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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酒驾肇事归罪辨析与法律反思

最后更新时间:2024-01-2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8889 浏览:34658
论文导读:击了司法制度的公平性,也影响了司法机关在社会民众心中的公正形象。3治理酒驾行为的法律探讨3.1借鉴国外优秀经验,深入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立法研究据相关统计结果显示,2011年,我国每一万起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死亡率高达9%;而在人均拥车率远胜国人的美国,同类事故的死亡率仅为

1.7%,他们整治和预防交通事故的经验

摘 要:近年来,我国因酒驾致人伤亡的道路安全事件频发,已成为社会重点关注现象,同时也列入了司法界重点研究和探讨的社会课题之一。但国内现行法律法规针对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执法标准却不尽统一,案件审判的侧重点也不一致,如何准确判定酒驾行为的归罪量刑十分值得法学界商榷。鉴于此,本文以醉酒驾驶行为所触犯的法律法规作为切入点,并联系各国预防和打击酒驾行为所采取的有效措施进行探讨,以期完善罪责刑相适应的立法原则,推动我国司法统一。
关键词:醉酒行为;交通肇事;罪责刑相适应;司法审判;预防
1 当前国家对酒后驾驶行为的治理目前状况
2009年8月15日,国家正式启动对全国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严厉整治与专项打击活动,并发动各地交警部门协同查办,以期预防酒驾肇事等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1.1 酒驾概念的简述

关于酒驾的定义,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出台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中的规定:当机动车驾驶人员的血液中,检测酒精含量如小于80毫克/100毫升,或等于20毫克/100毫升的,就属于饮酒驾驶。当机动车驾驶人员的血液中,检测酒精含量等于80毫克/100毫升或者以上的,则属于醉酒驾驶。依照医学界对”醉酒”性质的划分主要为两类:
第一类,生理醉酒即普通的醉酒。人体达到这一程度的醉酒会导致饮酒者情绪上下波动,行为制约能力下降,甚至出现不同程度的运动机能障碍等。
酒驾肇事的归罪辨析与法律反思论文资料由论文网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地址.第二类,病理性的醉酒。这类程度的饮酒者已经完全丧失自我制约能力,甚至无法作出远近、左右等距离或方向的任一识别,因而在法律层面上属于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于病理性的醉酒已被法律纳入精神病的范畴,所以现行刑法所指的“醉酒”是指生理性的醉酒。

1.2 法律整治措施

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其并未对于酒后驾驶行为专门制定某一法律规条来进行判定归罪,只是将酒后驾驶与其他违法行为合并化作统一的规定。如,《刑法》第十八条规定:酒后犯罪的行为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由此,说明普通醉酒所做出的行为举动并不属于我国法律中可予以免责的行为。还有,最高人民法院也于2000年出台《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理由的解释》,其中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的,或负事故全部、主要责任的,且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均按照交通肇事罪来进行定罪处罚。另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200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二十二条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一律不得驾驶机动车辆。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并强调行为人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或是纵容他人酒后驾驶车辆的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但是,随后在2009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理由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则明晰了酒驾肇事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罪量刑,指出惩治醉酒驾车行为所适用的法律必须准确合理,即当事人如果明知酒后驾车是违法的,或是会影响、危害公共安全的,仍然无视行为后果而选择继续驾驶车辆的,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仍然驾车逃逸,造成重大伤亡的,则可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对自身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持有放任的态度,符合了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由此对这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行为,应判定为以危险策略危害公共安全罪。
2 针对酒驾肇事案件的司法分析
本文现以一则较为典型的酒驾肇事案件来展开对酒驾肇事法律归罪理由的论述与研究。

2.1 典型案例分析

2008年12月,驾驶人张某在饮酒后驾车归家途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导致四死一伤。随后XX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作出一审判决,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张某死刑。后张某及其家属向XX高级法院提出上诉。上诉期间,张某家属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进行经济赔偿的磋商,后在XX高级法院的组织调解下,张某与被害人家属最终达成赔偿协议,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与求情。鉴于此,XX高级法院在审理意见中载明:张某因长期无证驾驶机动车,且多次违反交通道路规则,并在明知酒醉的前提下仍然执意驾驶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车行驶,从而导致冲撞多台车辆造成多人伤亡的行为,主观上明显是对危害结果发生持有放任的态度,且具备了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其情形符合以危险策略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但是,鉴于张某属于间接故意犯罪,其主观意识上的恶劣程度并没有达到“不死不足以平民愤”的死刑执行内涵;加上其犯案时处于醉酒状态,对自身行为辨识能力与制约能力相对有所减弱;又于事后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悔意,且得到了被害方家属的谅解,也能够承担被害人伤亡的赔偿责任。据此,XX高级法院最终以危险策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孙某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2 反思审判结果

这场审判判决书一下达,很快引起社会热议,随之多名律师向立法委员会发出联合公开信,倡议在《刑法》中增设划分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策略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条款,并加大酒驾的整治力度。法学界学者也针对酒驾的定性理由,是否有必要增设酒驾肇事的新罪名等议题展开积极讨论。
由此,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司法界特别是刑法体系对于酒驾适用理由的反思与展望。然而,受限于现行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单一,只有量刑区别,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的审判缺乏统一标准,甚至出现案情相同,判决不同的现象,很大程度上冲击了司法制度的公平性,也影响了司法机关在社会民众心中的公正形象。
3 治理酒驾行为的法律探讨

3.1 借鉴国外优秀经验,深入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立法研究

据相关统计结果显示,2011年,我国每一万起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死亡率高达9%;而在人均拥车率远胜国人的美国,同类事故的死亡率仅为1.7%,他们整治和预防交通事故的经验,相当值得我们借鉴。查阅相关资料可论文导读:重罚。3.2建立有效风险防范机制,加强酒驾入刑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因酒驾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日益增加,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且有蔓延迹象,于是在《关于修改酒后驾驶有关法律规定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提出:酒驾等危险驾驶行为一并纳入刑法范畴,并按后果危害程度划分三个档次分别处罚:未造成交通事故、已造
知,美国政府对酒后驾驶的认定标准设置的相当低,比如,血液酒精浓度占比达到0.05%即属于酒驾,而且对每一交通事故不论大小都将录入全国联网系统,实行车辆保险费用与个人安全驾驶记录挂钩。再,对发生交通肇事的行为人一律吊销驾驶执照,事故情节较重的判处,如果造成他人伤害的,则以二级谋杀罪立案起诉,最高刑罚可判处死刑。另外,邻国日本对酒驾的治理力度也值得我们学习。日本从2005年开始将酒驾刑罚提升到了最高二十年;后于2008年开始规定凡向饮酒者提供车辆或酒水,甚至乘坐饮酒者驾驶的车辆,都将列为违法行为,分别定罪重罚。

3.2 建立有效风险防范机制,加强酒驾入刑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

因酒驾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日益增加,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且有蔓延迹象,于是在《关于修改酒后驾驶有关法律规定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提出:酒驾等危险驾驶行为一并纳入刑法范畴,并按后果危害程度划分三个档次分别处罚:未造成交通事故、已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后果特别严重。从而在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策略危害公共安全罪两罪间充当过渡性的补充法规。实现刑法规范和保护的职能,对于可能导致损害结果或者紧迫的重大危险起到了应有的预防和保护作用。
4 结语
历史告诉我们,违法行为的瓦解并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法律的完善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在这过程中,必须将预防意识扩散到社会,发动群体的力量共同治理,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参考文献
[1]高一飞,姜敏.交通肇事罪立法的比较与反思[M].社会科学研究.2010.(1)
[2]张建中,郑创彬.我国刑法增设危险驾驶罪之法理深思[M].中国检察官.2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