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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保护实践深思

最后更新时间:2024-01-1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2260 浏览:139585
论文导读:意志相融会保护模式的推广,进一步完善国家、省、市、县四级申报确认制,在工作过程中探讨究竟哪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优先申报,是否可以对那些与周边国家具有共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优先申报等深入性理由。最后,在增强主体性意识的同时,贯彻平等精神,建立“等边保护机制”②。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是一个自觉意识的理由,培
摘要:国家法和民间法分别体现了国家和民间精神意志,二者的张力和互动关系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把握二者的张力和互动关系将更有利于生产性保护政策的贯彻实施。
关键词:文化遗产;国家法;生产性保护
1005-5312(2015)02-0176-01

一、《公约》中关于国家保护文化遗产的内容解读及置疑

1972年11月16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17届会议在巴黎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笔者在对《公约》内容中关于保护主体的相关内容详细阅读后发现,《公约》中涉及的保护主体主要分为国家一级和国际一级。《公约》的基本立足于统筹文化遗产保护中国家保护与国际保护,在肯定国家保护的同时,鉴于国家一级保护这类遗产的工作往往不很完善的目前状况,更侧重于倡议有关国家订立必要的国际公约来确保世界遗产的保存、保护、维护、增进和传播。这一点在第七条中体现的最为鲜明:“为实现本公约的宗旨,世界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国际保护应被理解为建立一个旨在支持本公约缔约国保存和确定这类遗产的努力的国际合作和援助系统。”
笔者在对《公约》内容中关于保护主体的相关内容详细阅读后发现,《公约》中涉及的保护主体主要分为国家一级和国际一级。《公约》的基本立足于统筹文化遗产保护中国家保护与国际保护,在肯定国家保护的同时,鉴于国家一级保护这类遗产的工作往往不很完善的目前状况,更侧重于倡议有关国家订立必要的国际公约来确保世界遗产的保存、保护、维护、增进和传播。
掩卷沉思,笔者认为《公约》对保护主体的两级分类是合理的,但过分强调国际性合作和约束,忽略了国家级保护主体对文化遗产保护行为实施的直接性和多样性,因此未将国家性保护中的国家法与民间法相融合,过于凸显了国家行政力量和国家法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主导作用。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间法与国家法保护的张力与互动关系

国家法和民间法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国家和民间精神意志的集中体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研究二者如何相得益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切入点。
1.民间法的力量举足轻重。相比较而言,民间法和民间力量则显得更为有效和节约:第一,民间力量本身强大而且容易集中;第二,大量的民间力量本身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载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面是其他方式策略无法比拟的;第三,民间法具有约束民间力量积极行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行为的可能性,而且这种可能性是国家法所无法具有的,内心的认同总是比外在的服从来得更为直接或有效。①
2.政策自觉的张力。在世界面对丧失文化多样性威胁的今天,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一个民族文化与精神的影响显得尤为重要。近几年来,我国逐步注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与保护,如立法机关的针对性立法、政府部门的资金投入和主导性管理、高等教育学校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或学院等。2011 年我国颁布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总共45条),填补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空白,提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原则,国家法以显性和隐性的姿态徜徉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各项措施中。正如国家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国家法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各类法律保护体系中仍然位于主导地位。
3.国家法与民间法张力与互动的结合。依前文所言,民间法在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上具有一定的优势和可行性,但也面对不小的困境。国家法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情况亦然。在讨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上的根本点就是如何能够更好地对其保护,如果生硬地将国家法与民间法对立起来是很不妥当的,两者各有优势,就应该发挥各自的长处。生产性保护路径是国家法与民间法张力与互动相结合的保护探索。首先,将民间法主动全面的机制与国家法的普遍性相结合,实现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双向、全面保护模式的构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全面的普查和保护、全面地发动各种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和保护。其次,将民间法“三同时”保护机制与行政保护措施相结合,实现文化自觉与国家意志相融会保护模式的推广,进一步完善国家、省、市、县四级申报确认制,在工作过程中探讨究竟哪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优先申报,是否可以对那些与周边国家具有共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优先申报等深入性理由。最后,在增强主体性意识的同时,贯彻平等精神,建立“等边保护机制”②。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是一个自觉意识的理由,培养良好的保护意识就意味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了很好的前提。以此为前提,加强学科性、体系化学习,深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背景性学理性知识的学习和实践,增强对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知识与保护方式策略的认识,深刻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人类本身所起的作用。
注释:
①②包哲钰,罗彪.论民间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可能贡献[J].山东大学学报.2010(03).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mzwhlw/lw50594.html上一论文:有关于中韩陶瓷文化交流在首尔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