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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培育多元主体参与弹性文化治理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0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3900 浏览:107741
论文导读:
“文化治理”作为社会治理的一个重要载体和凭借,其自身对传统文化管理理念、模式、方式,提出了更高的制度设计要求,同时积极培育各类不同微观市场主体,完善各类微观主体的管理和功能拓展,就成为这一新制度设计得以实现的必备条件。
实现文化治理首先需要制度设计创新,政府部门必须把职能转变、机制保障和规则平等作为制度再造的新起点。传统文化管理中,文化机构附属于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文化生产采用的是动员机制,社会公众的文化生活空间不是一个自主空间,社会市场领域的“第二空间”被政治完全挤压。改革开放以来不断深化的文化体制改革,就是不断释放社会文化空间,重塑民间社会文化生产主体的过程,特别是1978年重新复活的文化市场,释放了巨大社会活力,直至2000年“文化产业”获得合法性认定,社会文化活跃度空前,民营文化企业终得正名,成为社会文化生活的重要参与者和提供者。很多文化领域开始出现各类不同的社会文化机构,原有文化生产主体格局开始出现分化,民营文化公司“鲶鱼效应”开始显现。文化行政部门管理文化特别是直接从事文化生产、介入微观文化事务的管制模式受到巨大挑战,最直接的后遗症就是国有文化机构的运营机制和文化生产缺少活力,很多文化事务成为游离在社会公众生活之外的自娱自乐的“自闭文化”,文化活动和生产消费多在文化系统内循环,社会效益差。因此,伴随着市场机制建立的过程,各个文化行业启动了分时段、不同步的宏观管理体制改革,其中把重塑市场主体作为一个重要的任务和中心工作来推动,文化管理重点开始转向宏观领域,管理方式转向间接管理,管理对象也从附属文化机构转向整个社会文化。
同时,因为文化事业单位难以适应逐步开放多元的社会文化市场,政府在制度上开始分类探索微观国有文化机构的体制改革和机制转换,围绕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方向路径,推动原有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甚至组建各类文化企业集团,建立文化生产的市场化机制。对于舆论传播载体的报刊、广电传媒领域也稳步推进,尽管中间存在着反反复复、走走停停的曲折过程,但还是坚定了探索市场化导向的文化生产机制和运转机制改革。基于产业自身发展的规律来看,文化生产也一样受到供求关系价值规律的制约,市场主体是否独立除了受到外部市场环境的影响,还受到产业链各个环节协调度的制约。单一的转企改制思路在很多行业并没有达到改革设计者期望的活力和功效,甚至出现了存活艰难,文化生产受到制约,没有必定带来文化的发展繁荣。文化领域自身的单兵突进式改革,受制于整个经济社会改革和既有政治制度体系的制约而出现改革功效衰减的理由。当然,这些改革都为新的“文化治理”的新理念和深化改革的思路提出创造了基础,做出了必要的实践准备。
文化治理的另一个基本前提就是各类微观文化主体能够平等、独立、自主的开展文化创造活动和从事文化服务。实现文化治理的核心就是推动社会广泛参与和文化服务社会化,强调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公共部门以及文化社会组织的多向度相互影响,围绕社会文化事务协商互动、平等参与。这就对政府进一步“简政放权”和“推动参与”提出了新要求,政府部门必须不断创新社会参与机制、疏通社会参与渠道,在文化生产和消费实现过程中推动各类社会主体参与文化社会事务,彻底转变传统文化资源的配置方式和供给机制,把多元文化建设作为目标,丰富社会公众文化选择的选项,尊重群众文化生产创造和文化消费分享的自主性,推动传统文化投入机制、文化服务购买机制、多元化文化服务主体格局的社会化转型。只有这样,文化建设才不是局限在传统文培育多元主体参与的弹性文化治理由优秀论文网站www.7ctime.com提供,助您写好论文.化领域和国有文化机构内部的封闭体系,文化从生产到消费才能走向开放、多元的繁荣局面。
因此,伴随着宏观文化管理改革的深化和一直推进的国有文化主体重塑,还要更加注重解决不同文化主体间权利机会平等的理由,现在的改革在政策制定和经济扶持等培育措施方面往往倾斜于国有文化机构,对于民间社会的文化新生机构“无意”中采取了歧视性政策,有的领域干脆直接设置了高门槛,把社会性文化创造主体拒之门外。比如以演出行业为例,2012年国有院团的演出收入是民营院团的1/3强,但获得的政府拨款和补贴是后者的11倍还多;而演出场次上民营机构则是国有演出机构的2.3倍。因此,民营演出机构对演艺市场的贡献与所获得的政府扶持是不匹配的,也就意味着民营演出机构和传统国有演艺机构并没有获得同等的市场竞争权利和机会,因身份差别而事实上存在着政策性歧视理由。当前的市场竞争环境并不是一个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开放的竞争环境,亟需理顺完善完整的演艺行业发展秩序环境,否则不利于演艺产品创造,不利于不同性质演艺主体竞争发展的多元格局建设。
此外,建立官商民“平等伙伴关系”是实现多元主体参与的弹性文化治理的机制保障。“文化治理”的最终目标是有利于推动社会参与、激发社会活力,实现国家和社会事务多元主体共治。各类权力主体和公共机构、社会机构(NGO、NPO等)、企业、公民不能因为身份和地位差别,而被排除在社会文化管理主体之外。从国际范围来看,随着公共文化建设和服务的范围从精英文化逐渐扩展至大众文化,文化形态由传统精英文化扩展至各种消费型文化,政府在文化领域的主导角色逐渐退减是一个必定趋势,政府的宣传文化仅仅是其中的一个单元,若依靠政府单打独斗已经难以支撑公众的广泛文化服务需求。而二战后欧洲各国政府参与文化事务的角色,由直接管理、提供服务,向监督管理、引导资助等角色转型。近20多年来,欧洲各国政府鼓励市场参与、提高民间组织参与权、以“官商民合作”(Tripartite Partnership)方式推动文化事业发展,取得了很大成功,各方力量整合中实现了文化共建共享共管共治的态势格局。全世界公共文化服务的发展趋势也是适度市场化、管理社会化,而我国出现的无限权力政府在体制转型中效能低下、社会力量被排除在公共管理视域之外等困局,已经严重不适应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
建构“平等伙伴关系”意味着政府在构建多元参与管理过程中,从文化政策制定、执行、绩效评估整个论文导读:化创造的自由权交给社会和公众,以开放平等的姿态来激发社会活力。比如很多具体的文化服务项目,政府文化管理机构的职责就要由以往过多照顾国有文化单位,转向向不同社会文化机构开放,文化生产不再指定性分派给附属文化机构,干涉文化内容生产等具体文化事务,而是把工作的中心转移到政策制定和服务标准确立,实现文化决策、公共资
过程,都要吸纳不同的社会主体参与进来,变以往文化事务在文化系统内部循环为社会化力量的共建共享,变以往被人为分割的小文化为社会全领域渗透的全空间发展。要实现文化治理这个目标,政府应承担构建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平台,完善多元主体平等协商的机制,培育各类社会文化参与主体,把文化创造的自由权交给社会和公众,以开放平等的姿态来激发社会活力。比如很多具体的文化服务项目,政府文化管理机构的职责就要由以往过多照顾国有文化单位,转向向不同社会文化机构开放,文化生产不再指定性分派给附属文化机构,干涉文化内容生产等具体文化事务,而是把工作的中心转移到政策制定和服务标准确立,实现文化决策、公共资金拨付、项目评估等不同环节由不同市场主体来完成。总之,当下迫切需要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体系,为社会各类主体参与决策、提供服务创造条件、拓宽渠道,建设开放式机制,调动社会力量的文化创造积极性和参与主动性,最终使得各类微观市场主体成长为伙伴关系的攸关方和实施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