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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混业经营对中国金融保险法律制度挑战与策略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2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6595 浏览:19415
论文导读:
摘要:随着我国金融业的不断发展,目前国内金融业正在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但混业经营的兴起,对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带来了很大的挑战,如何应对这些理由已是亟待解决的理由。笔者根据多年经验,分析了现阶段混业经营对我国相关法律带来的挑战,并在总结发达国家混业经营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金融保险法律制度的改革策略,为相关法律的修订提供参考。
关键词:分业经营;混业经营;挑战;策略
1001-828X(2014)010-00-02
现阶段,我国金融业紧随国际金融进入了混业经营的阶段,但我国的金融保险法律制度还是严格的分业经营,这就不能满足金融混业经营发展的需要。现行的分业经营的法律制度与混业经营在相互适应的过程中,表现出现明显的不适应,因此,以法律的形式规范混业经营已势在必行。笔者从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区别入手,分析了现阶段混业经营对我国相关法律带来的挑战,并在总结发达国家混业经营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金融保险法律制度的改革策略。

一、混业经营与金融保险法律制度

1.混业经营的特征及模式

混业经营和分业经营的概念不同,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两者发挥着不同做的作用。从目前的分析认为,分业经营的优势在于:(1)分工的优势。专业化的经营容易积累工作经验,培养专门人才。(2)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的传递。(3)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公平竞争。⑷分业经营的监督技术要求相对较低。
与分业经营相对的混业经营通常分为两种模式,即所谓的“一级法人制”和“二级法人制”。其主要优势表现在:(1)混业经营可以实现范围经济。可以实现多金融机构信息共享,提供多元化产品,有利于分散风险。(2)混业经营可以形成金融超市,为顾客提供更全面的服务,满足客户多方面的需求。(3)混业经营是顺应当今国际发展大趋势的,因此,有利于增强我国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
由此可见,不论是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都是金融市场不可或缺的金融行为,两者各有利弊。就目前形势而言,分业经营相对成熟,相关法律比较完善,但这种行为已不能满足金融市场发展的需要,必须用混业经营来取代。但是,目前国内对混业经营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约束,继续沿用以前的相关法律会对金融业带来混乱甚至危机。所以,要实融混业经营,必须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2.混业经营与金融保险法律制度的基本分析

金融法是指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保险法是金融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金融行为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而混业经营的法律理由离不开对保险法的研究,混业经营的法律理由也不可避开的涉及到关于保险法的理由。
混业经营和金融法律体系是一个相辅相成的关系。混业经营作为适应当今社会经济发展目前状况的模式,推动着我国相关金融法律体系的完善,使我国的立法机制赶上国外发达国家的步伐。混业经营也需要相应的法律体系为它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无规矩,不成方圆”,这就说明混业经营离不开金融法律制度的规范,只有建立起合适的法律制度才能使混业经营得到健康的发展。

二、混业经营对我国目前金融保险法律制度的挑战

1.国际混业经营趋势对我国的影响

由于我国混业经营尚处于初级阶段,还不能面对竞争更加激烈的的混业经营,因此,国内金融机构面对的外来竞争压力也更大了。同时,我国金融业步入全面开放的阶段,发达国家金融混业经营对我国金融机构产生的影响更加直接。这种形势下国内金融业还继续分业经营,就会暴露出许多弊端,导致我国金融机构在对外竞争中失利。

2.目前国内金融保险法律制度对混业经营的放松管制和法律缺陷

由于金融领域对于混业经营的逐步认同以及受国际金融发展趋势的影响,我国法律上对混业经营的管制已经有所松动。而且,目前许多金融控股公司绕过现行法律限制而设立存在诸多隐患。随着国际混业经营趋势的影响,我国经济生活中存在着三类金融控股公司:一是是由企业集团投资金融机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如海尔集团;二是由非银行金融机构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如中信集团、平安集团;三是国有商业银行为规避《商业银行法》禁止银行投资的限制,通过海外注册非银行子公司。这些现实中存在的混业经营对我国现行的分业经营的法律制度带来了挑战。
我国现行金融监管法律体系面对混业经营的主要缺陷。一是,我国对于金融控股公司没有明确、可行的监管规定。二是,法律效力级别太低。相关法律的规定都是粗线条的,多比较概括,缺乏具体的监管细则。而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也不健全,有的只有行为模式,没有法律后果。三是,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我国金融机构披露信息的透明度与先进的国外金融管理相差很大,不仅给监管带来了难度,还增大了混业经营的风险。

三、我国金融保险法律制度适应混业经营的策略

1.借鉴发达国家的混业经营立法经验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经济道路的改革中还有漫长的路要走,因此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同时要和我国经济的基本情况,发展中国特色的金融混业经营模式。我国金融业的发展也面对着发达国家曾经面对的困难,因此我国应向西方学习。特别是向美国学习,因为我国分业经营的立法主要是效仿美国的立法模式。下面就简述一下美国金融混业务经营立法发展的几个阶段:(1)初级的金融混业经营立法阶段;(2)分业经营立法阶段;(3)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的阶段;(4)美国当代金融混业经营立法阶段。作为发展中国家,我们需要广泛的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尤其是在具体的法律规则的制定上,既能规范金融市场,同时又有利于市场的发展。

2.协调并修改保险、银行和证券的相关金融法律条款

现阶段我国要不断巩固和坚持《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和《证券法》这几部法律。虽然这几部法律对我国的金融行为中的分业经营有所规范,但对混业经营的影响较小,现实中出现的混业经营的情况与法律规定还有许多抵触的地方。为了满足金融市场的良好有序的发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已是亟待解决的理由,何况发达国家实现了混业经营立法,对于行业立法的完善工作仍然十分重视。因此,为了适应经济的发展,法律需要作适当的调整。

3.加快金融控股公司专项立法工作

随着我国出现形论文导读:
式多样的金融控股公司,为了规范金融行为,对其进行专项立法的呼声越来越高。而金融控股公司专项立法,是一个复杂的过程立法过程,借助于国外立法经验,实现对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及公司法等法律的修正汇集,是金融控股专项立法的最有效途径。结果表明,通过对这几部法律的修正汇集,即节省了立法成本,又利于金融控股立法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融合,保障法律适用的公平。

4.修改和完善与金融混业经营相关的其他法律规定

由于我国金融事业起步较晚,而且相关规章制度很不完善,这就导致金融业的混乱,严重影响到其发展。所以,修改和完善行业内部的相关法规和部门规章,例如《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和《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是相关部门急需解决的理由。在修改和完善行业内部法律法规的同时,也要关注行业外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特别是要考虑到《公司法》的修改和完善,这方面可以参考欧洲大陆国家在企业集团立法方面的经验来完善我国的《公司法》。目前,在我国反垄断法也不完善,导致许多大型金融机构垄断市场,造成金融环境的不和谐。因此,推动国家积极出台完善相关的反垄断法,以保障混业经营的良好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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