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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证券投资基金风险管理

最后更新时间:2024-01-1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4733 浏览:15678
论文导读:有效的风险制约。另一方面,基金托管人收取基金资金的托管费,对基金管理人存在惟命是从的情况,比如对于基金管理者提供的各种公告和报表只是提供形式上的审查,根本没有实质性的监督和制约。身份的重叠会产生道德风险,基金托管人的不充分竞争,则有可能产生逆向选择的风险。中国四大银行托管基金资产比例占到总共基金资产的
摘要:本文通过对证券投资基金组织结构、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以及税务、证券投资基金运转中的组合模型和流动性等风险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风险解决策略,为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提供一个有益的倡议。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 风险 管理
▲▲一、引言
基金具有的专业理财、分散风险、独立托管等特点,基金业在一个多世纪里有了大幅的发展。特别是1924年世界上第一只开放型基金“马萨诸塞投资信托基金”在美国成立,基金业在美国快速的发展和壮大。截止到2011年第三季度全球45个国家基金总规模达到23.1万亿美元,如此庞大的基金规模势必对金融市场产生重大的影响。在中国,截止到2009年6月底,证券市场共有基金543只,基金净值总额合计是23043.76亿人民币,基金市值占证券市场总市值的30%以上。
这些机构投资者的广泛深入的参与金融市场,使得金融市场的流动性和效率大大提升,从文献中可以看出,只要是股市处于牛市,那么基金的数量就达到一定时期的峰值;凡是出现大熊市,基金的数量将有一个锐减,可见基金的深度参与对推动证券市场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对基金风险的研究很有必要。本文将从两方面对基金业的风险进行探讨:一是基金的组织结构以及法律税务存在的风险,二是基金在投资运转过程中存在的风险,最后对可以的应对措施做一个概述性的说明,因为本文着重研究基金的风险理由,为以后的风险管理的研究做一个基础性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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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的组织结构及法律税务风险探究

1.基金的组织结构风险

契约型基金是我国主要采用这种形式。契约型基金有四个当事人: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承销人。基金管理人发起成立基金并经营管理基金,基金持有人将投资资本交给基金托管人,而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投资者的资金进行监控和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管,保障资金进行有效地投资,而基金承销人则作为销售方对基金进行销售。
在契约型基金中可能存在风险就是这几方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存在法律关系的不清晰。具体来讲,就是持有人、发起人和托管人之间存在重叠性。这种组织结构将产生委托理由。根据米什金的观点,委托理由的出现,以及信息不对称,将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如果契约型基金的基金管理方和托管方存在利益关系,那么基金托管方的不作为行为会让基金管理方产生道德风险的行为,如投资高收益,高风险的金融产品,而不进行有效的风险制约。另一方面,基金托管人收取基金资金的托管费,对基金管理人存在惟命是从的情况,比如对于基金管理者提供的各种公告和报表只是提供形式上的审查,根本没有实质性的监督和制约。
身份的重叠会产生道德风险,基金托管人的不充分竞争,则有可能产生逆向选择的风险。中国四大银行托管基金资产比例占到总共基金资产的82.85%,托管银行的不充分竞争,使得基金管理人在选择托管人时产生逆向选择,并一定选择合适的托管人,而是选择更有利于自己的托管人,这里并非就说明四大行的基金托管会存在理由,但是垄断的情况更容易产生不利于投资者的风险。
公司型基金有8方当事人:基金持有人、董事会、投资顾问、管理公司、销售商、过户人、托管人、独立审计人。这里投资者成为基金公司的股东,而管理公司一般行使行政权,投资组合的挑选和维持一般交由投资顾问进行操作。相对于契约型基金,公司型基金的各利益相关者的权责更加明晰,既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也能使得基金有效运作。但是公司型基金的组织结构也存在风险。比如公司上市后股权的变更或者扩容,会将原有投资者的股权稀释。
根据两种基金的组织结构的研究,本文认为公司型基金的风险更小,风险可控性更强,因此组建公司型基金是规避基金的组织风险的首要选择,因为根据《关于完善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人选制度的通知》等法律要求,组建的公司型基金,其董事会的独立懂事比例要达到1/3。独立董事被赋予监督基金管理公司,保护基金投资者权益的责任,因此这种公司型基金可以有效地防范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有效地维护基金持有者的资产的安全,督促管理者更加有效地进行资产组合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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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的法律税务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的建立需要遵循相应的法律,但是法律的不健全有可能让基金管理者有机可乘,侵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这就造成了法律上的投资风险;此外,基金公司如果违反了相应法律,所遭受的处罚等有可能最终让基金持有人承担,这样也会产生投资的损失风险。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所遵循的法律依据是2003年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的法律和条例。所有在中国组建的证券投资基金都要遵循这些法律。虽然有了法律的约束,但是由于法律不可能尽善尽美,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者就有可能钻法律的漏洞,投资者的资产安全有可能遭受损失的风险。《证券投资基金法》中虽然规定了基金持有人大会可以修改基金合同以及更换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但却将召集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权利首先授予了基金管理人,其次是托管人,并对基金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规定了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门槛,所以基金合同的修改以及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更换事宜实际上均掌握在基金管理公司手中。
由于法律的相关因素产生的风险的防范可以合理的借鉴外国的成熟的基金法律体系。美国的基金法律体系就包括《证券法》、《证券交易法》、《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税法》、《税收改革法》等。大量的法律的出台,弥补了单独法律中的不足之处,比如《证券交易法》就对《证券法》中的相关机构投资者的交易要求做了详细的要求,基金公司无法通过交易行为为自己谋利。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每个国家的投资环境和市场大小不同,应该制定合适自身的法律体系,减少由于法律可能导致的基金风险。
基金业的税务风险在于证券投资基金由于不重视税收对实际收益率的影响,由于大的换手率,提前实现资本利得等操作导致投资者的实际税收大幅上升,实际投资收益率明显下降的风险。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mbabylwgs/lw26088.html上一论文:分析综合监控管理系统的与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