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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社会救助站工作遇到新理由及其解决之道

最后更新时间:2024-02-2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6502 浏览:20026
论文导读:员社会救助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救助管理办法》规定:(1)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2)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帮助与其
【摘要】2003年8月1日起,我国按照无偿救助的原则,为求助者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和人性化服务,禁止救助站的工作人员限制受助者人身自由,保障了受助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自由。可救助站工作仍然面对新的挑战:露宿人员拒绝救助现象突出,有些受助人员不肯出站,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不清晰,临时救助与长期救助脱节等。做好社会救助管理工作,不仅需要救助站工作人员共同努力,更需要各级政府的资金支持,还需要政府各部门的通力合作,并且临时救助要与长期救助相衔接。
【关键词】流浪人员 临时救助 长期救助 无偿救助
新中国成立之初,政府把流浪人员救济,同改造一起,统称生产教养工作。20世纪60年代,把生产教养院改为生产农场和收容站所。1982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2003年3月17日晚上,任职于广州某公司的湖北青年孙志刚在前往网吧的路上,因缺少暂住证,被送至广州市“三无”人员(即无、无暂居证、无用工证明的外来人员)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次日,孙志刚被收容站送往一家收容人员救治站。于2003年3月20日死于这家收容人员救治站。最早坚持他是正常因病死亡,但在《南方都市报》记者调查后,发现他是被毒打致死。“孙志刚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对收容遣送办法的反思,2003年6月政府颁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年8月1日正式实施,同时废除了以维护城乡二元结构为目的收容遣送制度。

一、流浪人员社会救助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救助管理办法》规定:(1)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2)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3)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4)救助站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不准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不准打骂、体罚、受助人员或者唆使他人打骂、体罚、受助人员;不准敲诈、勒索、侵吞受助人员的财物;不准克扣受助人员的生活供应品;不准扣压受助人员的、申诉控告材料;不准任用受助人员担任管理工作;不准使用受助人员为工作人员干私活;不准调戏妇女。新型的救助管理要求,按照无偿救助的原则,为求助者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和人性化服务,禁止救助站的工作人员限制受助者人身自由,保障了受助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自由。

二、社会救助管理站面对的新理由

《救助管理办法》颁布实施10多年来,各级民政部门积极开展主动救助、分类救助,全力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实现了由强制收容遣送向关爱救助服务的转变。据有关报道,自2003年8月1日至2012年底,全国共救助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1564.5万人次,其中未成年人135.8万人次,危重病人、精神病人64.1万人次,残疾人103.8万人次,老年人165.3万人次,跨省接送83.3万人次。这对维护社会的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尽管各地社会救助管理站的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也面对一些新的理由。笔者走访了一些救助站,了解到目前救助管理工作仍然遇到不少的挑战。
1.请不进来。在开展严寒天气救助工作中,有近90%的街头露宿人员不愿进入救助管理机构,甚至不愿接受救助,救助站工作人员甚至遭遇到被人起哄、谩骂、围攻的情况。可是,严寒的冬天露宿街头的人员很可能被冻伤冻死。
2.送不出去。有些刑满释放人员,入狱前罪犯户口与其父母同在一本户口册上,服刑期间罪犯户口被迁移到监狱所在地。刑满释放时,其父母已经过世,父母的户口被注销。刑满释放人员的户口没有挂靠的地方,迁不回去。也社会救助站工作遇到的新理由及其解决之道相关范文由写论文的好帮手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有一些刑满释放人员,入狱时把户口迁到了监狱所在地。服刑期间,妻子与罪犯离婚了,妻子还把罪犯入狱前户口挂靠的房子卖掉了。刑满释放人员户口没有挂靠的地方,也迁不回去。这些“口袋户口”人员往往年龄比较大,一旦住进了救助站,就不愿意出去,长期消耗社会救助资源。
3.长期把救助站当做免费的旅馆。有极少数受助人员早上出去,晚上回站。救助站工作人员询问他白天干什么?他也拒绝回答。由于救助站不能限制受助者的人身自由,不可限制流浪人员离站,致使救助站工作人员无法掌握这些早出晚归人员的白天活动情况。如果这些早出晚归者白天在上班,从事有酬劳动,他们就不是救助的对象。而他们长期占用社会救助资源,导致社会救助资源不合理利用。
4.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不清晰。救助站除了对求助的未成年人提供基本的食宿条件之外,还要承担监护人职责,比如:护送未成年人回家。鉴于救助资源有限,救助站的工作人员对根据需要护送未满16周岁的儿童回家,没有异议;但对护送年满16周岁但不满18周岁的人回家表示异议。他们认为,劳动法规定——年满16周岁的人就可以外出务工,既然都可以外出就业,就不需要护送回家。
5.管理精神病人、智障者难度大。由于禁止采取强制措施,禁止限制受助者人身自由,又要维护救助站内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救助管理机构对违反站内规章制度的受助人员采取约束性措施也无法可依。如果精神病人、智障者违反站内规章制度,一般用语言难说服其改正错误,管理他们的难度很大。
6.有些危重病人被送到救助站,但又不符合救助条件,死在救助站门口。《救助管理办法》规定,只是对站内突发疾病的要送及时医院救治,但对于送到站之前病情就很严重的人,救助站并没有救助的义务。

三、流浪人员社会救助理由形成的主要理由分析

流浪人员分为真正为生活贫困所迫进行乞讨的乞丐、好逸恶劳自愿出卖尊严的职业乞丐、被不法分子制约的被迫乞讨的未成年人、异地求职临时遇到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因生活矛盾离家出走临时陷入困境的论文导读:人、以及其他理由导致临时生活困难的流动人口。社会救助站工作遇到的新理由及其解决之道由提供海量免费论文范文的www.7ctime.com,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社会救助站工作遇到的新理由及其解决之道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上一页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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