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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

最后更新时间:2024-04-1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846 浏览:21269
论文导读:口簿;户口簿不能证明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派出所、居委会或者村委会提供证明。家庭成员是指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人员。家庭经济状况包括家庭成员收入状况、支出状况和其他资产状况。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所在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申请人及其
[关键词]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
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是申请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和法律援助机构运用证据证明申请人的经济状况是否达到经济困难标准的活动。出具证明材料的机关、单位作出的依据则是经济困难标准,经济困难证明和经济困难标准在法律援助的范畴内是一对相互联系的概念。如果说经济困难标准从实体方面划定了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确定了政府应当承担法律援助责任的程度,那么经济困难证明则从程序上保障了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的公民获得法律援助。但就目前来看,无论是《法律援助条例》,还是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证明的规定都不尽完善。
因此,有必要制定规范的经济困难证明制度来知道实践操作。

一、经济困难证明的概念

经济困难证明是指申请人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证明自己可以享受法律援助的一系列材料。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三类:
1.准经济困难证明:民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等政府职能部门或人民法院所出具的职能范围内的证明,这些证明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和明确的发放条件,反映了公民的经济状况,具有较强的证明力,能够直接作为法律援助机构给予法律援助决定的依据。至于哪些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能够作为法律援助机构认定申请人经济困难的依据,取决于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初步考虑这些证明包括: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特困户救助证》、《五保供养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灾民救助卡》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证明以及人民政府出具的见义勇为的证明材料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司法救助的材料等等。还应当由县、市、区民政局、区总工会、区教育体育局、区残疾人联合会、区妇联将相关贫弱群体的数据资料提供给法律援助中心,由司法局按照一定的标准发放司法保障证,法律援助中心对持证者开通绿色法律援助通道。司法保障证是持证人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的强有力的证据,法律援助机构仅需对该证的真伪进行形式审查,该证明材料是一种准经济困难证明。
2.普通经济困难证明:大多数地策略规规定,农村生活确实困难的村民、城镇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无劳动能力)和城镇生活确实困难的居民,应当由当地基层组织出具经济困难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并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认可的符合法律规定的确实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一系列材料。
3.特殊经济困难证明:在一些比较特殊的案件中,也可以降低证明标准。比如,对于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特别是在与资方发生的纠纷中,农民工欲证明自身的经济收入是比较困难的。只要审查人员在申请人、异地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其他信息基础上大致认为申请人符合经济困难的标准,且案情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情况下,即可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二、经济困难证明的内容

经济困难证明在目前各地使用的要求的基础上,应当逐步要求申请人提供其可动用资产、可支配收入、财务资源等材料,以此来证明申请人的收入符合经济困难证明的标准。例如《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申请人提交的经济困难证明,包括家庭成员证明和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户口簿能证明家庭成员关系的,应当提供户口簿;户口簿不能证明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派出所、居委会或者村委会提供证明。家庭成员是指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人员。家庭经济状况包括家庭成员收入状况、支出状况和其他资产状况。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所在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没有工作单位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出具收入证明。享受民政部门社会救济的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无需提交经济困难证明。

三、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主体

对于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主体,当前各地普遍采取的做法是,将经济困难证明的主体设定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等政府职能部门或人民法院。目前,除去准经济困难证明和特殊经济困难证明以外,各地对于确立普通经济困难证明主体的具体做法是:首先,由居(村)民委员会承担主要的经济状况审查职能,由居(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拟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然后再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进行进一步核查并出具证明,即相当于认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是经济困难证明的主体。这样的做法是符合当前实际情况的。
对于法律援助机构来说,更多的是承担经济困难证明的形式审查的职能,法律援助机构不应当是经济困难证明的主体。

四、经济困难证明的标准

经济困难证明的出具以经济困难标准为依据,经济困难标准是一个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法律援助事业发展不断变化的指标,在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中,待证事实即申请人的状况是客观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应当是一种接近“客观标准”的法律标准,因此,法律援助机构应在乡镇、村设立联络信息员,因为联络信息员身在基层,对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情况较为了解,随意性、倾向性较低,接近客观真实。现阶段,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未成年犯罪案件、盲、聋、哑人犯罪案件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不需要提供经济困难证明,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即可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总之,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能够能够保证政府在既定的范围内适宜、恰当地承担法律援助的责任,既不会因为繁复的证明而影响申请人及时地获得法律援助,也不会因为不够严谨的证明使得一些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的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浪费有限的法律援助资源。规范科学的经济困难证明制度为经济困难标准在法律援助实践中得到切实良好的贯彻提供了程序上的保障,是法律援助程序得以推进的前提。(编辑/周洋)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lfxlw/lw44403.html上一论文:简论“个性化信息推荐引擎”的法律规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