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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我国内地与香港婚姻法律制度之比较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2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1984 浏览:48066
论文导读:
摘 要:香港作为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婚姻法律制度方面与中国内地有很多相同之处。但香港被英国政府统治之后,继受了大量的英国法内容,并逐渐形成了一套不同于中国内地的法律体系,造成了两地在婚姻制度方面的差异性。就中国内地与香港婚姻法律制度中婚姻观念、婚姻成立要件、离婚制度等方面进行研究比较,通过相互借鉴各自的精华以完善两地的婚姻法律制度。
关键词:中国内地;香港;婚姻制度
1673-291X(2014)35-0312-02

一、内地与香港两地婚姻观念之异同

根据史书记载,伏羲是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肇始者,开创了娉娶仪式的先河。历经几千年的变迁,中国形成了一套独具特色的婚姻家事制度,并对后世产生了极大的影响。“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三纲五常”、“七出,三不去”、“三书六礼”等婚姻家事习俗在维持封建时期下的婚姻关系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香港作为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历来也受到中国古代封建婚姻制度的影响。那时的香港人同样被灌输着浓厚的带有封建主义色彩的婚姻思想观念。即使后来香港被英国政府统治,婚姻观念也几乎没有发生变化。纳妾、男尊女卑、夫权统治等婚姻观念依旧盛行,在婚姻家庭方面依旧遵循中国固有的封建习俗和律例。其主要的理由在于,香港被统治之后,英国政府明令中国的封建律例继续生效,在婚姻家庭方面也没有进行新的立法。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的思想观念也在不断进步,旧制度终究要被新制度给替代,直到现代中国在婚姻法律制度方面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一夫一妻制的推行标志着男女平等观念开始流行,女性的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中国内地的婚姻法律制度从1950年颁布第一部《婚姻法》起,已完全摒弃了旧式婚姻制度,人们对婚姻的观念也摆脱了旧社会的束缚,开始追求自由、平等、尊重的婚姻观。香港直到1971年开始实施《修订婚姻制度条例》,才正式确立一夫一妻制,结束封建社会的纳妾制度。香港女性同胞的地位开始提升,在婚姻家庭中,有着独立、自由的地位。值得注意的是,香港由于历史理由比内地更早更多地接受西方文化,并深受西方文化的影响,他们对婚姻观念如西方那样,追求自由、开放的态度。另外,由于受到西方宗教信仰观念的熏陶,他们在婚姻形式上与中国内地也有所不同。除了注册结婚外,还规定了仪式结婚,即男女双方在特许的教堂内举行一定的仪式和手续,并由特定权力的神职人员支持。最后,香港与内地在婚姻观念中存在的最显著的区别在于,在香港已婚妇女在其姓名之前冠以夫姓,并在办件、离婚诉讼等方面都有此硬性要求。而在内地,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以示男女平等。

二、内地与香港婚姻成立要件之比较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的成立具有重要的社会作用。结婚既然是一种法律行为,那么它的成立必须要符合法定要件。香港受英国政府统治几百年,其法律必定受到英国法的影响,加上香港与内地的社会制度与经济基础有很大不同,故两地在婚姻成立的要件上也体现出一定的差异性。

(一)从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看

通过分析比较,内地与香港在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中有三处相同点:第一,两地立法都规定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中国《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对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香港《婚姻条例》第6条规定,男女双方当事人之结婚必须出自内心自愿,并且是由双方提出结婚注册之申请而公式。第二,两地都确立了一夫一妻制,即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第三,两地规定的禁止结婚条件大体相同。内地《婚姻法》第7条规定了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如严重遗传性疾病、制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等。香港法律也要求直系血亲和三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姻亲、患神经错乱或患有传染病中的性病以及无性行为能力者不得结婚。
内地与香港在婚姻成立要件中存在的主要不同点就是法定婚龄的规定不同。中国《婚姻法》要求男不得低于22周岁,女不得低于20周岁。但香港法律规定男女双方的结婚年龄均为16周岁,其中,在16—21周岁之间结婚的须经得父母同意。根据人类生理及心理的成熟度及社会性来看,为保持婚姻的稳定性,中国内地规定的婚龄较为适合。

(二)从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看

根据中国《婚姻法》第8条的规定,男女双方结婚必须要到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手续。包括了申请、审查、登记三个步骤。而香港采用注册结婚与仪式结婚相结合的制度。注册结婚要求男女双方向婚姻注册处填写并签署结婚申报书,婚姻注册处须将结婚通知书张贴在公告栏15天,若15天公告期内皆无人提出反对,才准予男女登记注册,且双方必须在领到证书15天内举行结婚仪式。仪式结婚就是男女双方在特许的教堂内举行一定的仪式和手续,并由特定权力的神职人员支持。双方在神职人员的见证下,宣读结婚誓言。仪式举行后男女双方、主持人、见证人必须在证书上签字。两地比较可知,采单一登记制的结婚制度较香港的注册与仪式相结合的结婚制度简单,但是登记制缺乏透明、公示性,往往男女双方去婚姻登记处登记是不为人所知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非法同居、重婚现象的泛滥。

三、内地与香港婚姻终止之比较

法律上规定的婚姻关系终止的理由有:婚姻当事人一方死亡或者是双方离婚。本文主要就内地与香港离婚制度进行比较。

(一)从离婚形式上看

中国《婚姻法》第31条、31条规定了中国内地离婚的形式有两种,即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双方当事人可自由协商决定选择哪一种方式结束婚姻。而根据香港有关的婚姻条例,在香港只有诉讼离婚,不管男女双方是否对离婚、财产的分割或是子女的抚养权达成了共识,还是要按照法定的诉讼程序经过法院判处才能正式离婚。协议离婚较登记离婚更加便捷、成本费用也较低。而诉讼离婚,程序就比较烦琐而且也费时。在香港如果由男女双方共同提出离婚,双方必须共同拟定离婚申请通知书递交法庭。在入禀通知书后,除非一方遭受异常痛苦或另一方行为败坏,一般须经过12个月的时间等待,在场期间,双方可以分居,也允许反悔,经过12个月,双方仍认为婚姻破裂无可挽回,法庭可判令离婚。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lfxlw/lw47017.html上一论文:探究就业导向的高职医学院《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