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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论对残疾人法律保护

最后更新时间:2024-02-1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382 浏览:19607
论文导读:和社会生活上一切或部分必需品的人。"而1982年联合国出台的《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第8条则对残疾人进行了更加明确的界定:"残疾人并不是一个单一的性质群体,包括精神病患者,智力迟钝者,视觉、听觉和语言方面受损者,行动能力受损者和内科疾病者等。"世界卫生组织根据多年的卫生工作经验,对残疾人的残疾、缺陷和障碍
摘 要:残疾人作为社会中的特殊的弱势群体,由于自身先天或者后天的理由,导致了身体的残疾,造成了这一群体在存活和发展中遇到了严重的理由。为了改善残疾人的存活目前状况,保障残疾人的法律权利,需要加强残疾人法律保护,这既体现了现代法治国家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又实现了法的价值和法治理想的目的。虽然我国残疾人法律保护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但是残疾人权利的法律保护仍然存在立法上的缺陷等理由。残疾人法律保护需要建立以残疾人利益为根本的理念,完善相关法律体系,改善法律救济制度,营造法律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
关键词:残疾人权利;立法保障

一、残疾人的定义

关于残疾人的定义,很多国家和组织的法律文件都做出了相应的阐释,大致上是一样的定义。
1975年联合国大会上出台的《残疾人权利宣言》第1条认为:"残疾人是指任何由于先天性或非先天性的身心缺陷而不能保证自己可以取得正常的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上一切或部分必需品的人。"而1982年联合国出台的《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第8条则对残疾人进行了更加明确的界定:"残疾人并不是一个单一的性质群体,包括精神病患者,智力迟钝者,视觉、听觉和语言方面受损者,行动能力受损者和内科疾病者等。"
世界卫生组织根据多年的卫生工作经验,对残疾人的残疾、缺陷和障碍进行了区别。缺陷是指生理上、心理上或身体结构方面的组织或功能丧失和异常。残疾是指因为缺陷而失去以正常人的方式生活的能力。障碍是指由于缺陷和疾病而受到不利的影响,不能发挥其应有的正常作用。同时根据《行动纲领》的第7条,障碍亦指与其他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机会的丧失或是各种机会受到限制。"
我国在199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2条中明确指出:"残疾人是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这一定义与联合国及世界卫生组织是一致的。

二、残疾人的权利

根据《残疾人权利公约》第1条的规定,残疾人权利是指所有残疾人不受任何基于残疾的歧视,充分和平等地享有的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对于残疾人权利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接受教育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每个公民基本的权利和义务。残疾人也是公民,法律同样保护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劳动就业权。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拥有得到工作岗位的权利,也和正常人一样享有选择工作的权利。残疾人可以根据个人的意愿、能力选择个人感兴趣的工作。得到工作酬劳是每一个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对于残疾人也不例外,残疾人参加工作,有权利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规定取得酬劳。残疾人在工作的过程中,享有获得劳动安全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确保残疾人在工作中的人身安全,避开工伤和安全事故的发生。残疾人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各级政府应当扶持残疾人技术培训事业的发展,用人单位应当对残疾人职工进行技术培训来提高残疾人的工作水平。最后残疾人也和正常劳动者一样,拥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
政治权利。残疾人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根据选举法第26条第2款规定,除了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其他残疾公民均有权依法行使选举权。残疾人保障法第3条规定,残疾人享有政治权利和自由。第6条规定残疾人作为我国公民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三、我国残疾人法律保护立法上的缺陷

就目前来看,相当多关于残疾人的法律法规是抽象的、笼统的,可操作性不强。比如2008年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在具体内容上还是没有涉及残疾人人身安全、免受不人道对待、隐私权等重要权利,没有与《残疾人权利公约》很好的衔接,而且在《残疾人权利公约》中提及残疾妇女和儿童的权利,我国也缺少专门性的法律予以保护。我国目前还是没有专门的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律,只有《残疾人保障法》第6条对残疾人社会保障有相关规定,但是内容过于笼统,不能涵盖全部细节。虽然已颁布了《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等专门法规并落实施行,但是和发达国家完善全面的残疾人保障体系相比,我国对残疾人的保护力度还是不足的,在相关法律法规之间也缺少衔接性。例如,我国《残疾人保障法》没有对残疾人法律责罚的减免理由进行规定,这种法律衔接上的短点,将导致对残疾人处罚减免出现较大的争议。对于残疾人的康复权保护也缺少专门的法律法规,使得在残疾人康复保障上存在缺乏大面积有组织进行工作的法律依据理由。

四、残疾人保护立法的具体完善

和国外发达国家系统完善的残疾人保护法相比,我国现阶段残疾人立法存在着许多的不足之处。我国应当加速残疾人立法和配套法律法规的完善。2008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对部分法条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改写,增加了很多可操作性较高的条款,有了较好的指导性和思想性,可以成为未来较长时间内推动和指导我国残疾人法律保护事业发展的专门性法律。
同时应当制定专门的法规,以法律手段保障残疾人的各项合法权利。
1、制定特殊教育法,大力发展残疾人特殊教育,提高特殊教育水平,这需要制定一部完善的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的法律,可以将《残疾人教育条例》升成《残疾人特殊教育法》。这样将使残疾人特殊教育事业发生质的飞跃,对残疾人的身心健康发展有着巨大的作用,更能建设出更加完善科学的残疾人特殊教育制度。
2、制定残疾人无障碍法,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的生活环境,因为我国的残疾人无障碍保障制度有着明显的不足,对于无障碍定义的界定过于狭隘,导致对残疾人权利保护力度不足。并且我国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也在实际生活中存在一部分理由。所以将无障碍设施权利单独形成一部专门性法律势在必行,有利于加强目前的无障碍设施使用和管理。
3、制定残疾人康复法,加强残疾人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目前我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在各个地区的发展十分不平衡,康复体系不够完善,对残疾人的康复服务水平不高,康复经费各地普遍匮乏,跟残疾人迫切的康复需求完全不适应。只有通过残疾人康复法的制定论文导读:
,实现残疾人人人能够享受康复服务的目标。
4、制定残疾人福利法,给予残疾人必须的福利保障,虽然我国残疾人保护事业已经取得了很多的进步,但是残疾人的日常生活仍然存在的巨大的经济困难。建立以政府为主体,社会福利机构为辅助的残疾人福利网络,通过不断创新和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机制,推动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一步一步解决残疾人的福利需求。
5、制定残疾人就业法,为残疾人提供更多稳定的就业机会,虽然《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就业条例》对残疾人的就业权利作了具体规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的可操作性不强,因此要从根本上将残疾人就业理由纳入法治轨道,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就业权利的行为的惩戒力度,扶助残疾人就业切实改善残疾人就业状况。
综上所述,残疾人法律保护事业任重而道远,虽然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法律体系建设得越来越完善,保护残疾人利益的法律体系已经成型,对残疾人的司法保护也已经确立和完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着种种理由,其中立法的缺陷和配套法律法规的匮乏尤为突出。当前最紧要的任务就是以《残疾人保障法》为主导,以其他各项法律法规为辅助全面充分保护残疾人权利和推动残疾人发展的法律体系,加强法律法规的法律效力,健全残疾人法律援助和司法救济制度。
作者简介:高帅荣,1981年4月生,男,如东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员,大学本科。