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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论船舶所有权法律适用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0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831 浏览:11351
论文导读:
摘 要:《海商法》对我国关于船舶所有权的法律适用理由并不完善,本文旨在对船舶所有权法律适用的冲突规范进行反思和更新。
关键词:船舶所有权;方便旗船;光船租赁;船旗国法
引言
由于世界各国对船舶所有权不同的法律规定,导致了在船舶所有权发生争议时,因同一法律关系所涉及的各国法律规定不同而发生的法律适用冲突也时有发生。综合各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对于此现象的解决,各国主要采用的是间接调整的策略。

一、船舶所有权的法律冲突目前状况

(一)船舶所有权的定义

对于船舶所有权的定义,各国和有关的国际公约大多将与船舶所有权相关的内容放在船舶所有权中进行规定,可以说几乎是毫无例外的对于船舶所有权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只是单纯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东进行了界定。[1]这一点在我国《海商法》上直接定义了船舶所有权,在内容上采取了与一般财产所有权基本一致的界定形式,并从民事权利角度设定了船舶所有权的内涵,包含了船舶所有人依法对船舶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2]

(二)船舶所有权的法律性质

因为船舶是船舶所有权的客体,所以一直以来我们对于船舶所有权的法律性质研究大都是围绕着定义其究竟为动产还是不动产上。目前有三种学说,一种是:"合成性",即船舶是由多个不同组成部分结合而成的特殊合成物,物权只能就船舶整体转移,但每个部分又不能像集合物可以成为单独的物权标的;[3]第二种是:"动产性",即从船舶可移动,本身并非附着于土地上的物,所以船舶是动产之说早在中世纪《罗马法》就已经出现了。现今世界上大多国家的法律都明确了船舶不是不动产。[4]第三种是:"准不动产性",即现代各国均对船舶作出特殊规定,在涉及到船舶所有权变动等,将船舶视为不动产,以登记作为船舶所有权的公式具有某些不动产属性并不意味着转变了船舶的动产性。
我国法律对船舶所有权的法律性质只有《海商法》中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可见,我国是依照不动产规则对船舶进行规定,船舶具有不动产属性。但目前我国物权法尚不完善,没有动产和不动产的划分,对船舶为动产抑或为不动产,缺乏法律上的判断依据,这就使在发生船舶所有权方面的法律冲突时就很难界定其法律适用。

二、船舶所有权的法律适用分析

(一)船舶所有权法律适用的理论分析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立法对船舶所有权取得、转让和消灭均适用于船籍国法,其已成为船舶所有权准据法的一般法律适用原则。但各国对其具体规定也各有不一。我国《海商法》第14章第270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意大利航海法典》第6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让与和消灭的登记适用船旗国法。如果变更船旗,除变更前取消的任何权利,仍受取得该项权利时船旗国法的制约外,船舶所有权变更船旗时受新的船旗国法制约。" 如英国规定,船舶所有权依法律行为自愿让与者,适用船旗国法;日本、保加利亚、阿根廷等国家的有关法律也规定,船旗国法制约船舶所有权。
可见船旗国法在各国船舶所有权法律适用上占优势地位,但并不意味着船旗国法就占有船舶所有权法律适用上的垄断地位,其地位的变化随着船舶所有权的法律适用条文的缺陷正在慢慢显露出来。

(二)方便旗船对船旗国法适用的冲击

首先,船舶所有权适用船旗国法是建立在船旗国与船舶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基础上,但在方便旗船盛行的今天,船旗国法原则的适用几乎失去了其应有的作用。因为船舶悬挂方便旗进行航行时,其船旗国法与船舶本身几乎没有实际联系,也就不是解决有关船舶所有权法律冲突的最佳的法律;其次,因为选择船旗的自由性没有限制,所以船舶可以依实际需要而悬挂不同国家的国旗而航行。这就意味着同一艘船舶可能对应多种船旗国法,这就导致了船旗国法应用的不确定;再者,有些方便旗国家没有最基本的海事立法,就会产生准据法毫无可依的境地;最后本质上,船东或租船人选择船旗的主要理由大都是想规避其他国家的法律。目前,国际上还没有切实可行的解决方便旗船理由的办法。方便旗船理由必定而且必将继续削弱船旗国法的效力,进而影响船旗国法原则在船舶所有权法律关系适用的地位和作用。

(三)光船租赁时削弱了船旗国法的适用

船舶的船旗国法也就是船舶的国籍登记所在地的法律,因而其国籍登记地是非常容易确定的。但当船舶被船舶所有人光船租赁给其他人的时候,尤其是租给外国人时,就产生了船舶国籍的确定理由。对于此理由目前国际上有三种解决办法:1.允许因光船租进的外国船舶必须消除其原来国籍,才可通过登记取得本国国籍,不允许光船出租的本国船舶在外国登记;2.船舶保留其原来的国籍,也就是光船租进的船舶不得在本国登记,光船租出的船舶不得在外国登记;3.船舶登记承租人所在国的国籍,也就是光船租进的外国船舶可在本国登记,船舶租出的本国船舶可在外国登记。[5]也就是说当船舶以光船租赁的形式承租给外国人时,租出国是没有机会对船舶进行管理的,在这种情况下原船旗国法律就轻而易举的被光船承租人国家的法律所取代了,所以很大程度上削弱了船籍国法的适用。

(四)《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适用船旗国法的影响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于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法律适用做了特别规定:"第36条,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第37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第38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由此可以看出不是单纯的规定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是以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形式。此处也体现了最密切原则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对未规定的所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兜底性原则,并且扩大了涉外关系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范围,也就是说当事人对涉外关系中发生的一些理由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律,而且目前国际上当事人自行选择适用法律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更何况动产物权的情况非常复杂,是不是一个物之所在地法就能适应各种动产物权的需要呢?如船舶所有权也是物权中的一种,而且船舶属于论文导读:因光船租赁而取得的临时国籍所代表的船旗国法并不明确。倡议对船舶光船租赁的船舶所有权登记做出相应的规定;最后,倡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有关船舶所有权的法律适用的规定纳入到该法中,特别是在物权里对于动产的规定希望把船舶作为动产的特殊形式加以规定。

三、总结在如今国际贸易

动产,那也就是说船舶所有人可以在发生涉外海事关系时自行选择适用的法律,而可以不选择适用船旗国法,这无疑是削弱了船旗国法的适用。

(五)船舶所有权涉外关系法律适用的倡议

首先,虽然目前方便旗对我国涉外船舶所有权的海事审判影响不大,但是随着国际航运的日渐发展和方便旗的普遍适用,我国也应提前做好应对措施;其次,在光船租赁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70条规定的船籍国是指船舶的原登记国的法律还是因光船租赁而取得的临时国籍所代表的船旗国法并不明确。倡议对船舶光船租赁的船舶所有权登记做出相应的规定;最后,倡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有关船舶所有权的法律适用的规定纳入到该法中,特别是在物权里对于动产的规定希望把船舶作为动产的特殊形式加以规定。
三、总结
在如今国际贸易对各国的经济发展越来越重要的情况下,航运业也将会得到再次复苏的机会,那么相应的就需要更加完善相关的立法。对《海商法》中船舶所有权的法律适用理由的进一步完善也是迫在眉睫。本文对船舶所有权,的法律适用理由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了相关的适用倡议。但是本文只是笔者在这领域的初步探索,还需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参考文献:
[1] [4]韩立新,王秀芬.各国(地区)海商法汇编[M].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3:1030,1365,1595.
[2] 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M].法律出版社,1998: 224-225.
[3] 王利明.民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93.
[5] 侯军,当代国际海事法[M].人民交通出版社,1992:63,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