规划的各项指标,难以落实到地区规划的制约要素上,地区规划的制约要素,在具体操作中,又屡有突破。这种情况下如果市级规划管理部门不能对其建设采取有效的制约,将会导致城市建设的政策不能很好地贯彻,使城市建设出现混乱无序的局面。如土地批租,如果各区规划局都有权力颁发“两证一书”,将使市政府难以制约年度土地批租总量。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mbabylwrws/lw37988.html上一论文:探讨空中交通流量管理的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